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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河北事件”大做 文章的,是日本华北驻屯军参谋长酒井隆和日本武官高桥坦。
酒井隆,1887年生,1924年任日本驻济南领事馆武官,在 任期间曾策划了“济南惨案”,并杀害了国民党战地政务委员会主任兼山东交涉员蔡公时。1934年8月,酒井隆调任华北驻屯军参谋长,驻天津。
自5月11日到6月10日, 酒井隆和高桥坦先后5次与何应钦交涉“河北事件”。由于在名义上应该主持华北政务的北平政整会委员长黄郛经常离开北平,何只好独自苦撑危局。在谈判中,日方不断加码,所提之要求越来越令人匪夷所思, 到最后居然提出要求“蒋介石离职”,直把中国当成了日本的属国,其倚强凌弱之势令人发指!
多少年以后, 回忆起当年的情形,何应钦仍余恨未消,他说:“虽在疑谤丛生的情况下,始终忍辱负重”,又说:“为中日和解计,不意受此侮辱,终生难忘”,其所受刺激之深,可见一斑。
5月11日,高桥坦约见何应钦,指“蒋中正为两重外交,张学良仍操纵 河北省政,天津暗杀事件系中国有力团体所为,应彻底查明”等等。
5月20日,高桥坦照会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提出:“遵化县县长确有 庇护孙永勤的事实,追问责任;孙永勤股匪受官方庇护,才向贵国领土逃遁,日军不得已,自动将所需兵力进入遵化一带,以期彻底消灭之”。
5月29日,华北驻屯军参谋长酒井隆、武官高桥坦向北平军分会委员长何应钦提出:“天津两 报社长胡恩溥、白逾桓之被暗杀,热河孙永勤之扰遵化,均与中国官厅有关,系排外举动,要求(一)撤换河北省府主席于学忠,省政府移保定。(二)撤换天津巿 长张廷谔,公安局长李俊襄,宪兵第三团长蒋孝先。(三)撤退驻北平之宪兵第三团,军分会政治训练处长,蓝衣社及驻扎河北之中央军及于部,河北各级党部,否 则采取自卫行动。”
作为配合,次 日,天津日军即集结到天津河北省政府附近示威。5月31日,关东军又发表声明,对“河北事件”支持天津驻军主张,保留自卫权之发动。
萧振灜与于学 忠很熟悉,据他回忆,有一天忽然找不到于学忠了,一问说是到天津商量“辞职”的事情去了。当即给于打电话,于说日本人要他辞职。萧说:“日本人要辞职即辞 矣!官不做,人不能不做,高级官吏随敌人意旨任意更调,成 何传统!此辈汉奸只知有日本,今日纵至决裂,也不辞职,29军誓为后盾。”
跟着萧振灜就 去见何应钦,对他说:“于学忠今以日寇之要求而他调,继则必要求宋哲元离察哈尔,与我公之离平矣,今奸敌同谋,此等无视国家利害办法,我等一定拒命不 受。”
6月1日,根据日方要求,北平军分会政治训练处处长曾扩情、驻北平宪兵 第3团团长蒋孝先撤职,“与中央有关之团体停止活动”。同时,河北省政府开始自天津迁往保定。
按:河北的省 府,在这100年中,恐怕是变化最频繁的了。
在前清,河北称直隶,设直隶总督,由于密弥京师,直隶总督的位置特别重要,号称“疆臣领袖”,直隶总督署设保定。到后来直隶总督兼任北洋大臣,遂在天津设办事机构。
北洋时期,直隶省府驻天津。“二次北伐”成功以后,1928年6月,改直隶省为河北省,省府仍驻天津,10月迁北平。1930年10月,河北省府又迁回天津。
解放以后,河 北省府也多次搬迁,最后定在石家庄。
6月2日,酒井隆称:“国民党、蓝衣社、宪兵队均须逐出华北,最后蒋 中正必须离职。”,同日。蒋孝先 的宪兵第3团撤离北平。
6月3日,河北省府主席于学忠离开天津赴保定。
6月4日,何应钦回覆酒井隆、高桥坦,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遵化县长援助匪贼(孙永勤)事,已命于学忠调查;(二)天津两报社长(胡恩溥、白逾桓)暗 杀事件,已严令缉凶犯;(三)蒋孝先、曾扩情已免职;(四)关于撤换于学忠及天津巿长张廷谔,已电请中央;(五)党部之撤退,非本人权限;(六)否认‘蓝 衣社’之存在。”
同日,行政院 决议:以王克敏代张廷谔为天津巿长。
6月5日,河北省遵化县县长何孝怡因“孙永勤事件”被免职。
6月6日,河北省政府主席于学忠被免职,改派为川陕甘边区剿匪总司 令。
6月8日,何应钦在接受日本记者采访时说,“河北问题一切处置,已如日方之希望,且得蒋委员长、汪院长 之采纳。”
同日,何应钦 手谕:“严密取缔平津一带有害邦交之秘密结社及秘密团体。”
同日,北平军 分会政治训练处“停止办公”。
至此,日本在1934年底出台的《对华政策》中提出的“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至少使其党部事实上停止活动”,仅过了半年时间,已经“超额”实现。
这还不算完,6月9日,酒井隆、高桥坦 再次约见何应钦,给他送来一份华北住屯军司令梅津美治郎签署的“觉书”(日文“备忘录”的意思),把此前提出的所有要求都列在其中,让何签字。意思是你做 了还不行,还得给我一个书面的东西,省得以后反悔。
这份“觉书”不长,一共只有两大条:
一、中国方面对于日本军曾经承认实行之事项如下:﹝一﹞于学忠及张廷谔一派之罢免;﹝二﹞蒋孝先、丁昌、曾扩情、何一飞之罢免;﹝三﹞宪兵第三团之撤去;﹝四﹞军分会政治训练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之解散;﹝五﹞日本方面所谓蓝衣社、复兴社等有害于中、日两国国交之秘密机 关之取缔,并不容许其存在;﹝六﹞河北省内一切党部之撤退,励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废;﹝七﹞第五十一军撤退河北省外;﹝八﹞第廿五师撤退河北省外,第廿五师学生训练班之解散;﹝九﹞中国内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关于以上诸项之实行,并承认下记附带事项:﹝一﹞与日本方面约定之事项,完全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实行,更有使中、日关 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勿使重新进入。﹝二﹞任命盛市等职员时,希望容纳日本方面之希望选用,不使中、 日关系或为不良之人物。﹝三﹞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日本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之手段。
以上为备忘起见,特以笔记送达。何应钦阁下:
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
昭和十年六月九日
这份“觉书” 就是所谓《何梅协定》中“梅”的部分,至于“何”的部分,后面的事情稍微有点复杂。
何是老资格的政治家了,十分敏感,看了“觉书”,知道不能签这样的东西,一旦签了,于公于私都没有任何好处。于是何拒 绝签署,并称此事需要请示“中央”。
当天,何应钦分别致电蒋介石和汪精卫告知此事。
6月11日,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讨论,决定拒绝签署“觉书”。
7月6日,何应钦经请示汪精卫、蒋介石批准,给高桥坦写了一封回 函:
迳启者。六月九日酒井参谋长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并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此致梅津司令官阁下,何应钦。
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七月六日
此函于7月8日发给高桥坦。
梅津美治郎的“觉书”与何应钦的这封回函,合在一起,就 是所谓的《何梅协定》。
《何梅协定》对中国造成的危害不言自明,这一点,连日 本人都不得不承认。用当事人高桥坦的话来说:“这个协定,使中国蒙受了自己的军队在自己的国土上,因外国的压力而自行撤退的奇耻大辱。战后酒井隆参谋长被判处死 刑,高桥武官被判处无期徒刑,中国对此协定之愤恨,由此可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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