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至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楼主: 蜗牛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原创]中国司法届的一大笑话——有感佘祥林冤狱一案 [复制链接]

Rank: 1

金钱
0
威望
40
注册时间
2010-4-21
积分
40
帖子
36
31#
发表于 2010-5-13 13:16:17 |只看该作者
河南坐11年冤狱农民赵作海获国家赔偿65万元
祝福一串串......

Rank: 3Rank: 3

金钱
25
威望
2551
注册时间
2004-10-15
积分
2576
帖子
2357
32#
发表于 2010-5-13 13:29:09 |只看该作者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许他是幸运的~

Rank: 7Rank: 7Rank: 7

金钱
1187
威望
3119
注册时间
2006-2-6
积分
4306
帖子
3967
33#
发表于 2010-5-13 14:00:31 |只看该作者
谢洪武28年
如果被害人赵振晌不回来了呢?那又会怎么样?
不知道全国还有多少赵作海现在在期待被害人平安回家啊!
先相信自己,然后别人才会相信你。

Rank: 7Rank: 7Rank: 7

金钱
1187
威望
3119
注册时间
2006-2-6
积分
4306
帖子
3967
34#
发表于 2010-5-13 14:02:46 |只看该作者
下面引用由蜗牛发表的内容: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许他是幸运的~

也许
先相信自己,然后别人才会相信你。

Rank: 3Rank: 3

金钱
25
威望
2551
注册时间
2004-10-15
积分
2576
帖子
2357
35#
发表于 2010-5-13 16:22:54 |只看该作者
下面引用由小玲发表的内容:

  
也许


起码他沉冤得雪,能获得国家赔偿,正如你前一帖子所说,还有多少个这样的人期待真相大白天下的一天~~

Rank: 7Rank: 7Rank: 7

金钱
1
威望
1927
注册时间
2005-12-4
积分
1928
帖子
1864
36#
发表于 2010-5-17 08:05:43 |只看该作者
中国青年报5月17日报道 本报5月13日刊发通讯《山西大同:5年前瞒报矿难数名官员落马》,报道了山西省大同市部分官员因5年前瞒报矿难近日纷纷落马的消息。日前,中国青年报记者又从大同市有关方面获悉,已被双规的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局长高建勋,在其担任大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职务期间,曾炮制一起冤假错案,令民营企业家张志斌被羁押941天,张所拥有的2000多万元资产也被非法贱卖。而张在一审二审法院均被判无罪。

“跟我要200万元没给,就弄得家破人亡”

大同市金鑫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张志斌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讲述了这桩官司的前后经过。

2005年7月20日上午9时左右,张正斌接到一名自称公安局经侦支队工作人员的电话。电话中,这名经侦支队工作人员问他在什么地方,想约他见见。张志斌问什么事,对方称听别人说他销售假冒伪劣润滑油发了财。张志斌说自己从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当即回绝了对方。

后来张志斌了解到,这个人是经侦支队所辖大队的一名大队长。由于不敢得罪公安局,张志斌最终还是与这名大队长见了面。面谈中,这名大队长称他们领导“高支”最近手头有些紧,想跟张志斌“借”200万元。张志斌说,他予以拒绝后,这人撂下话称:“在大同市也不打听打听,我们‘高支’是何等人物,别说你一个小小卖润滑油的,就连那些开煤矿挣了大钱的老板见了‘高支’也得乖乖的,都得给‘高支’几百万元意思意思,否则就别想在大同地面上混。”

张志斌说,他事后得知,这位大队长所说的“高支”,就是时任大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高建勋。

张志斌自觉守法经营,没有理会这一无理要求。然而,就在他拒绝之后一个多月,2005年8月22日上午,该大队长突然带领20多名民警包围他所经营的大同市金鑫石化有限公司,封存公司全部产品,带走公司10多名员工,驱散公司工人,派人进驻该公司。张志斌当天不在公司,侥幸逃脱。

一个月后,张志斌被抓获,曾有媒体报道了这一“全国罕见大案”。2007年,高建勋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这起“特大生产伪劣润滑油案”是其主要功绩之一。

张志斌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就在他被捕后高建勋跟他说,“你总归还是得见我吧,拿200万那么难啊”。张志斌称自己无罪,高称其在检察院有人,至少能判他个无期。张志斌问能否办取保候审,被告知需要交200万元。后高建勋安排张志斌与家人见面,张让家人筹钱,但家里一时拿不出那么多现金,高建勋就让其家人把库存查封的部分润滑油卖得120万元,全部打到高建勋指定的账户上,后因没有凑够200万元,张志斌未能办理取保候审。

一审二审均被判无罪

未能办理取保候审,张志斌终被刑事拘留,罪名是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及虚开增值税发票。

与他一起被刑拘的,还有公司财务人员王一萍、刘丽芳,生产人员张礼、张格,库管人员史丽珍。因帮弟弟办理润滑油公司建设,张志斌的哥哥张志国也被刑事拘留278天。张志斌的姐姐张志兰,因给公安局长拨打电话反映弟弟被超期羁押问题,在看守所中度过161天。张礼、张格被拘291天。宋小亮是公司的名誉法人代表,实际并不参与公司任何事务,被拘141天……据当时媒体报道,此案涉案人数达33人,后刑拘9人,批准逮捕7人。

2006年2月27日,大同市公安局将此案移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同年9月9日,检察院向大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诉,发回公安局补充侦查。2007年6月26日,大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再次将该案移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市检察院指令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向新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4月21日,新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此案“主要定罪证据存在疑问,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导予以证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予确认,判决张志斌等人无罪。

后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二审,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最令张志斌想不通的是,这样一起明显的冤假错案,高建勋不仅未受任何处理,反而先是被有关人士“力排众议”提拔为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局长,后来还成为局党委成员,直至近日才因瞒报矿难被双规。

至今未能领到国家赔偿

经两审法院宣告无罪获得自由后,张志斌多次到大同市公安局,请求大同市公安局解除被查封、扣押的所有财产,并依法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08年9月8日,大同市公安局作出答复,不予解除查封,理由是:“此案已进入司法程序,部分查封、扣押物品由我局代为保管,其余均已依法交职能部门保存管理。是否退还我局不能自行决定,待相关司法机关商定后方可处理。”

张志斌不服,向山西省公安厅提出申诉。2009年4月22日,山西省公安厅向大同市公安局下达了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后者及时给予张志斌等人国家赔偿,并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责令其接到通知后立即开展赔偿工作,并在一个月内将赔偿情况报省厅法制处。

此后,大同市公安局作出赔偿决定,承认对张志斌、张志明等10人的刑事拘留违法,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并赔礼道歉,对张志斌经营的大同市金鑫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合法财产解除扣押。

但张志斌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赔偿决定作出后,大同市公安局只是象征性地返还了他一少部分财产,其余大部分被查封扣押财产未予返还。

张志斌反映,在其被捕期间,他所拥有的多部车辆成为大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公用车辆,“想怎么使用就怎么使用”。仅他事后能够找到的部分车辆违法查询结果,就有72条之多。

张志斌的大量财产在扣押封存期间,也被公安局非法贱卖。

2009年12月底,张志斌等终于等到大同市公安局、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赔偿决定书,各项累计,赔偿金额共计700多万元人民币。对张志斌提出的其所经营公司受此案件影响5年内盈利损失、原有职工5年内工资、其商标的预期收入及公司无形资产损失等共计4764万元的赔偿请求,大同市公安局认为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但时至今日,张志斌等仍未能拿到属于自己的国家赔偿。


大同市公安局法制处工作人员表示,针对张志斌的国家赔偿问题,局里已经给市政府打了报告,但什么时候能够批下这笔钱来还不知道。
人在江湖,江湖却没有关于我的传说

Rank: 7Rank: 7Rank: 7

金钱
1
威望
1927
注册时间
2005-12-4
积分
1928
帖子
1864
37#
发表于 2010-5-17 08:07:16 |只看该作者
正义网5月16日报道 富源县法官杨德会因涉嫌嫖宿幼女、强奸等罪名被当地检方提起公诉,但因受害女生的年龄有争议,一审竟被判无罪。对此,受害人及其亲属们都表示难以接受,于是再次向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求。据了解,此案将于明日在马龙县法院民庭进行二审。

受害人小雯

遭受侵害 事发4月家属才知

受害者之一小雯,目前就读于富源县一所镇属一中的初中一年级,家在富源县城北的一个社区居委会。昨日下午记者找到她家时,由于她外出办事,记者只见到她的父亲余先生和她的哥哥小余。

“法官知法犯法,干出了强奸幼女的丑事还被判无罪,你说谁能接受这样的结果?我们说什么也不会答应!”余先生是失地农民,记者进屋还未落座,59岁的他就开始怒不可遏地诉说女儿的不幸。

哥哥小余说,小雯的事情发生后,一开始当地警方始终没有让她告诉家人。事发约4个月后,他们于去年6月中旬收到检察院寄来的《富源县检察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并对小雯动之以“家法”才知道真相。原来,小雯此前遭胁迫与富源县法院一位名叫杨德会的法官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小雯曾被警方带往县人民医院做过处女膜、骨龄等多项检测鉴定,但这一切他们都被蒙在鼓里。因此,他们对警方的办案程序也怀有种种质疑。

昨晚20时许,记者见到了小雯。 “错就错在我交了那个女人!”小雯说,去年2月中旬,她认识了无业年轻女人杨丽萍,此人对她非常热情。

2月28日19时左右,小雯打电话给杨丽萍,杨丽萍说她与李心爱一起在网吧上网,让小雯去找她们玩。小雯到至尊网吧后,见杨丽萍正在打电话。接完电话后,杨丽萍让小雯和她们出去玩。因天色已晚,小雯便以第二天要上学,想早点回家为由表示谢绝。

经杨丽萍再三劝说,小雯跟着杨、李两人来到当地的烟草巷。这时,杨丽萍又接了第二次电话。听到电话里有一个男人说要找两个小姑娘去睡觉,小雯才猛然感觉到自己可能有危险,随即转身就跑。可刚跑出四五米远,就被杨丽萍和李心爱追了回来。为了让小雯听话,杨、李二人当即对其进行殴打、谩骂,并恶狠狠地警告:“如果你不去和他们睡觉,你的下场将和和凤凤一样,我们会将你打个半死!”

在杨丽萍和李心爱的挟持下,小雯跟着杨、李二人来到富法路一家旅馆。房门一开,床上坐着两个成年男人,其中一人看了小雯一眼,表示她太小,让杨丽萍换人,李心爱则与另一名男子去了另一间房里。杨丽萍随即带着小雯走出旅馆。刚出旅馆大门,杨丽萍又接了第三次电话,说了一声“好,我们马上过来”便挂了,然后对小雯说,天太晚了,不要回家了,“我带你去朋友家睡,到我朋友家你不要乱说话,我会帮你说。”

杨丽萍当即拦下一辆三轮电摩托,带着小雯径直赶到富源县法院住宿区2栋3单元601室。后来才知道,住在这间房里的主人名叫杨德会,当时他是该法院行政庭的法官。杨德会一见面就问杨丽萍,小雯是干什么的。杨丽萍谎称小雯在富源县一中读初二,今年17岁。杨德会随后从衣兜里掏出两百元,递给杨丽萍,杨丽萍接过钱就走了。

小雯说,杨丽萍走后,她几次起身欲开门离去,都被杨德会拉了回来,并把门反锁了。“我出了钱,你还想走,等办了事明天再走。”杨德会说完就上前强脱小雯的裤子。小雯死死拉着裤子,杨德会脱了几次都没脱成。

为了拖延时间,小雯谎称要打电话给杨丽萍,其实是打给哥哥的,希望他来救自己,遗憾的是小余关机了,接着她又打了家里的电话,家里电话欠费打不通。小雯又接着打杨丽萍的电话,杨丽萍要她在杨德会家呆到次日天明,她会准时在早上6点来接她上学,接着就不由分说挂了电话。

小雯频频拨打电话,很快引起杨德会的怀疑,他抢回小雯手中的电话。就这样,在杨德会的软磨硬泡下,小雯与杨德会发生了性关系。

小雯说,事发后,由于惧怕自己的名声受到损害,不能继续入学,她一直没敢对家人说起这件事。直到去年3月份,杨德会的恶行被另外一名受害人举报,警方才频频来学校找她了解情况。即便到了这时,小雯仍按照警方要求,始终未将此事向包括父母在内的任何一人说起过。去年6月中旬,家里收到检察院寄来的告知书,哥哥动手打她,追问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她才被迫道出事情原委。

受害人凤凤

事发不久家属报案 法官被抓

昨日下午,记者找到本案另一名受害人凤凤的家。由于凤凤外出走亲戚,记者没能与她见面。

“民事赔偿经马龙法院调解已得到部分解决。一审判决中,杨德会被判了无罪,我们不服,现在我们已对杨德会的刑事责任递交了抗诉申请……”凤凤的父母向记者出示了女儿的户口本、照片及日记等。从这些材料中可以看出,凤凤出生于1995年2月7日,而她被人胁迫到杨德会家里后“出事”的时间是2009年 2月28日,那时,凤凤刚满14岁零21天。

这些资料显示,2009年2月26日20时许,客居在富源县城亲戚家时,3名不曾认识的女子约她到溜冰场玩玩。凤凤原本不同意,但被3女子半推半就地拉倒富源城外,此时,早已有两女三男等在那里了。经过商量后,他们强行用摩托车把凤凤拖到一个偏僻的村庄里。凤凤和另外的5名女子在草堆呆了半个多小时后,她被安排在一名叫露露的家里。直到次日她才得以离开,回到富源县城已是14时了。

此时,除了两名女孩始终跟随着凤凤外,另外的男女都分头走了,监视凤凤的其中一名女孩打了几分钟电话后,一名陌生男子随后出现在她的面前,接着强迫她到当地的宝盛宾馆里,强行交给跟随凤凤的女孩200元,便将凤凤拖到309房间里。该男子问她愿不愿意与他发生性关系,凤凤回答不愿意。随行的两名女子当即动手打凤凤的脸部,扯她的头发,逼迫她与这名男子发生性关系。后来,她才知道这两名女子是杨丽萍和李心爱。

2月28日11时许,凤凤在县城一家牛肉馆吃面条,正好遇上杨丽萍和李心爱两人,她再次遭到人身限制,于当日16时许被带到杨德会住所,被迫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杨德会实际上是被我家告发的!”凤凤的父母说,事发后,杨德会还强求凤凤于次日到附近的学校约上两名小女生供他玩乐,经历了一夜折磨,凤凤当时不敢不答应。直到次日,被打得鼻口流血、满脸青紫的她得以从杨的魔爪中脱身。回到家里后,凤凤成天躲着哭,到了事发第三天,她才忍不住向家里的大妈说了真话。

孩子的遭遇令父母及其他亲人痛心不已,他们当即赶到杨德会的住所,但杨的房门紧锁着。万般无奈之下,他们选择了报警。在父母的鼓励下,凤凤勇敢地站出来向警方指认杨德会的犯罪事实。很快,警方在杨的住所将其抓获归案。

检方指控

杨德会杨丽萍犯罪事实

杨德会,现年45岁,大学文化,富源人,现住富源县中安镇东门社区太和街49号。因本案于2009年3月14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 10日被逮捕后拘押于在富源县看守所。

富源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杨德会犯有强奸罪、嫖宿幼女罪,杨丽萍犯强奸罪、介绍卖淫罪,并向富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指定管辖申请,曲靖中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马龙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同年12月8日,富源县法院将本案移送到马龙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马龙县人民法院于当年12月15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本案受害人凤凤向该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马龙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对本案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公诉机关向马龙县法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据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1、2009年2月27日,杨丽萍伙同李心爱(另案处理)将凤凤带到富源县宝盛酒店309房间,采取殴打的方式,迫使凤凤与一名叫何丙权的男子发生了性关系;

2、20009年2月28日,杨丽萍伙同李心爱胁迫凤凤到杨德会的住处,杨德会在凤凤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凤凤发生了性关系;

3、2009年2月28日晚上,杨丽萍介绍小雯到杨德会家中,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杨德会在知道小雯可能为幼女的情况下仍进行嫖宿;

4、2008年1月份至同年2月份期间,杨丽萍多次介绍婷婷、露露、凤凤等人向何丙权、杨德会、程刚、田顺民、刘海翔等人卖淫,从中获得介绍费。

一审判决

当事法官不构成强奸罪

2010年3月29日,杨德会一案经马龙县法院不公开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书中载明:本案中被告人杨丽萍主观上为获取钱财而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凤凤与杨德会等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迫卖淫的犯罪特征,构成强迫卖淫罪;杨丽萍长期、多次从事介绍她人从事卖淫并从中收取费用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成立,应当对杨丽萍数罪并罚。

判决书称,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杨德会对被害人凤凤实施过暴力、威胁等手段;而关于杨德会是否知道杨丽萍与李心爱威胁凤凤的事实,杨丽萍、李心爱、凤凤的相关陈述不一致,不能确定,其行为并不完全符合强奸犯罪应当具备的特征,不构成强奸罪。

另外,根据鉴定机关2009年5月对被害人小雯所作的骨龄鉴定,结论为其年龄在14周岁与16周岁之间;公安机关出具的小雯户口证明,记载小雯的出生日期为1995年9月28日,该证据与骨龄鉴定结论不一致,不能得出“案件发生时,被害人小雯属于未满14周岁幼女”的唯一结论,对于公诉机关“杨德会犯嫖宿幼女罪”的指控,证据不足。

民事部分,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由杨德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凤凤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22000元;杨丽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凤凤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000元。该赔偿款均已全部履行。

综上,判决杨丽萍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杨德会无罪。

各方说法

检察院:“感到判轻了,我们才抗诉”

记者以受害人亲属的身份前往富源县检察院公诉科等部门了解情况,随后被该院一名主管该案的科长告知,杨德会涉嫌强奸小雯一案,该院已起诉到法院,后来此案由马龙县人民法院审理,由于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决太轻,他们才专程赶到小雯家所住社区,进一步对小雯的年龄进行核实。

该科长还在电话中说,下周一(5月17日)15时,该案的二审将在马龙县法院民庭进行审理,可由于此案不公开开庭审理,小雯的家属只能届时到该院看看,是否参加听庭。

记者追问杨德会到底是不是已经无罪释放回家,该科长说:“如果一审中他被判无罪释放回家,经过二审认定他有罪,一样可以把他重新收监。”

法院:“当事法官去年已被开除”

在富源县人民法院,该院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说:“杨德会已经不在我们单位工作了。我们也不知道他被调到哪里去了。他究竟住在哪里,我们也不知道。”记者反复追问杨是不是被处理了,对方才表示:“是的。”被问及杨德会究竟因为什么事情、在什么时候受到处理,对方表示“不知情”。

当记者表明身份后,该工作人员联系了法院办公室的胡主任,胡主任向记者透露,杨德会大约40多岁,未婚,原来是该院行政庭的法官,后因涉嫌嫖娼已于去年被开除工职。随后他说:“我们法院系统对新闻记者采访有明确的规定,我们有专门的新闻发言人。你们要了解情况,最好先到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打证明,这样我们才能安排接受采访。”

居委会:

小雯家曾被要求“私了”


记者还从小雯所在社区居委会主任余泽华口中得到证实,小雯受害一案,检察院最近反复派人来了解情况,由于该案在一审中,犯罪嫌疑人亲戚多次打电话给小雯家属提出“出钱私了”,并扬言,不接受私了,很难惹得起杨法官。小雯的家属受到诸多干扰后,放弃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后来经过检察院反复来社区做工作后,余泽华已经和小雯的哥哥亲自到富源县检察院,专程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向他们表示,由于家属在一审放弃了诉求,现在只能等到杨德会一案终审后,方可主张自己的诉求。因此,检察院没有接收他们的诉状。

杨德会所住的宿舍门扉紧闭,他的邻居告诉记者,此人从去年出事后就没有来居住了。“这个家伙真的不应该做出这种禽兽不如的事,我们相信法律自有公道!”(生活新报)

(本文来源:正义网 )
人在江湖,江湖却没有关于我的传说

Rank: 7Rank: 7Rank: 7

金钱
10
威望
5840
注册时间
2004-7-7
积分
5850
帖子
5361
38#
发表于 2010-6-3 06:22:13 |只看该作者
新京报6月3日报道 昨日,记者从河南商丘市公安局了解到,经过30天的缜密侦查,当年导致赵作海被判刑的杀人碎尸案成功告破,该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及涉嫌包庇人员全部到案。

DNA鉴定确定死者身份

1999年5月8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发现一具无头、膝盖以下部分缺失的男性尸体。柘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认为死者是该村1997年失踪的村民赵振裳,并认定赵作海为犯罪嫌疑人。在刑讯逼供下,赵作海在公安机关做了9次有罪供述,最后被追究刑事责任。今年4月30日,失踪多年的赵振裳回到柘城县家中。5月9日,赵作海被宣布无罪释放。

导致赵作海被判刑的无头尸体的身份及案件侦破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河南省公安厅组织全省刑侦、技术和审讯专家到一线指导破案。经DNA鉴定,死者身份确定为1998年9月12日晚外出后失踪的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十字河村东五组村民高宗志。

三人外逃露作案嫌疑

经进一步侦查,专案组认定柘城县老王集尹楼村人李海金、商丘睢阳区张庄村人杨明福、商丘睢阳区张庄村人张祥良有重大作案嫌疑。三人在媒体报道赵作海无罪释放后,分头潜逃外地。

专案组立即展开追捕。5月14日,犯罪嫌疑人杨明福在商丘市区被抓获;5月22日,犯罪嫌疑人李海金在天津被抓获;5月24日,犯罪嫌疑人张祥良在辽宁省沈阳市被抓获。

经审讯和调查证实,李海金因与受害人高宗志在山东菏泽做月饼生意期间产生矛盾,便怀恨在心,预谋将其杀死。1998年9月12日晚,李海金指使杨明福、刘院喜(此人于2006年5月24日因抢劫杀人被判处死刑)先到李海金所在的手巾李村村边等候,李海金、张祥良将高宗志约至离李海金家不远的本村西地,几人将高杀害、肢解并抛尸。为掩盖尸体不被发现,四人在作案后又将三块石磙推入扔放尸体躯干的机井内。

指认现场发现死者头颅

在此次案件的审理中,专家组侦查人员对涉案人员审讯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于5月26日押解3名犯罪嫌疑人依次对作案、抛尸、埋尸现场进行了现场指认,3人指认相同。5月27日,公安机关在指认现场发现了被害人头颅,案件顺利告破。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依法审理中。

相关新闻

“5·9”定为河南错案警示日

将反思赵作海案,并成为一种制度

昨日,河南省高院召开会议,将今年赵作海无罪释放的5月9日定为“错案警示日”。以后,每年这一天,该省的各级法院都要组织干警围绕这起案件反思,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说,赵作海案件被舆论媒体持续关注报道后,在社会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包括法院在内的政法机关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受到了严重损害。他认为赵作海案件的主要责任还是在法院,是法院的纵容导致了公安机关刑讯逼供。


从即日起,河南省法院系统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赵作海案件教训大讨论活动。今后,凡是案件事实不清的不能定案,凡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不能定案。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要先上庭里审判长联席会研究,再上审委会研究;对下级法院提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上级法院一般要直接宣告无罪,不能多次发回重审。
回首前尘自远,萍踪万虑俱忘。功名富贵霎时忙,走马花灯一样。美酒三杯沉醉,白云一枕清凉。何当蓬莱可翱翔,早渡洪波浊浪。

Rank: 6Rank: 6

金钱
3
威望
1396
注册时间
2007-9-21
积分
1399
帖子
1754
39#
发表于 2010-7-13 17:28:24 |只看该作者
女医师因"投机倒把"入狱3年 28年后改判无罪
核心提示:1982年,湖南东安县的医师欧利英被错误指控犯投机倒把罪,入狱3年。同时,东安县卫生局给予其行政开除公职的处分。2008年,湖南永州市中院做出欧利英无罪的判决。但东安县卫生局仍坚称当初开除欧利英无错。
华龙网7月13日电 28年前,身为东安县医师的欧利英,因错判投机倒把罪被投进了监狱。为维护一生的清白和法律的尊严,欧利英走上了艰辛的申诉之路。2008年1月28日,湖南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对欧利英无罪的判决。随后,欧利英根据法院的判决,向东安县卫生局递交了申诉书,要求恢复名誉和公职。然而,永州市东安县卫生局却坚称,开除欧利英并无过错,因此拒绝了欧利英的要求。

7月12日,本报法律顾问团专家叶翔锋律师指出,随着我国《刑法》的修订,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等罪名被取消,一些老百姓认为,因这些罪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罪名取消后可以直接平反,实为对法律的误解。那么,欧利英该如何自证清白呢?

英镑风波 使她陷入囹圄

欧利英原是郴州市宜章县人,26岁的时候,她进入永州市东安县茶源卫生院当了一名医生。

欧利英称,不料天有不测风云,在医院工作的时候,她莫名奇妙地陷入了一场官司,她被错误指控为非法收买英镑、股票,进行招摇撞骗,谎称是中央钞票回收小组成员和冒充中央高干亲属。

几乎与此同时,东安县卫生局在法院都未判决的情况下,给欧利英严厉的“处罚”:自参加工作以来,欧利英同志不认真学习,放松世界观改造,资产阶级思想严重。自1981年以来与唐祥智、汪家仁等一伙、以上访为名流窜在外,冒充“中央钞票回收小组成员”和高干家属,以“及时兑换钞票,为四化争贡献”的名义,到处招摇撞骗,套购英镑、股票,贩卖鸦片等进行投机倒把,造成严重后果。问题揭露后,欧利用各种手段,掩盖事实真相,态度极不老实。为了纯洁卫生队伍,经研究决定,给予其行政开除公职的处分,并建议政法机关惩办。

欧利英回忆,她没有想到自己在医院勤勤恳恳地工作,竟然被指控擅离职守,牟取暴利。资金被扣留后,东安县司法机关迅速介入,立案侦查。1982年9月19日,东安县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和招摇撞骗罪,判处欧利英有期徒刑3年。欧利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1982年9月29日,湖南省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后以(82)零陵刑终字第120号判决,认定被告人欧利英投机倒把罪和招摇撞骗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这是欧利英始料不及的,于是她再次提出上诉,希望中院明查是非,给予翻案。然而欧利英的希望再一次破灭。

判决后,欧利英被迫作为“犯人”押送至监狱服刑改造。

四处伸冤 法院终还其清白

欧利英回忆,进到湖南省长沙监狱的第一个夜晚,她泪流满面。当晚,欧利英就找来笔和纸,为自己申冤。

欧利英称,所幸在监狱的日子里,狱友们对欧利英十分照顾。由于欧利英当过20多年的医生,自己的这项技能,使得她不用去从事很重的活儿。在监狱里她施展着自己的技能,为自己的狱友服务,有时候欧利英还抽空给病友们讲医学知识,她的医术监狱里有目共睹,甚至有狱警生病了都找欧利英治病。

闲下来的时候,欧利英抓紧学习法律,不断酝酿撰写申诉状,寒来暑往从不停歇。出狱后,欧利英首要的工作还是申诉,她坚信自己是无罪的,有生之年一定要讨个清白。于是,欧利英再次走上漫漫的依法申诉之路。

欧利英有一位律师朋友,在得知欧利英的困境后,主动帮她联系辩护事宜。欧利英在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见到了为其洗清罪名的律师团队。律师们看了欧利英的材料后,当天就受理了此案。

两位律师仔细认真分析了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并对欧利英进行了全面周到的调查了解,结合我国1979年《刑法》,他们发现欧利英案存在的疑点很多。在抓住问题的关键之后,律师们经过几天几夜的苦思冥想,终于写出了第一份《刑事申诉状》,递交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该案控、辩双方焦点有二,即一是欧利英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机倒把罪;二是欧利英的行为是否构成招摇撞骗罪。

关于焦点一,依照1979年颁布的《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投机倒把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管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欧利英手持报纸和英镑向有关部门汇报(备案)。欧利英本人也是受害者,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犯罪。原判对欧利英以投机倒把定罪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关于焦点二,依照1979年《刑法》第166条之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活动,以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欧利英,没有冒充“高干亲属”招摇撞骗的理由与本案事实相符,应予确认。原判以招摇撞骗对欧利英定罪量刑,证据不足,应予纠正。故欧利英再审申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2008年1月28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197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改判欧利英无罪。

欲恢复名誉

卫生局坚称开除无错

7月1日,《法制周报》记者在东安县见到了为清白奔走多年的欧利英。

欧利英告诉记者,法院再审宣判了她无罪,但是她却一直没能如愿证明自己的清白。

2008年8月25日,东安县卫生局经再次复议认为,欧利英到处招摇撞骗,套购英镑、股票,贩卖鸦片等进行投机倒把,造成了严重后果。

原处分决定认定欧利英犯投机倒把,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县卫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维持原给予欧利英开除公职的处分不变。

到底是根据法院的原判决文书,还是卫生局依纪依规开除欧利英?卫生局出具的文件显示——给予欧利英行政开除公职的处分,并建议政法机关惩办,可见卫生局的开除决定在法院判决之前。

那么,卫生局又是依据什么事实和什么纪律规定开除欧利英的呢?卫生局负责领导表示,开除欧利英的公职,是根据1982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来处理的。卫生局是在法院判决之前,已作出判断,因此,欧利英可以通过诉讼途径、严格依法按政策解决。但是,欧利英作为卫生局下属卫生院的医师,能否比照企业员工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予以开除?当记者质疑该问题时,卫生局负责人沉默了。随后,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因为当时的社会环境与形势,行政部门有些工作可能有些欠缺,看到欧利英被抓起来了,可能是几个领导一碰头,找几个职工代表开个会,就决定把欧利英给开除了。

最后,东安县政府一位未透露姓名的领导,一语道破了矛盾的关键:对于她(欧利英)这个事情要恢复公职和名誉,补发工资、养老保险,进行赔偿卫生局负担不起,她这个事最少要四十万,卫生局负担不起。她(欧利英)现在70多岁了,做不了事情了,给她平反会在老百姓中产生连锁反应。不能因为投机倒把罪取消了,就重新恢复欧利英的待遇。

对此,本报法律顾问团专家叶翔锋律师指出,随着我国《刑法》的修订,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等罪名被取消。但是,一些老百姓甚至政府官员认为,因这些罪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罪名取消后可以直接平反,这实为对法律的误解。

叶翔锋律师表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因此在《刑法》修订前,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以流氓罪、投机倒把罪判罪量刑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而欧利英是因为再审改判原投机倒把罪不成立而改判无罪,而非因取消罪名而直接平反,这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那么,面对奔走多年难证清白的欧利英,东安县卫生局是否能妥善处理欧利英所面临的困境呢?本报记者将拭目以待。

背景资料

“投机倒把”一词产生于计划经济色彩浓重的七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统配价,同时企业超计划自销产品并按市场价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价格双轨制”。当时,市场价格往往比国家统配价高一两倍。当时,有背景的倒爷们凭借手中权力,通过计划或走后门,搞到平价的紧俏产品,通过层层转手加码,最后以较高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在这一历史背景下,197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笼统地规定了投机倒把罪。1997年《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2009年8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删去法律中“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 规定,并作出修改。(资料来源于网络)

Rank: 7Rank: 7Rank: 7

金钱
10
威望
5840
注册时间
2004-7-7
积分
5850
帖子
5361
40#
发表于 2010-7-21 21:57:42 |只看该作者
新华网7月21日电  1984年,由于当事人的误认和办案人员的不负责任,年仅23岁的河南小伙子魏清安被误判为强奸犯。5月3日,被执行枪决。
随后的6月,真凶落网,并主动交待了犯罪经过。这惊动了有关部门。之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派人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对魏清安一案进行复查,如今回顾26年前的洗冤实录,仍让人心情复杂
1983年1月25日下午,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干沟村村民刘某被强奸;
1983年3月5日,警方安排被害人辨认作案者,初为人父的魏清安被误认;
1984年5月3日,魏清安被核准死刑,当日被执行枪决;
1984年6月,真凶田玉修落网,主动供述了强奸刘某的犯罪事实。随后,当地公、检、法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了历时八个月的复查;
1986年3月26日,河南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关于魏清安一案的复查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即开始调卷审查;
1986年七八月份,中央政法委和“两高”派出工作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赴河南对魏清安案件进行最后复查;
1987年1月2日,“两高”联合发出关于魏清安案件的批复,认为原以强奸、抢劫罪判处魏清安死刑,实属冤杀,应予平反。
正是初夏时节,记者从郑州驱车一路向西,寻找一个26年前因“强奸罪”而被处决的人 魏清安。
除了魏清安这个早已不在人世的名字,我们并不知道他的家人。
汽车来到魏清安生前居住的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干沟村村口时,我们就开始打听:“知道一个叫魏清安的人吗?”“知道,被杀20多年了。”住在马路边的一户人家,两个看起来60多岁的老人用手指着斜对面的一栋房子,“魏清安的父亲就住在那个房子里”。
如同每个农村家庭一样,魏家居住在一个面积不大的小院子里,一栋朝南的平顶房子稍大,紧挨着朝西方向的房子略小,显得非常破旧。
魏清安的父亲魏有捞迎了出来。老人个子不高,虽已75岁,但身体很硬朗。
在杂乱无章的客厅里坐下,当地朋友用河南话介绍说:“这是外地来的记者,想了解魏清安的案件。”“都20多年了 ”老人刚一开口,便哽咽得说不出话来,坐在一旁的老伴也跟着伤心落泪。
一晃过去了将近30年,第一次有记者前来调查魏清安冤案,我们的提问尽管小心翼翼,却不可避免地勾起了老人无限的伤感。
刑场上大声喊冤
1983年1月25日,正值春节前夕,中原大地寒气袭人。
那天下午,邻居魏天续(音)家正在盖房子,从本村请了很多人帮忙,魏清安也在其中,他与几个年轻人轮班拉土。
由于妻子临盆在即,魏清安不放心,趁拉土换班的间隙,不断地来回跑。下午5点,魏清安又一次回到家,他看了看妻子,便躺在床上睡着了。大约20分钟左右,村里兽医魏玉民来家里给猪打针,魏有捞叫儿子起来帮忙。魏玉民打完针离开时,太阳已经下山。
就在下午5点左右,与干沟村相邻的西南岭村发生了一起拦路强奸、抢劫案,女青年刘某被一名20多岁的陌生男子强暴,并被抢走了手表和手提包。
案件很快在附近村里传开了,人们议论纷纷,作出各种猜测。
案发一个多月后的3月5日,干沟村的所有年轻人被通知去开会。魏有捞说,当时村里干部只是说年轻人都去开会,具体开什么会不知道。事后大家才明白,原来所谓的开会,其实是警方为了让被害人辨认作案者而故意安排的。
魏清安也被通知去“开会”。他就这样离开了自己的家,留下一个刚满月的女儿,再也没有回来 被害人刘某看了一眼魏清安,对现场的警察说:“看长相像是他,个子好像低了点。”
审讯时,魏清安不止一次地申辩说:“肯定认错人了,我脸上有一块疤,还有一个红痣,案发那天我的左手受伤了,包着纱布,当时喉咙疼得厉害,说话的声音不一样 ”
魏清安的所有辩解都是徒劳的。至于他是在什么情况下承认强奸、抢劫刘某的,至今仍不为人知。唯一的线索是,魏清安被处决后,家人从看守所取回他盖的被子,拆洗时,发现被子里面缝了一个魏清安手写的纸条:“爸、妈,我对不起你们,我没有作案,他们非让我交代,打得受不了,我只好按照他们的要求说 ”
魏有捞还记得,当时有好几个警察到家里搜查,最后搜到一个提包,说作案时抢走的就是这个包。“我跟他们说,这是我开会发的奖品,上面印的还有字,怎么成了抢来的包呢”?
魏清安被抓走后,魏有捞去找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我跟他们说,绝对不可能是清安做的,他当天一直都在给邻居盖房子拉土,很多人都可以证明,他根本没有时间去作案!”
案件到了法院,魏有捞从邻近的偃师县请了律师,但法院不让参加辩护。魏有捞没办法见到身陷囹圄的儿子,只好反复向审判长交涉:“这可是人命关天哪,不能随便判,能不能判个死缓,人不杀,先挂着,如果确实是他做的,我连尸体都不收,俺一家人丢不起这个脸。”
魏清安到底是怎么判决的,家人不仅没有得到任何消息,而且从未看到判决书。
《法治周末》记者经过调查获悉,魏清安强奸、抢劫一案,由河南省巩县(现为巩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巩县法院以强奸、抢劫罪,一审判处魏清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1984年5月3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魏清安当日被执行枪决。
据有关人士证实,判决书下达后,魏清安拒绝签字,要求法院出示他作案时穿的衣服、鞋子等证据。在当天行刑时,魏清安大声喊冤:“这个案子天长地久,总有一天会弄清楚的 ”
魏清安在刑场喊冤后,现场负责人下令暂停执行,紧急请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管领导。这位领导提出,从被害人阴道内提取的分泌物,经化验与魏清安血型一致,说明判决不可能错误。
最终,时年23岁的魏清安被处决。魏有捞被通知去收尸时,才知道儿子已经被处决了。
真凶在一个多月后落网
魏清安临刑前的预言很快变成了现实 1984年6月,洛阳市公安局抓获了一名叫田玉修的盗窃犯(当时的法律尚无嫌疑人称谓),在被判处死刑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进行死刑复核,眼看就要拉去刑场了,田玉修向洛阳市公安局主动供述了他强奸、抢劫刘某的犯罪事实。
当洛阳市公安局向案发地巩县公安机关查证时,两地警方不禁大吃一惊 强奸、抢劫刘某的罪犯魏清安已经在半年前被处决,现在突然冒出一个田玉修,难道魏清安被冤杀?
案件迅速上报到河南省公、检、法高层,省委有关领导获悉此事后感到极度震惊,省委政法委决定成立由省检察院牵头,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派人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对魏清安一案进行复查。
现已退休的王绳祖首先接受了《法治周末》的采访。当年,他是河南省检察院刑事检察处处长,案件的复查工作基本上由他负责。除此外,当时的调查组成员还包括:时任省检察院检察员王连珠、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刘怀珍、省公安厅处长葛中玉等。
对于调查组来说,深入此案的第一道关口是对魏清安和田玉修两人口供的甄别。在几乎所有的关于作案过程的审讯笔录中,魏清安的供述很详细,甚至连细节的描述都与案发现场完全吻合;而田玉修的供述却显得很粗,有些地方与受害人的说法不一致。
到底相信谁的供述呢?在一个口供还是主要证据,且口供处于案件的核心地位的刑事司法年代,要想排除口供是非常困难的。
河南省高院有关领导据此提出质疑,如果不是魏清安作案,为什么他交代的作案情节能够如此细致,与现场完全吻合?如果是田玉修作案,为什么他交代的作案过程含糊不清,不少细节与现场存在出入?
这当然是一个问题。省检察院主要领导和参与调查的王绳祖、王连珠两位检察官在事前阅卷时已经发现,魏清安的供述表面上看起来很详细,与受害人的证言和现场勘查高度一致,但魏清安的供述极不稳定,在11次审讯中,五次作了有罪供述,另外六次又推翻了供述。其中,有三次笔录记载,魏清安从审讯一开始就拒不承认,最后两次则完全不承认作案,要求公安机关拿出他犯罪的证据。
作为检察官,他们从内心里隐约作出判断,这可能是案件侦查机关逼供、诱供、指供的结果。但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这种主观推测只会引起更加尖锐的矛盾。所以,他们必须寻找证据。
从关键物证上打开突破口
案件发生在傍晚时分。受害人刘某正骑着自行车往家走,冷不防被一个同样骑自行车的陌生男子撞倒在地,自行车受损,两人争执起来。男子表示帮她修理自行车。恰在此时,过来一位外村人问路。
待那人走远后,男子凶相毕露,将刘某拖至附近一间废弃的水泵房强奸,然后抢走了她的手表和手提包等物,骑上自行车逃之夭夭。
时任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赵文隆与王绳祖等人一起,先后两次来到案发地点实地察看,发现水泵房位于野外,是一间没有门窗、四面透风的破房子。赵文隆提出,重点查找罪犯作案时所骑的自行车、所穿的大衣、皮鞋的下落、被抢手表的去向、魏清安有没有作案时间等事实。同时要查清魏清安是在什么样的情况和环境下供述的,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调查组发现,在自行车、大衣、皮鞋、手表的来历和去向上,魏、田两人的供述差异较大。于是,调查组决定从本案的几个关键物证上打开突破口,对魏清案和田玉修分别供述的物证下落逐一追查,以判断两人供述的真假。
第一个物证:自行车。魏清安供述说,他当天作案时所骑的自行车是从邻居李秀荣家借来的,后来又说是从另一个邻居魏田胥那里借来的,是魏田胥的亲戚放在他家的自行车。而自行车到底是什么牌子,魏清安表示记不得了。
调查组找到了李秀荣和魏田胥,两人均证实,魏清安没有向他们借过自行车,以前的办案人员未向他们了解这一细节。
调查组提审田玉修,他供述说,作案那天骑的是一辆“双喜牌”28型自行车,该车是他作案前不久从洛阳市郊区铁路护路队偷来的。当天强奸、抢劫刘某后,他骑着这辆车逃到附近的偃师县城,顺手丢弃在一个理发店的外墙边。
理发店的员工向调查组证实,当时确实有一辆被丢弃的自行车,被居委会的工作人员送到了公安局。调查组带着田玉修,在公安局院内的一大堆自行车中辨认,他当即认出了作案时使用的那辆“双喜牌”28型自行车。
为了进一步确认田玉修口供的真实性,调查组将当初现场勘验提取的自行车车胎痕迹证据与该车花纹比较,二者完全一致,证明案发现场遗留的自行车痕迹就是田玉修所骑的这辆自行车。而魏清安关于此车的来历等口供系编造。
第二个物证:手表。魏清案供述:他将刘某强奸后,又抢走了她佩戴的手表,然后将其卖到洛阳,至于卖给了什么人,已经记不清楚。
田玉修的供述则非常详细。在实施强奸行为后,田玉修将刘某的手表抢走,一直戴在手上。田玉修乃吃喝嫖赌、杀人越货之徒,罪恶累累,他一路流窜到郑州,又去嫖娼,最后却没钱“埋单”,被卖淫女扭送到郑州市大同路治保会,那块抢来的手表被治保会没收。
调查组循线找到治保会工作人员,追查手表的下落,从治保会一路追到派出所,再到辖区公安分局,发现这里有很多收缴来的赃物手表。调查组带着受害人前往辨认。
受害人刘某说,手表是几年前姐姐结婚时姐夫送给她的礼物,“广州”牌,曾到镇上一家修表店维修过。面对公安分局库房内历次办案收来的各种牌子的手表,刘某认出了她的“广州”牌手表。
带着手表,调查组在刘某的引导下,找到了那家手表维修店。修表师傅拿过手表说,他有个习惯,凡是他维修过的手表,都要在手表后盖内部做一个三角形记号。师傅将手表后盖打开后,发现果然有个三角形记号。
上述情节表明,魏清安供述查无实据,而田玉修所言完全真实。
第三个物证:大衣。受害人刘某证实,当时强奸她的男子身穿大衣。魏清安的口供称,那天他去自家田里浇水,由于天气很冷,他从邻居魏镇豹那里借了一件大衣,作案时穿的就是那件大衣。
调查组来到魏镇豹家里,证实这是一个虚假的供述,因为魏镇豹根本没有借给魏清安大衣,况且案发那天魏清安在帮邻居拉土盖房子,怎么会去自家田里浇水呢 这个细节表明,原办案人员是多么的轻率,否则,稍加核实就能发现问题。本是洛阳偃师县人,平时住在巩县回郭镇柏玉村,与魏清安所在的干沟村相邻。有一天,他路过附近的一个村,两个农民正在打架,其中的许某将大衣脱下来,让田玉修给他拿着。就在两个农民打得不可开交时,品行卑劣的田玉修趁机带着大衣跑了。在郑州嫖娼时,大衣和手表一样,都被大同路派出所暂扣。
好在时间不久,调查组让大衣的原主人许某从大同路派出所收缴的一批大衣中辨认,他很容易找到了自己的大衣;再让田玉修辨认,他确认这件大衣就是当时作案时所穿的大衣。
第四个物证:皮鞋。由于案发现场是庄稼地,遗留的足迹表明,作案者脚穿皮鞋,且鞋底钉有铁掌。魏清安供称,他作案时穿的是一双三接头的皮鞋,鞋底钉了四个铁掌。同时,魏清安还画了一副鞋底花纹图,与案发现场提取的足迹花纹一模一样。
回首前尘自远,萍踪万虑俱忘。功名富贵霎时忙,走马花灯一样。美酒三杯沉醉,白云一枕清凉。何当蓬莱可翱翔,早渡洪波浊浪。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Archiver|手机版|极至论坛 ( 粤ICP备11107863号 )

GMT+8, 2024-5-8 04:04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