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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中国司法届的一大笑话——有感佘祥林冤狱一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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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3 07:31:11 |只看该作者
两年半前,丘北县农民王树红被疑强奸杀人,因此被羁押达299天。在真凶归案后,重获自由的他已经成为一个浑身是伤的残疾人。

2005年6月23日,接受指定管辖的官渡区人民法院将开庭,公开审理当年办理此案的三名丘北县公安民警,理由是涉嫌刑讯逼供。据悉,由于案情影响重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将派人前来关注审理。

人物:

王树红,现年30岁,丘北县锦屏镇马头山村民委员会磨依村村农民,小学文化。三年前,他体格健壮,随便就能抗起一百多斤的东西,是家里的头号劳动力。而现在,他是七级残疾,胸11、12及腰1、2椎体轻度陈旧性压缩性骨折,腰部呈130度弯曲,无法直立,走路必须拄拐杖,,活动能力严重受限,至少丧失了85%。看上去就象一个憔悴的小老头。



【 事件回放 】


1、电击逼供,农民变身"强奸犯"

.2002年9月4日,王树红到丘北县城办事,下车后途经三鑫花园时,突然被一名男子拦住去路,并被强拉进了丘北县公安局。此人自称是丘北县禁毒大队副教导员,名叫刘自春,而抓王树红的原因是他"杀了人"。王树红回忆说,是在第三天的晚上,

该局另外两名公安李光兴(时为丘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卢梁甲等人也来审讯过他,对他说:"你老实点,小姑娘都说人是你杀的。"他辩解说:"我天天在家种地放牛,怎么可能杀人!"为让他屈服,二人就对他采取了用木棍殴打,电击等手段进行逼供。几次三番后,他被人拉起手在早已准备好的"笔录"上按下了手印。

让王树红遭受冤枉的案件就发生在他失去自由前几天。2002年8月28日,一个名叫朱永琼的年轻女子被人杀害在县城里的安乐旅社中,死前曾遭到强奸。在刚刚立案约一周后,县公安局就从王树红口中取得了这样的供述:当天10时许,王树红来到安乐旅社嫖娼,与朱谈好价钱后一起进入了306房间。由于王拿不出现金,朱不愿意发生性关系。于是,王强行将其扳倒在床上,并用双手分开其双腿,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完事后,朱要40元,王不给,却提出"再来一次"。挣扎中,王骑到对方身上,恰住其脖子,然后用包带勒住脖子,又拿卫生纸和朱身上的一件红色衣服塞在她嘴里。见对方已经不能动弹,王便仓皇逃离了现场。

根据以上有罪供述,2002年9月7日上午9时许,戴着脚镣的王树红被带到丘北县安乐旅社指认作案现场,此时,他已经被打断了胸椎和腰椎。由于害怕再被打,他"非常老实"。于是,案件的前期侦破工作进行得非常顺利,当年10月10日,丘北县检察院批捕王树红。10月11日,在县一中门口召开了公开宣判大会,宣布王"因嫖娼杀人"被逮捕。


2、非常奇怪,关键证据全没有


由于案情性质恶劣并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管辖方面的规定,丘北县检察院向文山州检察院移送起诉。文山州检察院受理后,发现该案存在大量疑点:第一、没有死者身体提取的遗留物(精斑)和王的血液(DNA)对比鉴定;第二、关于作案工具的供述前后矛盾;第三、王是否具有作案时间无法认定,关于此点,磨依村村民写有联名信,证实案发当日王在村里放牛。于是,州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先后两次把《提请逮捕书》退回丘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任何强奸犯罪中,精斑鉴定是最为关键的证据之一,那么,为何本案中没有做这个鉴定呢?迫于压力,2003年4月,丘北县公安局委托云南省公安厅就死者身体提取物(精斑)和王的血液(DNA)作对比鉴定,结论为"两者不属同一人"。这个重要反证引起了文山州检察院高度重视,于是,办案检察官多次前往看守所提审王树红,王反反复复讲述了自己是被屈打成招的情况。  


3、水落石出,真凶归案他无辜


在此期间另一起案子的告破,更证明了王树红的无辜。2003年6月24日,该案作案人名叫王标林交代:当日,由于母亲生病,他想找点钱买药,便打算到了抢劫小姐。为此,他专门买了一根小钢绳,挽成圈揣在口袋里就去了安乐旅社。遇到朱永琼(死者)。在和朱发生了性关系仅一分钟后,他就掏出钢绳,一手拉一头,勒在了对方的脖子上。朱断气后,他翻遍其身上的口袋,都没找到钱。于是,他就装好钢绳,直接下楼去车站坐车回家了。

真凶落网不久后的2003年7月1日,王树红被一部警车从看守所送回了家。此时,他已被无辜羁押达299天,遍体鳞伤从未得到过好好治疗的他已经无法站稳,家人连拖带拉才把他搀进家门。2004年6月4日,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标林死刑。


4、七级残疾,他要索赔6万余


在这之前的4月26日,丘北县人民检察院作出(2004)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确认了本院当年对没有犯罪事实的王树红实施批准逮捕的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条款,按照2003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决定支付赔偿金共16723.07元人民币。还没等检察院支付,王全家就表示:这笔赔偿实在太少,他们拒绝接受。

从恢复自由那一天时,王树红就一刻不停的在做着两件事:一是接受治疗,为此,家人到丘北县公安局索赔,公安称批准逮捕是检察院决定的,不应该又公安来赔;二是向有关部门强烈要求严惩当初在办案过程中殴打,并由此造成冤案的民警。2004年8月19日,县公安局刘自春、李光兴、卢梁甲3人被刑拘。9月2日,三人被正式逮捕。

由于全国媒体前期的持续关注,该案已经得到有关方面高度重视,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将派出专人,对整个审理进行旁听。昨日,在云南治国律师事务所,本报记者同时见到了受害人王树红和他的委托代理律师李斌。由于全身还有很多伤都没治好,他无法自己行走,是在哥哥陪同下来的,看上去反应非常迟钝,听力和口头表达能力都明显还没恢复。代理人李斌介绍说:经鉴定,现在王树红是七级残疾,胸11、12及腰1、2椎体轻度陈旧性压缩性骨折,腰部呈130度弯曲,畸形的非常厉害,活动能力严重受限,至少丧失了85%。

此案由丘北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云南人民检察院指定,移交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由该院负责提出公诉,案由是涉嫌刑讯逼供罪。今日下午,官渡区人民法院将开庭,公开审理此案。与此同时,王树红将委托律师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索赔6350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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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3 07:31:37 |只看该作者
附: 女检察官“火眼金睛”,纠正王树红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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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2005年07月30日



  6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对一起刑讯逼供案作出一审宣判。丘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副大队长李光兴、禁毒大队原教导员刘自春、刑警大队原民警卢梁甲因犯刑讯逼供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各一年零六个月。

  这是一起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后带出的刑讯逼供案。为查清这两起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云南省三级检察机关的干警付出了诸多辛劳。

  
疑点没逃过她的眼睛


  2003年3月中旬的一天,审查起诉丘北县青年农民王树红涉嫌“抢劫杀人”的案卷摆在了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女检察官陈新丹的办公桌上。

  这是丘北县检察院近日报上来的一起请示案件。案卷材料认定:2002年8月28日,犯罪嫌疑人王树红与卖淫女朱永琼讨价还价时发生争执,王树红强行与朱永琼发生性关系,并用挎包带将其勒死,抢劫财物后逃离现场。

  陈新丹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文山州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案件的岗位上笃守“不放纵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的执法理念,已经承办过50多件案件,无一差错。

  “杀人可能要被判死刑,审查起诉这个关口必须慎之又慎!”接受记者采访时,陈新丹这样说。

  她连续审查了三遍案卷,发现这个案子疑点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没有DNA鉴定结论这一关键性证据;其二,嫌疑人王树红作案的工具,即勒死被害人所使用的挎包(带)没有到案,而且照片也看不出死者是被用挎包带勒死的明显痕迹;其三,嫌疑人王树红作案时所穿的“石林牌”白色胶鞋没有到案,案卷材料称到王树红家中搜查也没有搜到。

  
疑点未查清,案件不能起诉


  发现上述疑点后,陈新丹带领干警火速提讯了王树红。“他们打我,我没有杀人!……”王树红翻供说。根据这些情况,陈新丹怀疑侦查人员有诱供的可能。

  公诉处长唐永国听了陈新丹的汇报后,立即组织全处干警对案件进行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本案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起诉。”

  案情和处理意见向院领导汇报后,检察长孙甸鹤和主管副检察长江玉昌当即召集唐永国和陈新丹开会,分析案情,研究了处理意见:一是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后由丘北县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丘北县公安局补充证据);二是进行内查外调,指派陈新丹负责查清案件疑点。

  随后,陈新丹又带领干警赶到丘北县,分别到该县检察院和公安局,用了20天时间,调查了解他们办理王树红案件的全过程。但是在丘北县公安局,由于当时办案人员已经发生了变动,核实证据很困难,虽然也调取到了一些包括录像在内的有关资料,但都不能回答检察院所提出补充侦查要求的问题。

  一个月后,丘北县公安局再次将案件报到文山州检察院,要求审查起诉。案卷中对检察院提出的主要疑点均未回答。

  “疑点没有查清,本案绝对不能起诉!”文山州检察院再次将案件退回丘北县公安局,提出需要从7个方面补充侦查的意见。

 
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


  就在文山州检察院一面退侦,一面坚决追查疑点时,王树红案件情况出现了陡转。2003年6月28日上午,消息传来:案件的杀人真凶抓到了,不是王树红,是王林标!

  原来,23岁的丘北县农民王林标因涉嫌抢劫被丘北县公安局现场抓获。经过审讯,王林标交代:他在2002年8月的一天(经核对即28日),窜到丘北县城安乐旅社306号房间,在与卖淫女朱永琼发生了性关系后,用事前准备好的钢丝线将其勒死,抢走现金103元。公安机关提取王林标的血液与留在朱永琼身上的精斑送检,确认杀人凶手为王林标。

  王林标的落网,证实文山州检察院发现和追查案件疑点坚持不起诉王树红的决定是完全正确的,丘北县公安局侦办的王树红“抢劫杀人”案是错案冤案成为定局。这时,文山州、丘北县两级检察院催促公安机关赶快放人。2003年7月1日,丘北县公安局释放了被错误关押296天的王树红。

  
检察机关追查刑讯逼供


  在纠正王树红错案的同时,检察机关展开了对这起错案背后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犯罪的追查。

  2003年6月29日,文山州检察院副检察长江玉昌带领渎职侵权检察处处长段伟等干警,赶到丘北县检察院了解办案情况,去公安局调看了审讯王树红的录像,发现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有“诱供”、“刑讯逼供”的行为。

  7月18日,段伟带领干警再次来到丘北县,继续找公安民警了解办案情况。他们找到了审讯王树红时使用的那部旧式电话机;到王树红所在村,找村民了解王树红被抓前后的身体情况;到县看守所找医生和与王树红同监室的人,了解王树红几进几出看守所的身体情况及伤情……通过一系列的调查,检察官获取了重要证据。

  段伟感到此案问题重大,及时将案情向云南省检察院作了汇报。该省检察院对此案非常重视,决定省、州、县三级检察院联合办理此案。2003年7月30日,丘北县检察院“以事立案”,对王树红遭刑讯逼供的案件正式展开了侦查。

  
刑讯逼供者终受法律惩处


  检察机关侦查查明:2002年8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丘北县城安乐旅社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丘北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由当时担任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的刘自春负责,进行侦查。同年9月4日中午,刘自春在丘北县城三鑫花园抓住了一名叫王树红的男子。在对王树红进行第一次讯问后,因王树红不承认杀人。9月6日下午,刘自春安排三个审讯组从当晚8时至9月7日8时轮流对王树红进行审讯。

  在审讯过程中,由于王树红没有作有罪供述,参加第一组审讯的李光兴、卢梁甲便采用手摇电话机电击、木棒殴打等逼供、诱供手段,迫使王树红作出了“有罪”供述。在第二审讯组来接班时,李光兴对刘自春说:“大哥,开了(意思是王树红已经招供了)!”随后,刘自春根据王树红被刑讯逼供后的有罪供述制作了讯问笔录,并于9月7日上午押王树红进行了搜查,并指认作案现场。至此,到2003年7月1日被无罪释放,王树红被无辜关押296天。

    6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对一起刑讯逼供案作出一审宣判。丘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副大队长李光兴、禁毒大队原教导员刘自春、刑警大队原民警卢梁甲因犯刑讯逼供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各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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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前,湖南怀化,一个名叫滕兴善的人因“杀人碎尸”被判处死刑并已枪决,而当年公安机关认定被他“杀害”的“死者”,却至今仍然活着!

   2005年6月初,记者远赴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采访了滕兴善生前的妻子张某等相关当事人。得知滕兴善的儿子滕辉和女儿滕燕,正委托法律代理人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法院“宣判滕兴善无罪,并恢复名誉”,为父亲洗雪沉冤,以慰其在天之灵。



2005年6月12日,记者再次来到张某家,她告诉记者,两天前已正式向湖南省高院提出了申诉。这宗尘封了16年的“杀人碎尸”案,重新浮出水面。人们关注的是,这么一宗冤案是怎么办成“铁案”的?错杀了滕兴善,也就放过了“杀人碎尸”的真凶!


“凶手”滕兴善18年前被枪决


  记者赶赴当年案发地湖南省麻阳县,实地了解当年该案的情况。

  1987年4月下旬,在麻阳县城的锦江河中,相继发现了被肢解的6块女性尸块,当地警方当即立为“4.27特大杀人碎尸案”,并展开侦破。该案惨绝人寰,社会影响极坏,警方破案的压力不小。在对失踪人员的排查中,警方发现曾在麻阳县城当时的“广场旅社”做过服务员的贵州省松桃县女子石小荣(当时18岁)离奇失踪。通过血型对比等调查手段,石小荣最终被警方认定为被害人。

  于是,曾与石小荣有过往来的人员都被列入排查范围。而根据肢解尸体的手法比较专业这一特征来看,公安机关又将疑凶的调查范围首先集中在医生和屠夫两类人身上。由此,当地马兰村农民滕兴善进入了公安人员的视线,理由是:首先,他是个屠夫;其次,有人反映,滕曾经到过广场旅社嫖娼。

  1987年12月6日,当地公安机关将滕兴善收容审查。1988年10月26日滕兴善被检察机关起诉。同年12月13日,滕兴善被一审判处死刑。

  记者看到,在当年的怀化地区(今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案情是这样认定的:“一九八七年四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滕兴善与其有暧昧关系的贵州籍女青年石小荣在其家奸宿后,发现丢失现金,怀疑系石盗走,便追赶石至马兰洲上,将石抓住,石呼救挣扎,被告人将石活活捂死。尔后用刀和小斧头等工具将石的尸体肢解成六块,分别抛入锦江河中灭迹……”

  记者还注意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89)刑一终字第1号的《刑事裁定书》中,对案件作出了这样的终审结论:

  “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滕兴善对杀人、碎尸的犯罪事实是其主动交代的,并能与科学检验、鉴定结论相符,且提取了部分物证证实,其上诉提出‘没有杀人,以前的交代是乱讲的’的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滕兴善杀人、碎尸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为严重,罪该处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三十六条(一)项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1989年1月28日,滕兴善在麻阳被执行枪决。


“被害人”石小荣一直活着现被劳教


  记者看到,滕燕姐弟在为父亲申冤的《刑事申诉书》中这样写到:“当年案卷材料中的被害人石小荣1987年3月在麻阳务工时失踪,以此推论其为死者。实际上石小荣当时被他人拐卖至山东省鱼潭县农民赵洁友为妻,1992年在为赵洁友生育一双儿女后才与贵州省家里的亲属联系上。1993年石小荣返回贵州老家……2002年石小荣在贵州省清镇市与刘某结婚,现生育一女孩,目前居住在贵州省清镇市……”
   
  对于申诉书中所说的石小荣尚在人间的情况,为了慎重起见,记者拨通了远在贵州松桃县石小荣的五姐石桂仙(原名石树珍)的电话——

  记者:“你是否知道当年滕兴善故意杀人案?”

  石桂仙:“知道”。

  记者:“案中‘被杀害’的‘死者’石小荣,与你有亲属关系吗?”

  石桂仙:“就是我家妹妹,我家的六妹。”

  记者:“你家六妹,也就是石小荣,现在是否还活在人世?”

  石桂仙:“当然还活着,她现在被关在劳教所。”

  石桂仙随后向记者回忆了18年来的有关情况。她说,1987年春节的时候,她“六妹”石小荣,来到麻阳县城的广场旅社当服务员,可不久就与家里失去了联系。直到后来麻阳县公安局多次开车找到她贵州老家,说当地发生一起碎尸案,死者可能是石小荣。石小荣的四姐按公安局要求辨认了根据死者骨骼复原的石膏像,觉得很像石小荣。最后,公安机关便认定死者就是石小荣。从此以后,家里人就一直以为石小荣已经不在人世。

  大概是1992年的某一天,石家收到一封来自山东的信,信是石小荣寄来的,只写了“妈妈、五姐”等几个字(石小荣不大识字),寄信地址是在山东省鱼潭县某地。石桂仙清楚地记得当时的情形:“当时我们感到非常的惊奇,我妈妈当场跪在地上,求天拜地,因为六妹明明已经死了,都成了冤鬼了,怎么会来信呢?”于是,石家立刻让石桂仙的丈夫,按照信上的地址去山东找石小荣,但是没有找到。1993年年中,石小荣突然回到了贵州老家。她告诉大家,1987年她被人贩子从麻阳拐卖到了山东……

  石桂仙向记者证实:石小荣与丈夫刘某均因贩毒双双被抓,石小荣现在贵州女子劳教所接受劳动教养。因此,记者暂时无法采访到石小荣。



贵州女子劳教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石小(晓)荣确实在该所接受劳教;目前,石小荣也确实已经委托律师,要求当地法院撤销当年关于她与滕兴善“有暧昧关系”且已被滕“杀害”的错误判决,并提出给予名誉损害赔偿的请求。


滕家兄弟:知道是冤案却无钱申诉


  当年案发地点锦江河,是穿过麻阳县城的一条河流。记者在渡口找来一条渡船,横渡水流湍急的锦江河,来到河对岸的高村乡马兰村。滕兴善的家就在马兰村。此村是个典型的傍水而居的拥挤的山寨村落。邻里间屋挨着屋、户对着户,鸡犬相闻。滕家五兄弟(滕兴善排行老二)中的其他四个,都还居住在这里。滕的父母亲均已去世。

  记者看到,当年滕兴善紧靠着马兰村小学而建的两间平房,如今依然还在,只是年久失修,一堵墙已坍塌了大半。滕的大哥滕兴本告诉记者:房子里面的柜子、床铺等,依然是当年摆放的位置。只是床上堆积的柴草,满布的蜘蛛网,厚厚的灰尘,向人们表明主人已不在了。

  滕家老大滕兴本悲伤地对记者说:“我们全家人一直都坚信他(滕兴善)不会杀人。一是,当时说那个女的到过他家里,但是我们都没有看见过,连他隔壁邻居也从来没有看见过。二是,当时邻村划渡船的船工王明正等人,明明看见那些尸块是从漫水渡那边漂下来的,而漫水渡在马兰洲上游,他们(办案民警)说兴善在马兰洲杀人抛的尸,可江中的尸体哪会朝上游漂呢!肯定搞错了……”

       滕家老三滕兴和带着记者,沿着曲曲弯弯的泥泞山路,深一脚浅一脚地向滕兴善的墓地走去。一边走,一边和记者聊了起来。

  记者:“(滕兴善)人被抓了以后你看见过吗?”

  滕兴和:“就是开庭的时候看见过。他在庭上喊冤,他一直(对家人)说‘人不是我杀的,政府也不会杀我’。”

  记者:“如果现在证明这个案子搞错了,再平反的话,你有什么想法?”

  滕兴和:“唉,什么想法不想法,反正人也死了,也不得活过来了。

       只是,当时办案的那些人,应当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记者:“当年,你父亲、母亲怎么看(滕兴善杀人)这件事情呢?”

  滕兴和:“我们全家人都相信他不会(杀人)。我父母亲哭得要死呢,觉得很冤枉,知道自己儿子不会杀人。我爸爸都因为这事,天天不吃饭,不久就气死了……”

  记者:“这个事情给你们家里造成很大的影响啊?”

  滕兴和:“当然啊,给家里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啊,人家都骂我们是杀人犯家里的,抬不起头。其实以前我爸爸经常教育我们兄弟不要打架、多交朋友……”

  记者:“那你们清明节的时候还会来给他(滕兴善)扫墓吗?”

  滕兴和:“有,去了那边祖坟山拜了以后也会来他这里的。他(滕兴善)不是埋在祖坟山里,因为别人说枪打死的不好,不能埋在祖坟山上的。”

  记者:“你们早就知道那个‘被杀害’的女的还活着,你哥哥(滕兴善)可能是个冤案,为什么不去告呢?

  滕兴和:“是听到别人说了那个女的还活着,没有死。但我们家太穷,没有钱就不敢申诉……”

  滕兴善的墓地在村西头一处陡峭的山腰上,一堆黄土,杂草丛生。站在墓地边上远远望去,马兰村依稀可见……



当年百人签名,强烈要求“枪下留人”



  记者颇费周折找到了当年滕兴善的辩护人之一——今年73岁的滕野。他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当年的《申诉状》(当时打印成“公诉状”)。

  该《申诉状》的日期是1989年1月24日,诉状中列举了该案中存在的重大疑点十多处,并断定:“1、本案被害人80%尚在人间,(被杀者)90%不是石小荣的尸体。2、案中证据能证明的正是滕兴善绝非杀人,也不会杀人,也无条件杀人。办案人员则:一不深入调查,二不认真通盘研究,三求功心切,非法逼供,四草菅人命,目无法纪。3、希望中院冷静,高院认真,实事求是,为时也还不晚。反之,迁就中院,朱笔一点,冤杀者死不瞑目,办案者将依法追究,后果不堪设想——望三思。”(节录自原《申诉书》,基本未作改动——记者注)

  记者看到,该份《申诉状》后面还附有上百名当地党员、干部及村民的签名。湖南高院是1989年1月19日作出终审裁定的,而该份《申诉状》于1989年1月24日由滕野紧急送达湖南省高院,强烈要求“枪下留人”。令人遗憾的是最终无济于事。滕野说:“1月28日,我刚刚从长沙回到麻阳不久,就听说,滕兴善在当天上午已被枪决。有人说,他在刑场还喊冤呢……”

  记者采访了当时在该《申诉状》上签名的马兰村部分村民,他们都说,根据各种情况分析,这是一宗错判的冤案,他们都不相信滕兴善会杀人,“直到他(滕兴善)被枪决了,我们也不相信他(滕兴善)杀了人”。 一位签了名的马兰村村民说:“果然,他(滕兴善)死了没几年,就听到有人说那个被杀了的女子还活着。他真是白白被处死了,死得太冤了!”

  
湖南省高院:已经研究该案


  据接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人士向记者透露,湖南省高法院在接到滕燕、滕辉姐弟俩申诉后的第一时间里,即对该案予以了高度重视。相关人员立即逐级上报。湖南省高院当即连夜召开了有该院主要领导参加的专门会议,研究该案。

    有分析人士向记者预计,湖南省高院料将迅速立案,确定办案单位和办案团队;同时,纪检、检察等部门也料将介入。

  滕燕、滕辉向记者表示:父亲滕兴善当年曾经多次反复表明自己没有杀人,而当时该案的相关定案证据也是漏洞百出,存在严重问题。可父亲最后仍被认定为杀人凶手,最后还被执行枪决。作为儿女,一定会将父亲的冤屈申诉到底,还父亲一个清白。

  
记者手记:比错案更可怕的是冷漠和愚昧


  培根曾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司法错误,往往人妖颠倒、草菅人命。这一“杀人碎尸案”发生戏剧般地变化,使人心里不禁犯嘀咕:究竟还有多少个滕兴善在蒙冤?那么,“杀人碎尸案”的真凶又是谁呢?此案背后没准隐匿着又一宗冤案!

  《十五贯》和《窦娥冤》里的冤案,旨在唤醒人们秉公执法,切勿善恶不分、冤枉无辜之人。然而,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日臻完善的今天,竟然出现一个又一个的冤案,令人惊心!这既是对我国公检法机关执法的一个严峻的考验,也是对一些地方办案的真实性的一个拷问。

  冤案的昭雪,多数情况下有赖于偶然因素。假如那位被司法机关认定被谋杀的石小荣不“复活转世”回到贵州老家,滕兴善“杀人碎尸案”也许会永远得不到洗雪。

  如今,滕兴善被错杀一案,终于进入了司法程序。我们相信,依法为滕兴善平反、为其恢复名誉并进行国家赔偿、追究当年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等,将很快会有结果。

  在对该案长时间的跟踪采访过程中,有两个案件本身以外的问题,一直困扰着记者。


  首先,是一些执法部门和地方基层干部责任感的缺失和对老百姓的冷漠。石小荣已经“被杀害”,这在当地是人人皆知的事情,贵州当地公安机关也早应依法将其户籍作“死亡”注销处理。然而,“被杀害”的石小荣几年后又重新出现,并且经历了到派出所上户口、办身份证、改名“石晓荣”、两次结婚、再次生育一孩、贩毒被劳教等一系列事情,至少要过公安、民政、劳教委、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等多个“关口”。可是,偏偏就没有一个部门、一个干部提出这样一个本该严肃对待的问题:她是一个当年“被杀害”的人,因为她的“被害”,有一个所谓的“凶手”蒙冤被处以死刑!

  如果当年石小荣一“复活”,就有任何一个部门或个人来重视这个简单而又事关重大的问题,及时上报处理,那么,滕兴善一案,完全可以早在10年以前就得以纠正,其所有的亲属就可以少承受十多年的精神折磨。正是这样的冷漠,导致了这起冤案时至今日才迟迟浮出水面。

  其次,是滕兴善部分亲属的无知和愚昧。湖南麻阳是个典型的贫困县,滕家兄弟几乎都没有什么文化。10年前,被滕兴善“杀害”的“死者”石小荣回到贵州老家,知情人马上将这一重要情况告诉了滕家兄弟。但是,滕兴善的家人,在长达十多年的时间里,居然没有人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申诉。滕的大哥滕兴本、弟弟滕兴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解释说:“我们没有钱,也怕跟政府打官司……”我们不忍心责备这些没有多少文化的善良的农民,但是,这样的无知和愚昧,却又实实在在地差点让这起冤案得不到昭雪。

    一起错案可以纠正,而一些“父母官”社会责任感的缺失、对老百姓的冷漠,以及落后地区少数群众的无知和愚昧,又该由谁来纠正和弥补呢?


滕兴善一案大事记

  
    1、1987年4月下旬,湖南麻阳县锦江河中发现被肢解的女尸。同年3月底,贵州籍女子石小荣在麻阳被人拐卖到山东。
    2、警方通过失踪人员排查、血型鉴定等手段(当时未有DNA检测),认定1987年3月在麻阳一旅社打工时失踪的石小荣为该案“被害人”。
    3、1987年12月6日,麻阳县马兰村农民、屠夫滕兴善被警方收审。
    4、1988年9月2日滕兴善被逮捕;同年10月26日,滕被提起公诉;同年12月13日,怀化地区(现改为怀化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滕死刑,滕不服,随即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5、1989年1月19日,湖南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6、1989年1月28日上午,滕兴善在麻阳被执行枪决。
    7,   2005年11月8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滕兴善故意杀人案再审判决:原审被告人滕兴善被宣告无罪。

我们将拭目以待

    1987年4月下旬,湖南麻阳县锦江河中发现被肢解的那具女尸到底是谁?

    该案肢解女尸的凶手到底是谁?

    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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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3 07:33:45 |只看该作者
在中国,做“人”是幸运的,做“人”又是不幸的,幸与不幸都在弹指之间。驾驶宝马的骄妇疯狂地轧向人群,并能轻松地逃脱法律的惩罚,谁又能否定她是幸运的,而宝马车轮下惨痛的人群是不幸的?不过这也仅仅是“和谐中国”的一个小小的不幸,还有一种令所用中国人都毛骨悚然的不幸每时每刻都耸立在“全体”中国公民的面前:当“和谐中国”的公民不得不面对“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吃人“体系”,当“真凶落网日,冤者获救时”的既有套路在一遍又一遍疯狂演绎的时候,谁敢保证这种不幸不会降临到自己头上?








新华网2005年3月16日 报道:今年1月18日,河南荥阳警方抓获一名可疑男子,经审讯该男子交代了曾在河北广平等地奸杀4名妇女的犯罪事实。1月19日 ,河北广平警方将这个名叫王书金的男子押回,之后押解其到石家庄市郊区作案现场指认时,却从受害者同事口中得知,王书金犯下的这桩康某被害案,案发当年已被当地警方侦破,强奸杀人犯聂树斌10年前已被执行了死刑。




“一案两凶”,这并不令人震惊,令人震惊的是当地警方既不作康某被害案已结的说明,也拒不出示该辖区压根儿就没有发生康某被害案或已发案未破等的相关证明,致使王书金一案难以审理终结,王书金供认的杀害康某一案也就成了“悬”案。成了“悬”案当然是为了掩盖“聂树斌10年前已被执行了死刑”的错误事实。郑成月副局长说得好:“我听从上级组织的安排”,一句上级组织的安排,取代了法律,也取代了事实,更使原侦破聂树斌“强奸杀人”一案的石家庄警方、公诉机关、主审法院均没有了任何责任。这当然是为了继续维系“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吃人“体系”。








“一案两凶”还没有了结,又一个冤案又浮出了水面,2005年3月31日 《新京报》报道,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村民佘祥林,因涉嫌杀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曾两次被宣告“死刑”,但因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后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但在3月28日 ,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








3月16日“一案两凶”到3月31日佘祥林冤案浮出水面,正好15天,15天,我们看到了一个青年的无辜丧命,15天,我们又看到了一个“证据不足”的“杀人犯”。是谁使一个青年无辜丧命?是谁使一个“证据不足”的“杀人犯”以莫须有的“罪行”入狱11年?是什么力量在“和谐中国”明目张胆地践踏法律和正义?而支撑和维护这种力量又是一种什么体系?








面对15天内大白天下的这两起案件,2005年04月01日 《中国经济时报》作者刘克军面对号称“正义守护神”的公、检、法、司等部门,提出了强烈质疑:“到底是什么力量使他对生的恐惧远大于对死的畏惧?到底是什么力量使他甘心忍受这比死更残忍与冷酷的‘强奸”罪名与污水?这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样的故事?也许只有执法者知道,只有死者知道了。”“对生的恐惧远大于对死的畏惧”,这是对这种“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吃人“体系”的强烈控诉。








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体系”杀人,这又是多少次犯罪?






针对“一案两凶”,新华网3月16日 透露:事情越清楚,办理此案的警方负责人就越觉得棘手。一位负责人说:“聂树斌一案要是推翻的话,就会牵连从公安局、检察院到法院的一大批人,除了追究责任,还牵涉到国家赔偿问题。难啊,我们现在也感到压力很大……”。聂树斌被冤杀可以,聂树斌一案被推翻不行,这是什么逻辑?不追究责任谁都可以大胆放心的冤杀千个万个的聂树斌,不追究责任谁都可以大胆放心的制造千个万个的佘祥林;国家赔偿难,冤杀聂树斌就不难了?国家赔偿难,还制定《国家赔偿法》干么?怪不得全国人大代表称现行国家赔偿法为“国家不赔法”,“口惠而实不至”。据半月谈报道,今年3月4日到3月10日 ,有13份有关修改国家赔偿制度的联名议案送达全国人大议案委员会。联名提交这13份议案的代表,分别来自北京、江苏、浙江、安徽等10余个省、市代表团,共有500多名,占了本届全国人大代表总人数的近1/5。



压力大?杀人就没有了压力?制造“证据不足”的“杀人犯”就没有了压力?牵连从公安局、检察院到法院的一大批人,就难了,就有压力了,这更证明了体系的可怕,更证明了“把冤案办成铁案”的“体系”是一种吃人的“体系”。在这种吃人的“体系”下,到底有多少聂树斌和佘祥林?我们应当知道,我们也有权利知道。








2005年02月04日光明网报道:广西河池市原县级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原队长黄庄生刑讯逼供,对兰永奎和覃俊虎拳打脚踢。犯罪嫌疑人最终只好按照审讯人员的提示和诱导作出了结伙在东棉坳抢劫、杀人的虚假供述。2000年7月,法院终审分别判处覃俊虎和兰永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就在两名无罪的人白白蹲监狱的时候,真凶却逍遥法外。2000年8月真凶牙韩胜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件才真相大白。2003年6月,法院开庭重审“东棉坳血案”,宣判覃俊虎、兰永奎无罪。同年7月,法院以抢劫和杀人罪判处牙韩胜有期徒刑12年,覃剑有期徒刑11年。同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赔偿兰永奎和覃俊虎78425·80元和97798·32元。








该案透露的自首情节令人深思。牙韩胜在案发后不久,又因为盗窃被捕,在羁押候审期间,竟然与兰永奎被关在同一监舍里长达3个月。兰永奎比牙韩胜年长,这位“大哥”经常在牙韩胜被别人欺负的时候护着他,还经常向他讲起自己的冤情,让牙韩胜既感动,又愧疚,但他始终不敢说出真相。2000年8月,牙韩胜盗窃刑满释放,但“东棉坳血案”的沉重十字架一直压在他的身上。他十分清楚,自己和覃剑都是经常犯事的人,难免要栽进“局子”,就算自己将真相隐瞒,但是难保覃剑进“局子”后不供认。加上对兰永奎的感激和愧疚,他终于决定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牙韩胜一个杀人犯,尚知道感激和愧疚,人性尚存,对照牙韩胜,我不知道有些执法机关的良心何在?








执法机关的执法犯法,刑讯逼供,对生命的漠视,对人性、对法律、对公理的践踏,已超出道德和人性的底线。当我们的执法机关在道德和人性的底线之外,在把“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吃人“体系”内,把“真凶落网日,冤者获救时”的既有套路在一遍又一遍疯狂演绎的时候,他大概没有想到这种不幸会降临倒自己头上。




2005年02月28日工人日报天讯在线报道;李久明,二级警督,1965年1月出生,中员。1988年调入河北省冀东监狱,1998年起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2002年7月12日 ,因一起入室杀人案受到牵连,后被捕入狱。在审讯过程中,因一些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迫使他屈打成招,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4年7月,一名抢劫杀人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供认,7·12入室杀人案为自己所为,才使这起案件真相大白。2005年1月,7名参与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受到法律追究。在对二级警督李久明的审讯过程中,执法者面对自己的同事,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人性。李久明在看守所里写下的《控告书》中写到:(7月21日 下午)第一次对我刑讯逼供时,南堡分局局长王建军对我说,案子是你做的,铁证如山,不说就让你脱三层皮,别想活着出去。副局长杨策说:你不说就整死你。李久明写到:他们将电线系在我的脚趾、手指上实施电刑。我喊冤枉,他们就用布堵住我的嘴,并说要电我的下身。李久明说:“2002年8月26日 晚8时,王建军开始第二次刑讯逼供。王建军、杨策等人把我从看守所带到一间提讯室,让我戴着手铐、脚镣,在提讯椅上坐了7天8夜,不让我睡觉,一闭眼就打耳光。”李久明回忆道:“在这7天8夜里,王建军、杨策等人每次都是酒后刑讯逼供,采用的手段是灌凉水、灌芥末油、灌辣椒水、用打火机烧、打耳光等。他们买来10瓶芥末油和一包辣椒面,用芥末油和辣椒面兑上水灌我;把芥末油抹在我的眼睛上、鼻子里;把水瓶放在头上让我顶着,掉下来就灌凉水。一次,他们往我肚子里灌了一箱矿泉水,灌得我解大便也全是水。”他说:“在生不如死的情况下,我只好被迫承认。因我并未实施犯罪行为,只好在审讯人员的诱导下不断修改笔录。”







李久明以令人毛骨悚然的事实,又一次让我们了解了中国的法律,让我们了解了“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吃人“体系”。由于这个“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吃人“体系”继续存在,这个体系到底制造了多少死不瞑目的冤魂,我们可能永远也无法知晓,不过在中国政府的网站上随便走走,一个又一个莫须有的“死刑犯”便跳了出来。







2005年01月30日中国维权服务网报道:河南安阳县公安局办错案29万元让“死刑犯”闭嘴。虽然这个“死刑犯”的内幕还有待进一步揭晓,但是公安局29万元让“死刑犯”闭嘴,却慷慨得很,执法机关慷慨的背后到底掩盖了什么?在执法者眼里,闭嘴当然比赔偿重要,闭嘴才能维护体系,放心犯法,而不用承担责任。








2004年03月05日中新社报道:大学生“死刑犯”八年申诉错案纠正无罪释放。一起刑讯逼供的冤案,使一位贫困大学生遭受牢狱之灾并面对死亡的威胁。8年申诉,近20位律师的辩护,省高院终于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自行纠正了这一错案。2月19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分别收到曾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孙万刚送来的匾额,上面写着:“实践三个代表,纠正冤假错案”。8年来,这个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的原云南省财贸学院的贫困大学生,不服判决,全家人倾家荡产,先后聘请近20位律师为其辩护,终于在2004年2月10日 ,被关押了8年后获无罪释放。请记住,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孙万刚送给执法机关的匾额:“实践三个代表,纠正冤假错案”。看来三个代表,比法律重要,民主国家没有三个代表,所以也没有这么多冤假错案可以纠正。








新华网无锡频道2004年4月17日 消息:错案责任追究成空话温州中院错判死刑8年未纠:浙江温州市中级法院判处一名所谓的“毒贩”死刑,但令人震惊的是,此案竟无任何物证、人证,拿来当证据的口供又是侦查人员严重刑讯逼供、伪造签名等违法行为的产物。尽管死刑判决书漏洞百出,浙江省高院也在五年内两次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定案”,但喊冤者关押了八年仍未得到公正裁决。这起蹊跷的死刑案被称为“四无”案:一无证人证词(只有被告人口供);二无任何物证(无海洛因物证,无犯罪工具物证如烫金机滚筒,也无赃款物证);三无有关书证(如证明被告人贩毒行为的车票、住宿发票等);四无鉴定结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惩治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释,毒品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毒品犯罪的一项“必不可少”的证据内容。而此案无物证,因此更无鉴定结论。温州中院于2000年4月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作出判决,仍认定董文列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其贩毒数量仍是“18900克”,判决结果却改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董文列等人再次表示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再次经过慎重研究,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作出刑事裁定,认为董文列等人参与贩毒的事实不成立,又发回重审。更令人吃惊的是,作为定罪依据的所有被告人证供,居然都是互相矛盾,不能互相印证,甚至每两人之间的证供都不能互相印证。没有事实,没有证据,有什么要紧,只要有“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决心,就是28年未纠又能怎样?




新华社南宁2003年6月28日 电: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一起抢劫、故意杀人案中分别被错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两名被告人,经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8日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人虽然放了,但背后的故事却没有了结。2001年06月28日 红网报道:杜培武原是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的民警,因被怀疑是一起恶性枪杀警察案件的凶手,在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于1998年4月22日 ,被昆明市公安局刑侦部门关押审讯。19998年8月2日,昆明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了杜培武。1999年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杜培武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被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了一个震惊全国的杀人劫车特大团伙案抓捕真凶后,意外地洗清了杜培武的冤情。7月,杜培武终于被无罪释放。至此,杜培武已整整被关押了26个月。




《江南时报》2003年9月23日 报道,一个名叫马进孝的人与临夏州公安局缉毒支队原支队长丁永年合谋,为了完成禁毒任务,竟然导演“破获”“假毒品案”的消息至今仍未尘埃落定。更让人吃惊的是,作为此案一重要嫌疑人的马进孝,又向公安机关抖出了另一惊天假毒品案的始末:他还曾伙同他人,制造了另一起冤案。当然这又是一个“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吃人“体系”的受害者,“真凶落网日,冤者获救时”的既有套路的又一种演绎。




这种演绎实在太多太多,我已经没有足够的勇气再详细介绍。但这也足以证明吃人“体系”的可怕。中国人坚信苍天有眼,但是,从聂树斌到佘祥林,从兰永奎到李久明,从孙万刚到杜培武,从河南安阳29万元让闭嘴的“死刑犯”,到温州中院错判死刑8年未纠的董文列,我们看不到“苍天”,更看不到“有眼”;在公正的上帝面前,我们可以相信苍天有眼;但是,当“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可怕“体系”已经形成,当“真凶落网日,冤者获救时”的既有套路在一遍又一遍疯狂演绎的时候,可怕的“体系”取代“苍天”已经成为必然,真凶落网成为挽救“上帝”却纯属偶然,这时候谁还敢相信苍天有眼。面对吃人的“体系”,面对“真凶落网日,冤者获救时”的既有套路一遍又一遍的疯狂演绎,谁敢保证这种不幸不会降临倒自己的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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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3 07:50:5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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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3 22:35:48 |只看该作者
  我倒,这案是怎么查的!白白冤死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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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0:34:14 |只看该作者
今天的赵作海让我想起当年的佘祥林~~

发这帖子的时候已经有"佘祥林是唯一的一个吗"的感叹~~

看过JW的跟帖感到更大的愤慨和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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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0:42:42 |只看该作者
对“亡者归来”案不能一赔了之

时间: 2010-05-13 09:21:0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李地耕  发表评论>>
关键词: 赵作海 错案 复活 死者 不明显的  
内容摘要: 河南“赵作海杀人案”在当年的“被害人复活”回家后,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国家赔偿和责任追究机制。据报道,5月8日,在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的主持下,河南省高院召开审委会,并请来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列席,经过认真研究,最终,认定赵作海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

  河南“赵作海杀人案”在当年的“被害人复活”回家后,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国家赔偿和责任追究机制。(5月10日《河南商报》)

  冤案已经发生,不幸中的万幸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核实确定是“亡者归来”后,能够雷厉风行,立即对赵作海一案进行再审,决定“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送达判决书,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河南高院所做的这一切,尽管是亡羊补牢,也总算是给了赵作海一些安抚和心理上的安慰。人们期盼的是赵作海能够尽快地走出厄运和噩梦,尽可能地能够回复正常人生活。

  在冤屈者得以平反昭雪的同时,还要对赵作海给予国家赔偿,已成定局。当前,人们更为关注的是对这一冤案的责任追究能否尽早尽快地实施?能否在法院、公安局、检察院三单位同时认真开展?能否不仅仅是对那些刑讯逼供者追究责任,同时也对那些对办案人员施加压力的领导者直接追究责任?对冤案的责任追究能否真正做到不再是“隔靴挠痒”、轻描淡写、虎头蛇尾的结束?

  据报道,5月8日,在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的主持下,河南省高院召开审委会,并请来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列席,经过认真研究,最终,认定赵作海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

  那么,人们不禁要问,错案还有“明显的”和“不明显的”之分吗?既然高院都这么认定了,那就是说在现实生活中,也还存在着“不明显的”错案。那么,对于“不明显的”错案,公检法司应该如何对待的呢?而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又是怎样对待那些“不明显的”错案呢?

  原本已经“结案”过的赵作海杀人案,似乎早已经成了一个“风平浪静”的故事,然而,11年过去了,随着“死者”的“复活”却又掀起了轩然大波。复活的“死者”惊呆了村民,惊醒了公检法司,而且还将要使一些相关人员去承担责任。为此,人们不禁要问:刑讯逼供何时能够远离公检法?公检法何时能够真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何时能够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何时才能使正义、公正、公平真正洒向人间?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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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0:44:13 |只看该作者
京华时报:勿忘温总理诤言“有法不依,不如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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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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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5月13日09:40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tr][td] 【字号 】[/TD][TD]打印[/TD][TD]留言[/TD][TD]论坛[/TD][TD]网摘[/TD][TD]手机点评[/TD][TD]纠错[/TD]  [TD]E-mail推荐:  [/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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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作海,因故意杀人罪服刑11年,近日因被杀者安然返乡,得以无罪释放。他开口说出深埋十年可怖的刑讯逼供场景。那些屈打成招的细节,刺痛我们的眼和心。

  想起了古老的窦娥,也是“没来由犯王法,不提防遭刑宪”。赵作海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祖坟被刨。十年间,他不敢抱怨。出狱后,他表示:“打罢了再道歉,也没有啥意思,你原来的疼也不能揭下来。”他还说:“经过这次,我相信法律了。”这带给我们更深的疼痛。他真的相信法律了?还是被执法者带来的深创剧痛给吓怕了?在基层公安机关和拘留所、审讯室中,还有没有赵作海在哀鸣?念及这些,我们不寒而栗。

  去年,温家宝总理在中国政法大学与学生谈话时,言之谆谆,“从每一个老百姓切身的生活来讲,也要靠法律来保护他们自由的权利,保护他们全面发展的权利”“立法必须要做到公,执法必须要做到平”。总理掷地有声,向学法律的大学生一语道破法治精神的核心——“法大于天,法治天下”。

  从这个角度去看赵作海冤案,就知道最深的疼痛,不光是赵作海的,更是属于共和国的——温总理说过,“有法不依,不如无法”,堪称至理。当“大于天”的法律,被无良的执法者滥用,保护不了良民的自由,无所倚恃的百姓,肯定会对政府、对法律、对执法者投以深深的怀疑,如窦娥所哭,“这都是官吏们无心正法,使百姓有口难言”;当本该是“治天下”的法律,受制于那些违法的执法者,惨遭任意蹂躏,所动摇的可能是陷于无序的“天下”,如窦娥所斥,“地也,你不分好歹何为地?天也,你错勘贤愚枉做天!”

  怎样才能揭下法律的疼痛?才能保住“法大于天,法治天下”的朗朗乾坤?怎样才能让人民有安全感,拥有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尊严?

  无他,依法让那些违法的执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如果,陷害、毒打赵作海的公安人员依然逍遥法外,或是换个地方干干,等避过风头东山再起,甚至继续威胁出狱后的赵作海;如果,所谓国家赔偿,与害人者无关,只是国库或地方财政的一笔无端支出;如果,刑讯逼供“成果”,依然是升官之本而非受惩之由——那么,按下葫芦起来瓢,赵作海的出狱,只不过是无良执法者“作品”中的一处小小“败笔”,而已!

  他们如果始终“东方不败”,他们败的会是谁?

  千万不能忘记温总理的诤言,“有法不依,不如无法”。  



[tr][td]
(责任编辑:齐贺[/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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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0:53:26 |只看该作者
佘祥林妻子复活,佘祥林才沉冤得雪;
赵振晌亡者归来,赵作海才洗脱罪名~~

为杨乃武喊冤的今天仍不断有冤假错案发生,中国的司法系统养着的都是酒囊饭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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