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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蜗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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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中国司法届的一大笑话——有感佘祥林冤狱一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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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26 12:00:02 |只看该作者
  佘祥林“杀妻”案4月13日在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法律将还佘祥林以清白。3月28日,被"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而此时,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佘祥林,到今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已被羁押了3995天。

  新华社的长篇报道,总结了两个教训:一是“刑讯逼供草率下判”,二是“法院未独立行使审判权”。“刑讯逼供”与其说是“教训”,不如说是“经历”。刑讯逼供、重口供轻证据、有罪推定、疑罪从轻,这些违背司法公正甚至审判常识的做法,最终酿成冤假错案,自不待言。“法院未独立行使审判权”才是问题的关键。报道说:“佘案的处理结果是经过市、县两级政法委组织有关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协调,并有明确处理意见后,由两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这种近似于‘先定后审’的做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导致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按政法委协调会议的意见,就是要将案件从荆门中院降格到基层法院处理,要求京山县法院‘一审拉满’,也就是判15年,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这个案件从1994年立案,直到1998年才判,就是因为证据不足,办不下去,也销不了案,最后才由政法委协调。"

  “审判机关应严格依法办案,即使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法院也必须依法独立审判。”这是当地总结教训时说到的话,其实这是一种美好的愿望。佘案的事实证明,“上头”已定调,“下头”改不了。都说“没有发现的问题是最大的问题”,我看不一定,其实“不能说的问题是最大的问题”,也就是“政法委”的问题。

  政法委的职能是什么?是对公检法的协调?还是领导?还是判案?这是必须要自己厘清后向公众交待让公众知情的。据了解,各级政法委要行使的职能中,通常有这么两条:“监督检查政法部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研究和协调政法系统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这不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而是真理的隔壁住着谬误。如果政法委主要是起到监督的作用,监督执法(以及执行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审判独立,纠正司法不公惩处司法腐败,那多好。但“指导研究协调重大疑难案件”,是哪里来的授权?是宪法权利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头压根儿就没有“政法委”这个词。宪法里有的是这样的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是宪法授权,那么是党委的授权?“党要在宪法范围内活动”,这是常识。我们要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那么政法委怎么能越权去“指导研究协调重大疑难案件”呢?天大的疑案难案,也要挂了最高概念“人民”的人民法院独立去审判。

  幕后操纵、“担心你干不了干不好我来干”、越权而又不担责,这就是为什么喜欢越权、插手审判的一个重要原因。佘祥林冤案真相大白后,包括当地党委书记在内的许多领导已多次向佘祥林及其家人道歉。判案说起来是法院的事,现在党委书记要出面去道歉,这本身就是可爱却奇怪的事。我不知道“道歉”过了,作出实际上越权 “审判”的政法委是不是就算“担责”了。报道分析说,佘祥林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估计可获国家赔偿金22万。而那实际上越权"审判"这个"葫芦案"的"葫芦僧",又显然不是法官、也不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当地领导表达歉意就算是重要的,而给予受害人“国家赔偿”当然是必要的,但这也只是“向后看”、弥补过去差错的手段。从“毖后”的角度,道歉和赔偿的手段,恰恰反而消解了从根本上防范杜绝继续发生错误的力量,无法从根本上保障公民权利今后不受侵害。正如有网友夸张的评论:那个女尸不是佘祥林的妻子,那还得侦办破案啊,又可以制造出第二个“佘祥林案”来啊。

  我有一个梦想,那就是佘祥林冤案能够像孙志刚案一样,能够在中国法治进步史上有本质的一步推动,无论是废除一个错位的法规条例也好,还是废除一个组织的错位职能也好。
回首前尘自远,萍踪万虑俱忘。功名富贵霎时忙,走马花灯一样。美酒三杯沉醉,白云一枕清凉。何当蓬莱可翱翔,早渡洪波浊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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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 01:03:12 |只看该作者
中国的冤案还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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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3 01:30:24 |只看该作者
哗,原来我曾经如此有正义感~~~`

可惜现在已经麻木了,对别人麻木,对自己麻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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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3 07:15:10 |只看该作者
下面引用由蜗牛发表的内容:

佘祥林是唯一的一个吗?...

聂树斌

  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

  1994年9月23日下午,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聂树斌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张日强、杜同福怀疑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0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逮捕。

  1995年3月3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菊花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聂树斌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4月25日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聂树斌拦截强奸妇女、杀人灭口,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对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对强奸妇女罪量刑重”,判决“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及原判决第(二)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及其它费用贰千元整;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部分;上诉人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并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妇女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曾因酒醉鞭名马 生怕情多累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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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3 07:15:27 |只看该作者
2005年3月,河南商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早报、南方周末、北京青年报、新京报、京华时报等全国数十家媒体披露: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其曾经多次强奸、杀人,其中一起是1994年8月,在其打工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的一块玉米地里,奸杀了一个30多岁的妇女。

  2005年1月19日,河南省荥阳市警方将王书金移交给河北省广平县警方。2005年1月22日,河北省广平县警方押着王书金,来到石家庄市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即原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鹿泉市孔寨村村民马振才承包的玉米地,指认他当时的作案现场。

  2005年3月17日,河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公布:河北省公安厅领导注意到了媒体关于该案的报道,并且给予了关注。公安部、河北省政法委领导对此事也极为关注。河北省公安厅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复核。

  时至今日,其父母奔波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之间已经两年多时间,没有任何结果。




http://baike.baidu.com/view/2649956.htm
曾因酒醉鞭名马 生怕情多累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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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3 07:20:45 |只看该作者
这不是中国司法的“天方夜谭”:28年前,在史无前例的“文革”中,谢洪武被公安机关拘留,并就此“人间蒸发”。无卷宗、无判决、无罪名、无期限,看守所的单人狱舍成了被历史遗忘的角落。

28年后,当谢洪武走出拘留所时,10348天与世隔绝的日子使他从一个英俊青年变成了一个不会说话、白发苍苍的驼背老人,他也许是中国历史上被“拘留”最长的人。

失忆失语的“边缘人”谢洪武还能开口说话吗?他还能够重返社会吗?

中国司法之最这不是中国司法的“天方夜谭”:28年前,在史无前例的“文革”中,谢洪武被公安机关拘留,并就此“人间蒸发”。无卷宗、无判决、无罪名、无期限,看守所的单人狱舍成了被历史遗忘的角落。

28年后,当谢洪武走出拘留所时,10348天与世隔绝的日子使他从一个英俊青年变成了一个不会说话、白发苍苍的驼背老人,他也许是中国历史上被“拘留”最长的人。

失忆失语的“边缘人”谢洪武还能开口说话吗?他还能够重返社会吗?

他被超期关押了28年

“当我们见到谢洪武时,我们都惊呆了!”2003年5月9日,广西自治区检察院一名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忆7年前在看守所发现谢洪武的情形时,至今仍唏嘘不已。

1996年3月,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收审制度。当年5月,广西区检察院派员到各市、县检查新规定落实情况。当检查团来到玉林市兴业县公安局水均塘看守所时,一名叫谢洪武的白发苍苍的“犯人”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谢洪武当时被单独关押在一间几平方米的狭窄阴暗、没有窗户的“号子”里,他面容失色,目光痴呆,弯腰驼背。当检察官问他“你叫什么名字”时,他几乎没有任何意识反应。

“他犯了什么罪?”检察官问看守所值班民警。

“不知道。”

“他何时被关押?”

“不知道。”

检察官意识到这可能是一个被超期关押的“犯人”,马上着手调查谢洪武的案子。没想到这一查,竟查出了一个天大的“司法幽默”。

在看守所的档案里,检察官仅发现了一张1974年6月24日由当时的公安局长签署的《刑拘证》。没有判决书,甚至连卷宗也没有。检察官当时粗略计算了一下: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法定时限最长为7天,而谢洪武就凭那张发黄的《刑拘证》,在看守所竟“住”了22年!

“赶紧查查看是咋回事?”玉林市公安局负责人接到上级指示后,立即派出调查组对此案复查。结果为:签署《刑拘证》的公安局长已逝世,其他当年负责谢洪武一案的办案人员都不在人世。而当初抓捕谢洪武的该县高峰派出所的历任所长也无人知道谢洪武案件的具体情况。

“你们关押他,该知道他犯的什么事吧?”当调查组询问看守所时,看守所的历任所长均表示“不知道谢洪武犯了啥法。”其中一位老民警仔细回忆说:“犯人走了一茬又一茬,民警换了一批又一批,谁也不知道谢洪武咋回事,就这样一年又一年地被关押着。”

调查组还了解到,在谢洪武“常住”看守所的二十多年里,也有人对他的“来历”产生过疑问,曾到他所居住的高峰乡靖定村“追根求源”。但村子里的人们谁也不知道他为什么被抓,甚至已经记不起他的名字。谢洪武成了一个“被历史遗忘的人”。他只好年复一年地在高墙下面对牢笼和没有尽头的黑夜。他不知道一墙之隔的外面发生了什么变化。春去秋来,光阴飞逝,二十多年来,时间对他来说已经变得凝固,他的存在成为一个象征性的符号……

“可以肯定,谢洪武被拘是罕见的超期关押。”有关方面认定谢洪武一案是“四无案”(无卷宗、无判决、无罪名、无期限)。

对此,有关部门踏上了寻找谢洪武家人和亲属的旅程。

“被遗忘的人”重见天日

几经周折,公安部门在广西贵港市湛江镇大成村,终于找到了谢洪武70岁的姐姐谢玉凤,尔后,又在兴业县高峰乡靖定村找到了谢洪武74岁的叔叔谢海寿和60岁的侄儿谢祥雄。

1999年6月22日,公安部门派员告诉谢祥雄:“你叔叔谢洪武还在人世。”谢祥雄说:“你们开玩笑吧?”当民警告诉他其叔叔千真万确还关押在看守所时,谢祥雄呆在那儿,张大的嘴巴久久合不拢。

谢祥雄后来向民警回忆了25年前叔叔被抓走时的情景:

谢洪武由于出身不好,家庭成分是地主,他在村里是个孤家寡人,没人敢和他接触,亲戚们也很少往来,34岁了还没娶上媳妇,日子过得苦不堪言。

1974年7月的一天上午,大队干部说“发现了敌机在散发反动传单”,号召村民们上山捡传单。谢洪武也来到了山上睁大眼睛四处搜寻,他希望能捡上一两张传单,立功受奖后改变一下现状,讨个老婆过好日子。饥肠辘辘的谢洪武在山上搜索了一整天,还是一无所获,其他村民都三三两两地相继下山回家去了,眼看天色漆黑,谢洪武也只好空手而归。

就在谢洪武回到家中生火做饭的时候,民兵营长带着两个民兵闯进家门,气势汹汹地说:“谢洪武,有人反映你拾到传单私藏起来,马上交出来!”谢洪武被问得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瞪着眼睛呆立在灶头。两个民兵冲上去将他双臂反剪,狠狠踹了他几脚,将他压在地上结结实实地捆绑起来,扭送到高峰派出所。

在派出所里,谢洪武辩解道:“我的出身不好,连学堂都没去过,根本不认识字,哪里认得什么反动传单呢,一定搞错了。”办案人员在谢洪武身上和家里也没有发现任何一张纸片,但因有人举报,还是把他转至县看守所。

谢洪武被抓走后,亲戚们认为他凶多吉少,不敢过问他的情况。谢洪武音讯全无,亲戚们认为他早已不在人世间了。每年清明节,谢洪武的姐姐和侄子等都会在村头为他烧一把冥纸祭奠他。25年后惊悉叔叔仍活着,谢祥雄悲喜交加,哭叫道:“我要去看看我的叔叔!”

1999年7月18日,谢祥雄被通知可以与叔叔见面。在看守所的会见室里,谢祥雄极力地回忆着25年前叔叔的模样,他清晰地记得叔叔原本是个精明干练的汉子。虽然身份卑微,但是性格乐观,头脑聪明机灵。25年过去了,被长期关押的叔叔会变成什么样子呢?

就在谢祥雄沉浸在回忆当中,两名警官架着一位白发苍苍的驼背老人走来,老人的腿不能走动,几乎是被抬进会见室的。谢祥雄迟疑地站了起来,紧紧注视着这个老人,老人无力地低垂着头,被架空的双手不住地哆嗦着,两腿弯曲,脚上穿着一双肮脏的拖鞋。谢祥雄试探地问:“是叔叔吗?”老人没有任何反应。一名警官用手托起他的下巴,一张目光呆滞毫无表情的脸呈现在谢祥雄面前。谢祥雄倒吸一口凉气,后退了两步,仔细辨认,这确实是叔叔谢洪武,虽然他已经是面色苍苍,但是五官轮廓还认得出。

“叔叔,侄儿看你来了!”无论谢祥雄如何呼唤,驼背老人浑浊的目光如一潭死水。沧海桑田,岁月轮回,生死两茫茫,谢祥雄扑上前一把抱住痴呆的叔叔,放声号啕……

由于长期关押在狭窄的单人监舍,谢洪武的身体健康状况非常恶劣。看守所在有关领导指示下,把他送往南宁市第五医院做精神病鉴定。医生诊断为:精神衰竭症。1999年7月21日,看守所把谢洪武送到玉林市复退军人医院精神病科住院治疗。此时,谢洪武的身份还是“在押犯”。

玉林市公安局于2002年10月30日以撤销案件为由,对谢洪武签署了《释放证明书》。至此,被拘留了10348天的谢洪武终于恢复了正常公民身份。当谢祥雄高兴地向叔叔报告这个消息时,神志不清的谢洪武只是用浑浊的眼睛茫然地盯着释放证明书,并不知道这一纸证明意味着自己重获自由,《释放证明》在他看来已经失去了任何意义。

康复治疗能否使他重归社会

由于长期关押,并过着与世隔绝的生活,谢洪武不仅健康恶化,而且不能说话,失语失忆,成了一个“边缘人”。

谢洪武的悲惨而又离奇的遭遇引起了人们深深的同情。负责救治他的玉林市复退军人医院召开专门会议,表示要尽一切努力使这位中国历史上拘留时间最长的公民“金口重开”并重返社会。

谢洪武刚进医院时,身体痉挛,两腿无力不能自行,脊柱严重弯曲无法躺着睡觉。针对这种情况,医务人员每天晚上给他使用一点镇静剂,让他缓解痉挛,尽量侧卧着进入睡眠。然后每天坚持给他做理疗按摩15分钟。这样进行了两三个月后,他的痉挛情况稍微缓解,腿也恢复了一点力气,于是就开始每天扶着他散步两次,每次半小时。半年过后,谢洪武基本上能“站起来做人”了。

谢洪武的病是“慢性精神分裂症”。刚入院时,他的抵触情绪很大。对人似乎很仇恨,总是冷笑或自己在一旁痴笑,甚至有时往别人脸上吐口水,还大声骂人。由于他发音能力已被破坏,他骂什么谁也听不懂。医生们给他按摩、吃药时像逗小孩似地哄他、安慰他,还要带点强制措施,他才乖乖听话。

对谢洪武的病,医院采用了三步疗法。1.抗精神类疗法。这是一种药片,谢洪武起初不会吃药,护士喂他吃;2.一般性心理治疗,即当他病情发作时,就采用安慰、暗示、解释的语气与他交流,平时不发作时,时常有意识地让他看别人吃药、刷牙、排队吃饭,鼓励他学习别人,还教会了他叠被子;3.工疗法。医院每天安排他学习扫地。他的手脚功能在看守所时因缺乏活动已经退化到了“返祖”程度。

据医院温院长介绍,让谢洪武“重返”社会比健康治疗更难。因为他与世隔绝,他的意识即使恢复也只能停留在28年前的阶段。医院为此组织心理学专家和社会学家论证,决定将他从“边缘人”融入到现代社会中。

“输入现代文化信息”成了谢洪武的“必修课”。医生每天带他到活动室看电视、听音乐。谢洪武从未见过电视,直到现在对这些事物仍很“漠视”。其他病人看电视时津津有味,他一个人蜷缩在角落发呆。专家们采取一系列措施激发他的“兴趣”,企图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让他感受并认知现代社会。

参加体育锻炼也成了谢洪武的“常规作业”。主管医生蒋永瑞常“邀请”谢洪武打乒乓球,谢起初一个球也接不住,并表现“不耐烦”。蒋医生这时对他伸出大拇指,称他为“冠军”。或许谢洪武领会了“冠军”是个褒义词,他又开始笨拙地“比赛”。经过一段时间训练,他终于能接住一两个球了。从此,谢洪武对乒乓球上了瘾,只要看到有人玩球,他都要冲上去夺人家的拍子,然后用手比划着“让我来”,其滑稽的样子逗得医护人员及病人们捧腹不止。

“语言启蒙教育”成了医院的“攻坚课题”。谢洪武失语失忆,“哑巴”到底还能不能“重开金口”?医院没有绝对把握,但该院决定试一试,否则前面的努力都会事倍功半。

“秋天来了,树叶黄了,一片片叶子从树上掉下来”。科室甘主任从幼儿园教材开始,教谢洪武“咿咿学语”。谢像个“猿猴”似地望着他,不肯“谦虚”学习。一年过去了,他仍然“呜呜啦啦”吐不出一个字。甘主任不甘心,继续用普通话与他交流。

2003年3月9日,是谢洪武人生第二大转折点。这天上午10点半,甘主任问他:“你叫什么名字?”

“谢—洪—武!”谢洪武虽然语言含混不清,但对甘主任来说不啻于一声惊雷。三年来的苦心“交流”与“沟通”,终于让“哑巴”开口说话了!所有医护人员像过节似地庆贺谢洪武重获新“声”!

更令医生们惊讶的是:谢洪武的记忆也开始“复苏”,他竟能慢慢回忆过去发生的一切。他告诉医生:他在那间没有窗户的牢房里,每天都把耳朵贴在铁门上,聆听门外的脚步声,等待着有人路过这里,他最大的愿望是渴盼门外的人同他讲几句话。然而,28年来,没有人注意到他的存在,没有人同他讲几句话……医生们听着听着,一个个不知不觉泪流满面。一个人心灵的孤独比失去自由更可怕啊!

2003年5月8日,记者来到这家医院采访谢洪武,发现他竟能写出自己的名字,原来是医院办公室邱主任身兼“语文导师”,居然让这个驼背失聪老人变成了一个“文化人”。邱主任还介绍了一个趣闻:现在谢洪武能写、说一些普通话,但他对自己过去的母语——客家话却“一窍不通”,成了一个“数典忘宗”的人。

“他现在迫切需要亲情教育和社会关爱!”医院温院长告诉记者,人的根本属性是社会性。当得到亲情的温暖呵护与社会关爱接纳时,谢洪武才能完全融入我们这个现代社会。

申请巨额国家赔偿

谢洪武被无辜拘留了28年6个月,从一个英俊青年变成了一个白发苍苍的驼背老人,使他的亲属难过万分。他们认为历史的错误给谢洪武的一生造成了难以估算的伤害。国家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谢洪武的姐姐谢玉凤、叔叔谢海寿和侄儿谢祥雄致函广西自治区公安厅,要求公安机关依据《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

中国最长的“拘留”引起了广西有关部门的关注。广西法律援助中心出面无偿代理此案,维护受害人谢洪武的合法权利。

法律援助中心的牟启球律师算了一笔账:“拘留”不仅限制了谢洪武10348天人身自由,还剥夺了他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等政治权利,也剥夺了他结婚生子的“生育权”。如果索赔精神损失,一千万元也不多,因为生命和自由无价。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没有精神赔偿的项目。

广西法律援助中心经研究最后提出:要求负有赔偿义务机关玉林市公安局赔偿谢洪武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328519元,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230540元,合计569059元。

日前,记者跟随广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与玉林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协商,公安局对处理此事态度比较积极,他们认为应该赔偿,而且赔偿数额也合情合理合法。但这笔巨额赔偿金公安局无力支付,只能通过国家财政解决。

玉林市公安局希望由他们把谢洪武“养起来”。谢洪武住院后,玉林市第二看守所时常派人前去探望,谢洪武每月一千多元的治疗费和生活费都由该所按时支付。公安局希望将赔偿转化为“养老送终”,其理由是:如果国家一次性支付给谢洪武56.9万元赔偿金,谢洪武本人因健康原因丧失了处理这笔资金的能力,他的姐姐作为法定监护人已年过七旬,他再也没有其他直系亲属,这样国家赔了钱谢洪武今后的生活也没有保障,不如让公安局伺候他一辈子算了。

但谢洪武的亲属反对玉林市公安局“以养代赔”。他们认为:国家必须履行赔偿义务,至于这笔钱怎么用是当事人的事。作为执法部门的公安局不是慈善机构,赡养老人不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三位亲属还特别强调:谢洪武晚年迫切需要亲人关爱与呵护,其他人员和部门无法代替亲情的温暖。谢洪武本人语言恢复后说出的第一句话便是:“我想回家!”

2003年5月9日,无偿代理此案的南宁市桂海天律师事务所的黄佐奎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国家赔偿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制度,凡是没有按照正规的法律程序办案所给公民带来的损失,国家都应该依法赔偿。谢洪武虽丧失支配赔偿金的能力,但是可以与其家属协商,由一个中立的机构来代管这笔赔偿金,以保证谢洪武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谢洪武今后究竟该由谁养?这笔巨额赔偿金将由谁来管理支配?截至记者发稿时,有关方面尚在磋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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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春节刚过,河南省周口地区(现周口市)鹿邑县杨湖口乡接连发生十几起抢劫案。1992年3月,有人举报杨湖口乡闫胥庄村民胥敬祥身穿的一件绿色毛背心是被害人家里的被抢物品。4月13日县公安局逮捕胥敬祥,不久他招供曾伙同梁小龙以及他带来的绰号“红龙”“黑龙”等人共同实施抢劫。

       胥敬祥被捕后,案件移交到县公安局预审股。预审员李传贵详细审阅认定胥敬祥犯有入室抢劫罪的151页材料时,疑窦重重。讯问时,胥敬祥大呼冤枉,否认自己参与抢劫,并称口供都是被刑讯逼供得来的。

       “我当时认为抢劫事实不清,根据当时的证据无法认定胥敬祥有抢劫罪行。我向领导说明情况后就把材料转给了局里内勤,并在案卷里写了说明。”李传贵回忆当时情景。

       1993年7月,有人举报李传贵故意抽调胥敬祥案情材料、藏匿犯罪证据。同年11月,鹿邑县检察院以李传贵涉嫌徇私舞弊罪提起公诉。县法院立案审理后,认为检察院对李传贵的指控没有事实根据,宣判无罪。县检察院抗诉,周口地区中级法院于1995年8月终审裁定维持原无罪判决。

       1997年11月,河南省检察院周口分院再次指控李传贵有罪。李传贵徇私舞弊提请抗诉报告书放在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蒋汉生的案头。蒋汉生说:“我把李传贵案卷调来审查,发现李传贵当时的行为不构成徇私舞弊罪,反倒是与李传贵案件密切相关的胥敬祥抢劫案存在重大疑点。”

       蒋汉生调取胥敬祥抢劫案的全部材料。李传贵案牵出胥敬祥的重大冤情。检察官蒋汉生从此走上了7年多的纠正错案之路。


检察官千里奔波取证洗冤情


       调卷审查结果让蒋汉生震惊!所有指控胥敬祥犯罪的证据均不成立。指控其8起入室抢劫的事实,绝大多数存在时间错误、对象错误、事实错误、供证互相矛盾、无作案凶器、无犯罪同伙、物证不能相互印证等情况。

       而对那件关键证据——绿毛背心,胥敬祥被捕之后多次申辩是在集市上买的一件旧衣服,而且有同村村民胥祖国作证,但当时办案机关没有对胥祖国进行取证。

      “1992年底,梁小龙被警方抓获。他否认与胥敬祥共同入室抢劫,更不知道什么‘红龙’‘黑龙’。”蒋汉生说,“胥敬祥招供那么多同伙,只有梁小龙被抓,梁小龙还说自己案发时就不在河南,更不知道那几个‘龙’。”

       此外还发现,从胥敬祥家扣押的衣物都是随处可以买到的物品,在辨认这些“赃物”的时候,侦查机关采取直面辨认法,不符合侦查辨认法定程序。经鉴定,在十几份讯问笔录中的签名也不是疑犯亲笔所签。

       蒋汉生开始复查案件。在监狱里,胥敬祥双膝跪地哭诉前情:“我被抓的第二天晚上,公安局的几个人将我捆绑住,先用棍子把我的脚打烂,后来用穿着皮鞋的脚跺我的脚踝骨,我疼得昏死过去。他们折磨我三天三夜。最后我不得不承认抢劫。”至今,胥敬祥右脚踝骨还是畸形。

       蒋汉生终于在山西找到了正在那里打工的胥祖国。胥祖国证明了他和胥敬祥一起在集市上购买过多件旧衣服,其中就有这件绿色毛背心。

       1998年至2001年,检察官们辗转河南、山东、山西几省,奔波千里,为纠正胥敬祥错案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胥敬祥8起入室抢劫案没有一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胥敬祥无罪。” 蒋汉生反复梳理证据后慎重得出结论。


“诉讼苦旅”纠正错案难


       胥敬祥被捕后,在监狱里开始了长久的“马拉松式诉讼苦旅”。

       2001年3月,河南省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后,认为必须还案件以本来面目,指令周口市检察院对胥敬祥案向周口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5月,周口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有关证据自相矛盾,胥敬祥案一审判决实属错判。11月7日,周口市中级法院指令鹿邑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但再审期间不停止胥敬祥的刑罚执行。

       2002年4月,鹿邑县法院维持原判决。周口市中级法院又经过10个月的审理仍然维持原判。错案没有被纠正。

       2003年5月,河南省检察院认为此案属于错判,遂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无罪抗诉。

       一年以后,2004年6月,河南省高级法院对胥敬祥一案公开审理。检察官蒋汉生在法庭上为胥敬祥作无罪抗诉。

       作为胥敬祥的辩护律师,汤路明感慨万千:“作为公诉人的检察官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本来站在对立的立场上,可在法庭上却发表着相同的意见———胥敬祥无罪。这在我的律师生涯中,还是第一次经历。”

       2004年12月,河南省高级法院下达了终审裁定书,撤销一、二审法院对胥敬祥的有罪判决,发回鹿邑县法院重新审理。

      “胥敬祥在监狱服刑快13年了,即将刑满出狱,可案件又要进入新一轮的诉讼。让他出狱后再次面对未定的‘罪行’吗?这是对胥敬祥合法权益的继续损害。”蒋汉生心急如焚。

       2005年3月13日,河南省检察院毅然作出决定,指令鹿邑县检察院撤回对胥敬祥的起诉,做不起诉处理。从检察环节终止了无限期的诉讼。

       两天后,鹿邑县检察院向胥敬祥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这一天离胥敬祥服刑期满只剩15天。“是检察官和省检察院帮我活下来的。”胥敬祥泪流满面。

       蒋汉生谈起这起错案,规范执法行为时难掩内心的激动。“错误的批捕、7次退回补充侦查、5年无法提起公诉,都是因为没有证据证明犯罪、没有查清犯罪事实。办案人员有罪推定,执法行为不规范,是错案产生的根本原因。”

      “惩治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任务,二者同等重要,任何背离和偏颇都会破坏法律的公平正义,导致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蒋汉生沉痛地说。




*************************************


附:冤狱13年,胥敬祥讲述噩梦生涯




     2005年4月底,河南省鹿邑县农民胥敬祥以一个自由公民的身份,走进了最高人民检察院。13年前他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捕,5年后被判刑16年。直至今年年初,他被省高院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3月15日,胥敬祥被无罪释放。而此时,距他刑满释放的时间仅有15天(服刑中两次减刑3年)。

     中国青年报记者记录下了他的讲述 — “我这13年的噩梦生涯”,对于正在不断修正和成长中的中国司法来说,这无疑是个沉重的参照。

被抓

     那是13年前的事情了。

     1992年3月27日夜,有一帮人没有叫门就跳进我家的院子里,说找我玩,说是隔壁村的。我很怀疑,因为我们那里在前一年发生了多起抢劫案件。我就对媳妇说我起来看一下去。我提着我们家的猎枪出去,但是院子里已经没有人了,我就去大门那里,用灯一照,看见有六七个人。我就骂他们:“大半夜的,你们不叫门就跳到我们家里,你们说你们是干吗的,不说我就打死你们!”他们说他们是公安局的,我就对我媳妇说,你去看他们证件是不是公安局的,我媳妇出去时他们都跑了。

     第二天天亮,我先去了村委会,然后去了派出所,我从派出所回到家里发现,刑警队的人已经在我们家里了,他们就把我抓起来了。

逼供

     把我抓到车上后,他们就开始打我,一边打一边骂,“混蛋,你昨天晚上端着枪说要打死我们?!”我说我也不知道你们是不是公安局的,我还以为是匪徒来抢劫呢。其中一个就说我是“孬种”,然后用大号的螺丝刀打我的头,把我的头打的都是疙瘩,还往我身上捣,说:“   这次不弄死你也让你活不了,你等着瞧吧。”3个人在车上打了我将近一个小时,到派出所之后又轮番打我。打完之后,他们让我交代强奸别人的事情。我一听就懵了,我说我没有强奸过别人啊。但他们说别人已经告我了,接着就把我带到县拘留所。

     我在拘留所待了两三天后转到了看守所,又过了五六天把我提到了县刑警队。

     到了刑警队以后,他们就开始用绳绑我,说我抢劫了。我说我没有,他们说,先给你“上大菜”再让你“啃猪啼”你就老实了。他们给我带上背铐,为我“上大菜”,将背扣一提一松,并向里塞啤酒瓶,我疼得钻心。他们又让我“啃猪啼”,就是先用棍子把我的脚踝骨打坏,又穿着皮鞋来回踩、拧我的脚踝骨,我疼得昏死过去。

     现在,我的右脚踝骨严重变形,一遇到阴天下雨,这条腿就疼得厉害。

     过了两天他们又一次提审我,又用别的方式打我,用烧化的塑料布往我身上滴,打耳光,让我喝脸盆里打过肥皂的水。他们就是让我承认我抢劫了,说和我共同作案的梁小龙已经抓到了。我说我绝对没干,你让梁小龙和我对质。他们说,“和你对质?你想的倒不赖!”

     最后有人拿手枪敲我的额头,说“你再不承认我就一枪打死你,就说你跳楼逃跑被打死了。”现在我额头上还有伤疤。这种情况下,我想我只有活着出去才有机会和梁小龙对质,我说就按你们说的记吧。他们说梁小龙都说了,我说你们就按梁小龙说的写吧。

     他们写好之后,当时我的手已经被打得不能握笔了,他们就替我签好字,然后拿着我的手按了手印。

     在那份“口供”上,我“交代”了曾8次蒙面入室抢劫的犯罪经过。

     到了1992年11月,梁小龙被抓住了,我听说之后心里非常高兴,心想这次我的冤案也该到头了。

     当时预审股的李传贵股长让我认了一个人,我认出是梁小龙,5年之前我见过他一面,我和他哥在一起做过生意,去过他家里。

     接着就是提审我,李股长对我说,梁小龙没有咬你,他是昨天才抓住的。李股长也不明白是怎么回事。李股长说,梁小龙都不认识我。

     我就说我的事情现在该真相大白了吧,李股长说我再向领导汇报看怎么处理。

     我一等再等,到了1993年春天,梁小龙已经因为另外一起案件判刑,我就多次反映我的案件为什么不处理?我和梁小龙没有关系。但我没有等到任何回复。

     到了五六月份,我突然得知我媳妇被抓到看守所了,听说是因为行贿罪被抓起来的,还听说李传贵股长也被抓进去了,

     紧接着鹿邑县检察院就来了五六个人提审我,问我是不是知道我媳妇给李传贵股长送了5000元钱的礼,我就说我不能冤枉李股长,我们家也没有钱给他送礼。

     我后来就到处申诉,见人就问。后来预审股的一个人说,你叫吧,判不死你压死你!你叫唤什么?!

审判

     到了1996年七八月份,周口地区检察院又对我进行提审,他们对我进行人格侮辱,说我老婆和谁相好了。

     结果一个月之后我的起诉书就下来了,是周口市中院发出的。我当时就说,我怕的是鹿邑县法院审我,这样我就不容易上诉到省高院去了,我相信省高院会是公正的。

     又过了一个月,听说我的案子因为证据不足,在周口市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决定将本案“降格”处理,由鹿邑县法院审判。

     后来鹿邑县法院的人来给我发起诉书,1997年农历正月初一,我给审判长写了一份自诉答辩书,哭诉自己的经历。

     结果没有起到什么作用,最后判决书下达时我还跟审判长讲,审判长就告诉我:“胥敬祥,你也被关了那么多年了,你还不知道胳膊拧不过大腿?现在你就上诉吧。你也知道中院已经发过你的起诉了。其中的厉害关系你也明白吧,你上诉也是白上诉!政法委研究了,就这样判你!我也知道你不公。”

     1997年3月7日,鹿邑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我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随后我被送到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我就开始申诉,但有领导不让申诉,说申诉就是不认罪。一直到1998年,我又找领导提出申诉,领导终于同意我申诉,但不能向省高院、省检察院申诉,那是越级。我说要是在周口市有关部门申诉的话还是死路一条,他说这是规定。

抗诉

     我的申诉一直没有回音。直到1999年,省检察院检察官蒋汉生来监狱了解情况。他问我感觉不公为什么没有上诉?我就把其中的情况和他讲了。我说我当时身体和意志都不行了,如果再抗争恐怕我就见不到你们了。

     后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的案子做出了《再审决定书》,认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鹿邑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直到2001年3月,我接到鹿邑县法院发出的再审决定书,当时我认为我的事情终于可以真相大白了,省检察院已经查这个案子了,我觉得没有人敢再动什么手脚了。

     但是我在接到再审决定书的第三天,监狱的狱政科就说我不服从管理,把我严管了,就这样把我严管了53天,那段时间我就知道这一次没有多大希望了。

     开庭审理时又给我加了很多荒谬的证据,审理结果是裁定维持原判。我接到该裁定提出上诉。2003年3月25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 003年5月12日,河南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了无罪抗诉。直到7月,我才知道周口市中院判决维持原判了,到现在我都没有接到周口地区法院维持原判的裁定。

释放

     在今年的3月15日,历经了这么多磨难,我终于走出了监狱。

     下一步我就准备申请国家赔偿,也请了法律援助的律师。虽然怎么赔、谁赔偿我还不清楚,但我相信,该我得到的东西,国家不会亏我一分钱。哪怕国家赔我一分钱,只要是法律规定的,我都愿意。

     家里现在不太好,房子塌了,东西也都被人拿完了,父母在我狱中的时候相继去世了,他们没有看到我出来。

     现在孩子不想让我出去打工,想让我在家干些农睿??易魑?桓瞿腥耍?矣Ω糜梦业乃?秩フ跚??炊岳掀拧⒑⒆咏?谢乇ǎ?3年,我没有尽到一个丈夫、一个父亲应该尽到的责任。但我的身体在狱中患上了?陨鲅住⑿碾跫⊙椎炔。?チ撕眉父龅胤酱蚬ざ济挥姓业焦ぷ鳌?

     今天我的案子能够有这样的转机,我要感谢省检察院的主要领导主持公道,正是省检察院两届领导的支持,蒋汉生检察官才把我的案子坚持了7年。

     现在我想,那些在审查我的过程中违法的人,法律应该惩罚他们,如果说法律认为他们构不成犯罪或者构不成处罚,那也是法律规定的。我现在就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法律在我心中是很神圣,很公正的。
曾因酒醉鞭名马 生怕情多累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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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3 07:28:11 |只看该作者
2006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张金波无罪。一起民警含冤入狱10年的错案终于真相大白。站在被告席上的张金波流着泪哽咽地说:“10年了,我没有掉过一滴泪,为的就是等到这一天。”

    张金波因强奸罪名入狱10年,他被还以清白时,已服满刑期。


被抓时才在卷宗上看到“强奸”二字


     1995年时,张金波是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芦家派出所的一名管片民警。当时,他辖区内的居民45岁的郭某,与丈夫开了一家小饭店。原定当年3月8日开业,因没有办理防火执照,张金波未让她开业,从此留下祸根。后来郭某请张金波吃饭、洗澡,并许诺说市局“有人”可以帮他升官。不久,郭某的小饭店开始营业了。

     然而,张金波没有想到,在1995年5月12日那天,他的人生从此改变。那年他仅仅32岁。

     那天下午3时左右,张金波来到郭某的小饭店检查,听到房间里有打麻将的声音。他推门而进,发现郭某正同3个男人打麻将。当时张金波身穿警服,3个男人看见他就推倒了手中的牌,只有郭某无动于衷。张金波回忆说:“当时郭某对其他人说,别理他,继续玩儿。”

     张金波感觉像是受到了“污辱”,非常生气,看到桌上有钱,就认定他们是聚众赌博,于是上前收起麻将。郭某与她儿子的女朋友李某上前与张金波撕抢。张金波更加恼火,认为郭某和李某的行为是妨碍民警执行公务,要求她们到派出所听候处理。

    大约半个小时后,张金波回到派出所。令他没想到的是,郭某与李某正在派出所里控告张金波耍流氓。事后张金波从当时的笔录内容得知,郭某说,张金波打李某,并持枪威胁李某。李某说,张金波打她,还撕扯她的衣服摸其乳房。

     5月31日下午,郭某又到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控告张金波,说他在1995年3月至5月间3次强奸了她。

    当晚6时,张金波被刑事拘留,而此时他还不知道自己犯的是什么罪。提审他时,他才从卷宗上看到了“强奸”二字,当时他“气得肺都要炸了”。


在看守所待了671天后被无罪释放


    市公安局纪检委专门针对此案成立了专案组。原专案组成员、南岗公安分局预审科预审员孙洪彬回忆当时的情景:“我被抽到监察室帮忙,领导说,市局转来一份举报材料,要求7天之内搞清基本犯罪事实,报送检察院批捕。”

    6月6日,专案组一行六七人来到看守所对张金波进行了第一次提审,张金波拒不承认犯罪事实。

    提审结束后,孙洪彬问专案组组长:“日期写哪一天?”对方回答:“往前提。”按照法律规定,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提审。孙洪彬就按照要求将日期提前到了法定期限内。

    第一次提审,张金波没有承认犯罪事实,专案组很不满意。孙洪彬就去搜集其他证据。“当时就认为他有罪,所以想办法凑足材料。”孙洪彬说。

    举报信中还提到另外两件事,一是张金波授意在郭某小饭店门前建一小房,并要据为己有。二是郭某的弟弟请张金波和另外两名民警到洗浴场所嫖娼。

    后经孙洪彬调查,第一件事居委会证实,小房是准备做警务室用的,同时为贫困户解决生活困难。而关于嫖娼的事,也没有被查实。

    这期间,南岗公安分局两次报请南岗区人民检查院批捕张金波,但均被退卷要求补充侦查。在第三次报到检察院后,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最终于1995年9月13日将张金波批准逮捕。罪名是涉嫌强奸,其主要证据是被害人郭某的供述和其未过门儿媳李某的佐证。

    此后从1995年11月至1997年2月6日期间,市公安局七处先后数次将预审卷移交市人民检查院提请公诉,并在原来“强奸罪”的基础上新加上了一个“流氓罪”,但均被市检察院退回。

    1996年6月4日,市检察院作出决定,张金波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提起公诉。1997年2月6日,张金波已在看守所度过了671天后,被无罪释放。那一天正是除夕。


因为上访再次被抓

    张金波出来后,被安排在南岗公安分局行管科工作。第一个月发工资的时候,他发现自己成了“编外”人员,心理极不平衡,开始不断找领导要求安排工作。1997年2月27日,张金波分别向南岗公安分局和南岗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赔偿申请书,要求对他的错误刑事拘留予以赔偿。

    3月27日,南岗分局向张金波送达了“拒赔理由书”。

    7月17日,张金波申请赔偿一事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然而,一个半月后,法官通知张金波案件停止审理,并告之卷宗已被有关部门调走。

    张金波的代理律师说,张金波因为上访,引起了有关方面的不满,有关部门为此召开了由公、检、法参加的协调会。孙洪彬作为办案人参加了会议,他回忆说,当时领导对张金波上访一事很反感,“身为警察还要求赔偿?”有位领导当场问:“张金波案能不能定得住?”有人回答说:“应该能定祝”

    就这样,在1998年2月16日,张金波第二次被抓进看守所。据张金波反映,公安机关并没有出示拘留或逮捕证,他仅收到了一张《哈尔滨市公安分局撤销对张金波释放证明的通知》。

    4月14日,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南岗区人民法院没有公开审理此案。记者注意到,起诉书只有两页,其中是这样描述3次强奸事件的:被告人张金波于1995年3月下旬某日14时许,到被害人郭某家中,以手枪相威胁,将其强奸;1995年4月初某日14时许,被告人张金波用手枪顶着被害人郭某饭店服务员李某的脑袋,逼其敲开被害人郭某的房门,将郭某强奸;1995年5月某日15时许,被告人张金波用手枪顶着李某的脑袋,逼其敲开被害人郭某的房门,将郭某强奸。

    公诉机关提出的主要证据,仍然是郭某的证言和李某的佐证。张金波拒不认罪。

    张金波在法庭上辩护说:“仅凭郭某和李某的证言不能确定我有罪,而且两人的证言漏洞百出,比如李某的证言中称,我用手枪顶着她的脑袋从饭店后门将她拖出,然后叫开郭某的房门将郭某强奸。而实际上,该饭店根本就没有后门。”法庭上,张金波始终认为郭某和李某在诬告陷害他。

    1998年10月26日,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张金波犯有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对这一判决,张金波当庭提出上诉。

    1999年4月2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金波被投监到黑龙江省黎明监狱。


二审合议庭一致认为被告无罪,但审判委员会未获通过

    刘道源是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名审判员,曾经担任过张金波一案的审判长,如今已退休。刘道源回忆说,1998年10月他接手这个案子后,经阅卷发现证据不切合实际。除了郭某的证言和李某的证言佐证之外,没有发现强奸案中最重要的物证,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精斑。

    于是,刘道源亲自找到了郭某与李某核实情况,发现证言有多处明显的瑕疵。比如李某在证言中提到:“张金波用手枪顶着她的脑袋从饭店后门将她拖出,然后叫开郭某的房门将郭某强奸。”而实际上,饭店离郭某的住处有20多米远,且门前是公交车站,人来人往,“持枪胁迫”不符合常理。而按照李某的陈述,李某敲开郭某房门后,张金波将李某撵走。“李某并不在现场,又怎么会认定张金波强奸了郭某呢?”刘道源曾经问过李某:“你看清张金波拿的是什么样的枪吗?”李某回答:“看清了,锃亮锃亮的。”刘道源又问:“像电镀似的?”李某又答:“是的。”刘道源说,见过枪的人都知道,枪口是乌黑的。

    刘道源说,强奸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必须慎之又慎,没有充分的证据绝不能判决有罪。据此,刘道源写出了“无罪”的结案意见,在合议庭讨论时,大家一致同意这种意见。

    按照规定,需要改判的案件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在审判委员会上,刘道源陈述了改判张金波无罪的意见,但未在审判委员会上通过。刘道源说,审判委员会有人提议,这案能定得祝表决时,审判委员会认定张金波有罪。

    “没办法,我只好违心地起草了张金波有罪的判决书。”刘道源说,连续好几天他都睡不好觉。此后,他就再没接触这个案子。2000年他就退休回家了。


再审又回到二审法院,再次维持原判

    张金波坚信自己是无罪的,又在狱中提出申诉,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法院认为,张金波身为警务人员,多次持枪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原一审、二审判决,裁定定罪并无不当。

    但张金波并没有就此放弃,他说:“即使剩下最后一口气,我也要把官司打到底,我相信终有还我清白的一天!”在狱中,他每天只睡两三个小时,一有时间就学法律,研究案子,想办法为自己申诉。

    在监狱外面,张金波的父母也不断地到哈尔滨及北京上访,甚至“三九”天在室外长跪不起。张金波的冤情终于引起了各级有关部门的重视。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指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立案审理。2004年5月1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书》,认为原判认定张金波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遗憾的是,2004年8月26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认为,有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实,有证人李某的证言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张金波以持枪威胁手段强奸被害人的事实。该裁定再次维持原判。


省高院直接提审此案,“受害人”及证人均未到庭

    2005年7月1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金波一案再次发出《再审决定书》,决定由本院进行提审。

    开庭前,省高院法官到监狱中问张金波有什么要求?张金波提出两个请求:一是要求此次开庭时请法院传郭某和李某到庭,张金波要当庭和她们对证;二是要求法院为张金波、郭某和李某分别做测谎实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了张金波的诉讼请求。

    但此时,郭某与李某已不见踪影,法官费了一番周折才找到她们,并将开庭传票送到她们手中。但在11月29日开庭时,郭某和李某并没有出庭。

    2006年12月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害人郭某证实张金波几次对其实施强奸的陈述不够稳定,既有本身不一致的地方,又有与证人李某证言相矛盾之处,李某的证言亦如此。且被告人张金波始终不供认强奸被害人郭某。因而原裁定依据被害人郭某的陈述和证人李某的证实认定张金波强奸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宣告张金波无罪。此时,张金波已在监狱里服满刑期,并于2006年5月30日刑满释放。

    近日,记者按照地址找到郭某的饭店,发现那里已变成一家书店。记者在小区询问郭某与李某的住处,邻居说,这家人早就搬走了。本报哈尔滨2月8日电


莫须有的罪名让一个家庭蒙羞

    如今,张金波已经44岁了,虽然法院最终宣判张金波无罪,但“强奸”的罪名给他和家人的生活蒙上了挥之不去的耻辱。

    为了给儿子伸冤,张金波的父母连续上访告状,已是耄耋之年的他们苍老了许多,原本幸福的家庭也变得家徒四壁一贫如洗。

    本应在家颐养天年的父母,为了给儿子上访翻案变卖了家里的房子,倾尽了所有的积蓄,只能靠打零工赚取生活费。他们在北京上访期间,只住得起4元一天的通铺。因为要排队等待接见,他们经常一天吃不上饭,生怕错过会见的时间。以前的邻居因为张金波的案子对二老百般嘲讽,这使得二老颜面尽失无地自容。

     “父母年纪都大了,我非但没能尽到儿子的孝道照顾陪伴他们,还要让他们为我到处上访告状。我出来以后才知道,我妈大冷天跪在政府门前,为的就是能够引起他们的重视,有机会为我申辩……”张金波哽咽地说,“幸运的是,我出来时两位老人还健在,我就知足了。要是老人有个三长两短,这一辈子我都愧疚啊!”

    1995年“出事”时,张金波已与妻子离婚了,6岁的女儿由前妻抚养。但是张金波没想到,他的入狱仍然给女儿带来了不良影响。

    开始女儿还小,不知道爸爸出了什么事。因为很长时间没见过爸爸,就打电话问奶奶:“爸爸去哪儿了?”奶奶只能骗她说,爸爸出差了……

    上了中学后,张金波的事情传到了女儿所在难?#?鲜?屯?Э?加靡煅?难酃饪创??S幸淮危???玖思复楹焱贩ⅲ?鲜ι??亟??械浇淌彝饷妫?莺莸嘏?浪??杂镏新冻稣沤鸩ㄒ颉扒考樽铩北慌行痰氖隆E??谝淮沃?懒烁盖住俺霾睢钡恼嫦啵?皇奔湮薹ń邮堋K?虻缁案?棠淌笨拮藕埃骸拔液薨职郑??梦以诶鲜?屯??媲疤Р黄鹜罚 ?SPAN>

    为此,女儿转到了另一所学校,但张金波的事情还是很快传开了。最终,张金波的女儿主动提出了辍学,现在社会上打工维生。

    张金波一直觉得愧对自己的家人,也愧对他的女朋友。张金波被抓前,正在谈恋爱,出事之后,女朋友相信他是清白的,她一直等到2001年,见案子还没有结果,才不得不与他分手。

   “这10年都不知是怎么过来的,恍然一梦!”张金波仰天长叹,“人的一生,能有几个10年?而且是正值青春的10年?”

   “换成是你,你能不要求恢复名誉,恢复工作吗?能不依法申请赔偿吗?能不去追究诬告陷害者的责任吗?”张金波质问,可这一切又怎能抵得上我的青春?本报哈尔滨2月8日电


迟到的正义
  
    2006年12月18日,对于哈尔滨民警张金波来说,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这一天,他终于等来了正义,虽然迟到了10年。

    人生有几个10年,张金波人生黄金期的10年却在监狱里冤枉度过。“强奸罪”让家人蒙羞,甚至连与他前妻生活的女儿也难以幸免,在老师和同学面前抬不起头,最终辍学;为上访,用光积蓄,房子变卖,父母历尽艰辛。人生不能假设,损失无法弥补。


正义为何姗姗来迟?

    张金波“强奸”案并不复杂,证据明显不充分,但我国为防止错案设立的监督环节、纠错机制为何层层“失灵”?纠正一起错案竟花了10年时间。

    让我们回顾本案,看看纠错的一道道防线是如问?氐模?/P>

    按法律规定,批捕由检察院审查批准。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虽两次退卷要求补充侦查,但最终将张金波批准逮捕。

    起诉阶段,纠错机制也曾起了作用。1995年11月至1997年2月,哈尔滨市公安局先后数次将预审卷移交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并在原来“强奸罪”的基础上新加上了一个“流氓罪”,但均被市人民检察院退回。1996年6月4日,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次年2月6日,张金波被无罪释放。

    但法外的因素马上起了关键性作用,一次有关部门的协调会成为该案的转折点。检察院的监督功能也被“协调”掉了,从张金波第二次进看守所,到提起公诉、开庭审理,时间非常短。这就是“协调”带来的效率。

    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上诉是给予被告人的救济措施。张金波上诉了,但二审法院依然维持原判。个中原因是,合议庭认为他无罪,但审判委员会却认定他有罪。

    张金波在狱中多次申诉,却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直到张金波的家属告了多年,直到最高人民法院过问,才启动再审程序。

    如果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再审程序无疑是司法程序的最后一道防线。遗憾的是,再审还是由二审法院审理,再次裁定维持原判。试想,它怎么会自己给自己纠正错误呢?一则这是审判委员会定的,二则如果改判,就要承担错案责任。

    最终,还是省高院的提审起了作用,纠正了这起错案。此时,时间已过去10年。

    总结起来,从现在披露的事实来看,导致此案成为错案有两个关键性因素,一是有关部门协调,二是审判委员会否定合议庭意见。这两个组织都是以“会潮代替“法庭”,是与现代司法制度不相适应的。

    如果冤假错案一再发生,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就会大打折扣。如何完善纠错机制,真正坚持审判独立,提高纠错效率,是本案留给我们的“财富”,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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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石家庄2005年7月12日专电: 今天,据唐山市“7·12”民警刑讯逼供案发生已经整整三年。随着近日法庭对原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开发区分局局长王建军等人的宣判,终于使这起由7名公安人员炮制的李久明冤狱惊天大案,以正义伸张、冤狱昭雪而告一段落。

原南堡开发区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因犯有刑讯逼供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市刑警支队一大队原大队长聂晓东、原副大队长张连海、原侦察员宋金全,南堡开发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原大队长卢卫东、原教导员黄国鹏等另外5名涉案民警被判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对于蒙冤867天、身心满是伤痕的河北省冀东监狱二支队原政治部主任、二级警督李久明来说,这是一次迟来的公正。

.   
情人亲属家发生劫案,二级警督成杀人嫌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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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7月12日凌晨2点多,李久明的女友唐小萍打来电话,急切地告诉他:“我姐姐、姐夫被人刺伤了,赶紧找辆车,送他们去医院吧。”两人早就由于李久明不愿离婚而矛盾日深,此时李久明误认为她要骗自己去约会,因此一口拒绝,并挂断电话。

        当天夜里,唐小萍的姐夫、冀东监狱一支队干警郭忠孝家中确实遭遇了重大抢劫伤人案,郭忠孝和妻子被蒙面歹徒刺成重伤。随后,公安部门发现了李久明与唐小萍的暧昧关系,及两人屡屡发生矛盾的情况。李久明逐渐进入警方视野,并被定为抢劫杀人嫌疑人。

        7月13日上午,李久明被南堡分局几名刑警带走,办案人员当夜从他家中搜出一把钢珠手枪,更加锁定他为重大嫌疑人。事后查明,李久明的职责就是管理枪支。一次看望监狱一位老领导时,这位老领导托他上交那把钢珠枪,而李久明随手将枪放在了家里。但通过这个证据,2002年7月16日,李久明被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以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刑事拘留。

        2002年7月21日至24日,在南堡公安分局办案人员的“全力”审讯下,李久明供认了杀人事实,随后被正式逮捕。2003年6月,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李久明提起公诉。2003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久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带民事赔偿102976元。李久明提出上诉。

   
刑讯逼供,酿成惊天冤狱

   
       2002年7月21日上午9时,南堡公安分局副局长杨策、刑警大队队长卢卫东来到唐山市第二看守所,第一次提审李久明。李久明事后说:“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一间办公室里,我自认没有犯罪,当天一直到晚上10点我都没有承认。但是,王建军和杨策以及卢卫东、黄国鹏等10多人,把我按坐在地上,4把椅子把我挤在中间,手指、脚趾系上电话线,用老式摇把电话连续电击我。当时,我疼得嗷嗷直叫,办案人员张连海就拿一个墩布堵住我的嘴。”

        经受这种非人折磨十几个小时后,李久明终于崩溃了,招供说人是他杀的。7月22日凌晨4点,在持续威胁下,李久明在反复修改多次的口供上签了名。7月23日下午,王建军和杨策再次提审他,李久明回忆说:“到下午3点,那个黑色的电话被摇坏了,他们又找来一个绿色老式电话,可能是线没接好,摇时没有电,我就假装非常痛苦。但不到半小时就被他们发现了。电话修好后,这些人更是变本加厉地折磨我。四天三夜中,我被电击了三十多个小时。”

        李久明说,2002年8月26日,分局刑警第三次提审他,这次前后审讯达七天八夜,“在玉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间审讯室里,王建军等人多次酒后刑讯逼供。有一次灌了我十几瓶矿泉水,灌得耳朵都往外冒水。他们还买来芥末油和辣椒面,用芥末油和辣椒面兑上水灌我;还把芥末油抹在我的眼睛、鼻子里……”据事后有人说,李久明脸、大腿和脚面浮肿,手指上有糊痂,有的手指还往外渗着鲜血,脚趾头缝流着脓,有的脚趾头缝甚至露出白骨。

        “一次次受着那种折磨,想死的滋味都有,虽然我也想否认杀人,但最后只要求这种状况能够结束,让我说什么都行。”陷入崩溃的李久明,最终让说什么说什么,让写什么写什么,最终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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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同窗,仗义救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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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久明涉嫌杀人的证据链存在着严重不足,辩护律师李树亭说,郭忠孝夫妇的陈述认为凶手是李久明,纯粹出于猜测,而不是目击。但是,公安人员却依据二人的猜测,对李久明进行了刑讯逼供和诱供,使他被迫承认有罪。

       李久明蒙冤后,有人把消息告诉了正在中国政法大学进修的纪桂林,纪与李久明20年前曾是滦县师范的校友,后来又同在冀东监狱工作过。听到案情介绍后,纪桂林受李久明妻子委托,开始在北京给李久明找律师,律师朱爱民听说后,同意义务代理官司。2002年9月23日,朱爱民会见李久明后告诉纪桂林,李久明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纪桂林由此把他对此案的种种疑问写成材料,四处奔波。

       2004年8月17日晚,一个不期而至的匿名电话给纪桂林带来了巨大惊喜。电话中的人告诉他:“纪哥,告诉你一个好消息:真正的凶手已被温州警方抓获并判处死刑,姓蔡。”纪桂林差点儿喜极而泣。  

.   
真凶落网,险遭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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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来,2004年6月初,家住离冀东监狱不远的唐山市乐亭县、曾屡屡抢劫、强奸和杀人的蔡明新,在温州某看守所被看押期间,一次在看电视警匪片时吹牛说:“太笨啦,我过去收拾一个男人的时候,几拳就把他打趴下了,从四楼光着脚丫子跳下来。”狱侦干警据此,把他在冀东监狱家属区犯下的重案审了出来。2004年6月8日,温州警方将《协查通报》发到唐山,请求协助核查。

        接到温州警方发来的《协查通报》后,王建军和杨策等人6月10日赶到温州,对蔡明新进行了提审。但是,二人却是悄悄去悄悄回。之后,唐山市公检法三方组成调查组再次悄然开赴温州,分别进入温州公检法系统,提阅蔡明新案卷。由于蔡明新是在最后时刻供出新案情的,在温州中院掌握的案卷中,就没有其在冀东监狱家属区作案的任何记录,调查组也未发现这种情况,于是,这个“天大秘密”就被刻意隐瞒了下来。

        接到匿名电话的第二天,纪桂林和律师李树亭火速飞往温州。在看守所,有关人员仔细翻阅了他们带去的案卷后说:“蔡明新的供述与卷宗记载的情况一致。”他俩还得知,蔡明新被判死刑将要执行。纪桂林庆幸道,如果不是有人在蔡明新执行死刑前打电话通知,事态真不知如何发展了。他俩迅速写出情况反映,传真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刀下留人”,重新调查。


各方真情,真相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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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8月29日,纪桂林带着写好的材料,找到了北京著名法学家夏家骏,得知警方个别办案人员明知真凶落网,还要将错就错、徇私枉法、掩盖事实、封锁消息时,这位老人气愤冲天。事件最终引起了中央有关领导的关注。

       2004年9月17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专案组分别前往温州和唐山调查,案情出现转机。11月26日下午1时,河北省政法委有关负责人宣布,李久明重获自由。11月27日,南堡公安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和刑警大队长卢卫东3人,被宣布停职审查。12月7日,由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三级检察机关组建的专案组进驻唐山,开始调查制造冤假错案的有关人员。12月15日,王建军、杨策和卢卫东等12人被专案组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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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的公正,沉重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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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月,在法庭上,张连海、宋金全、卢卫东、黄国鹏四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李久明是不幸的,但也是幸运的,因为他有那位勇于出手相救,并为此长期苦苦质证的同学纪桂林;因为真正的罪犯蔡明新落了网,而且因吹牛被发现了重大案情;因为有那个赶在蔡明新被执行死刑前的匿名电话;因为有法学专家夏家骏教授等人为之仗义执言,上书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关注……这么多因为中若有一个不能实现,李久明的冤案能否昭雪,正义的翅膀能否伸展都还难以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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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昆明2000年11月17日专电 昆明市今天在昆明市体育场举行了备受关注的昆明杨天勇特大杀人劫车团伙案公判大会,罪大恶极的7名主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伴随着杨天勇等人的处决,昆明一起骇人听闻的冤案同时得到了纠正。

由民警到死囚,又由死囚到民警,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走过了一段坎坷的人生路。

  杜培武因故意杀人罪于1999年2月5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不服提起上诉后,1999年10月20日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杨天勇特大抢劫杀人团伙案于今天告破后,7月6日杜培武又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当庭释放。7月11日昆明市公安局以昆公监发(2000)12号文件恢复杜培武于2000年3月7日被开除的公职,同时杜培武的党籍及工资福利待遇也得到恢复。目前杜培武尚在医院接受治疗。

  杜培武案教训深刻,发人深省。

【 一 】

  1998年4月20日下午19时左右,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王晓湘及昆明市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人枪杀,二人尸体后被人发现置于一辆牌照号为云O·A0455的昌河微型警车上,载尸汽车被人从第一现场移动弃置于昆明市圆通北路40号一公司门外人行道上。

  这一案件引起了云南省和昆明市的高度重视,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侦破此案。4月22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王晓湘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拘押讯问,7月2日被刑事拘留,8月3日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杜培武,10月20日昆明市检察院以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9年2月5日昆明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杜培武死刑。

  至此,一起骇人听闻的冤案宣告形成。

  2000年6月中旬,昆明公安机关破获杨天勇等抢劫杀人团伙案,缴获王俊波被抢手枪(七七式,枪号:1605 825)等赃物,犯罪嫌疑人供认1998年4月20日杀害“二王”系他们所为。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办案人员发现所谓“杜培武报复故意杀人”纯属子虚乌有,于是经上级同意,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宣告杜培武无罪释放。

  在云南省高级法院关于杜培武案的《刑事判决书》中,有这么一句话:“被害人……被枪杀……的事实,已有由公安机关提供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新的证据证明非杜培武所为。原审判决认定杜培武犯罪的证据已不能成立”。
 
【 二 】

  “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是怎么产生的?

  首先得从杜培武一天的日程说起。

  1998年4月20日,杜培武于上午7时20分乘戒毒所的车去戒毒所上班,戒毒所距杜培武居住的市公安局宿舍约20多公里。8时30分杜培武到达戒毒所开始上班。当时杜正准备报考中央党校法律本科,所以全天都在办公室复习。下午下班后他到食堂吃饭,当时有本单位的同事在场。饭后还和同事高玉才在办公楼下的石凳上聊天。19时许他又到办公室复习,因当晚办公室所在地要放录像,杜培武怕噪音大影响复习就从办公室拿了学习资料回宿舍复习,他出办公室所在地强戒部的门口时(约19时40分)还碰见另一名同事李颖,回到宿舍约20时,一直在宿舍呆着到21时多才从宿舍出来拿着杯子到食堂取牛奶,又碰到同事黄建忠,他和黄在一块又聊了一会儿,之后到戒毒所大门口打电话回家问保姆其妻王晓湘回家没有,保姆说没有,杜又打两个传呼找王,也没有回音。此后杜培武回到宿舍,又用手机打了几个传呼给王晓湘,但仍无回音。打传呼不回的现象是两人恋爱、结婚近六年从未有过的,杜培武感到很诧异。

  21日上午上班后,杜培武又打电话到王晓湘单位(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问王晓湘下落,她单位领导说没有看见王上班,杜又问是否请过假,领导说也没请过假。这种现象也是从未发生过的,杜培武担心妻子出什么事,便开始寻找,同时把情况向戒毒所领导作了汇报。当时他担心妻子出车祸或者碰到什么意外事故,为此打电话到所有交警队查询有无交通事故,还通过市局情报资料处查询全市是否出现过不明尸体的情况。但王晓湘仍杳无音信,杜培武焦虑不安。当天下午通讯处王晓湘领导、戒毒所杜培武领导都来到杜家,帮助他寻找,但依然没有消息。这时杜培武感到妻子一定出什么事了,不能再这么等下去,于是向“110”报了案。

  到22日上午王晓湘仍无音信,杜培武认为最大的可能是王晓湘出什么事了。22日下午14时左右,戒毒所一位领导来到杜家,问杜培武吃饭没有,说没有吃就到下面吃。杜培武便和他一块下楼上了一辆车,车开到云南省交通警察培训中心大门口时停下了,突然从汽车两侧上来几个人将杜培武按住,全身上下搜他的身,杜培武因妻子失踪早已吓得六神无主,见此情景更是受惊不小,他大声问:“你们是什么人?你们干什么?”没有任何一个人说话,他又问邀他下楼吃饭的领导:“他们是不是抢人的?”还是一阵沉默。这时车又重新上路,一直开到昆明市公安局刑事侦察支队,几个搜他身的人把他带到支队四楼的一间大办公室,让他坐在那里一直坐到下午5时,才把他交给专案组。

  在专案组,杜培武被反复讯问4月20日的活动情况,接着3天3夜不让他睡觉以交代问题。从4月22日下午到5月2日连续10天被留置讯问。其间,身为警察的杜培武多次向办案民警索要留置他的法律手续,但对方只给了他一张《传唤证》,杜说,一张传唤证最多只能留置我12个小时,你们却关我10个昼夜,又拿不出其他法律手续,凭什么还要扣押我?办案人员竟然说:“想扣你,就扣你,要什么法律手续?”。

  在被扣押审查期间,杜培武终于从办案警察口里知道了王晓湘和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人枪杀的事,知道自己被怀疑为杀人凶手。他一方面为妻子的不幸而伤心,一方面又为自己被定为杀人嫌疑而难过。

  审查10天以后,因为案情没有多大进展,办案人员只好将杜培武送到其单位昆明市强制戒毒所变相关押。与此同时,专案组内查外调的工作却一刻也没有放松。由于杜培武作为杀人嫌疑“有诸多疑点,且无直接证据”。6月30日上午,几个办案人员将杜培武从戒毒所带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CPS心理测试,此即俗话所谓“测谎仪”测试,市中级法院的一男一女两名工作人员对杜培武进行了测试,他们出了若干组题目要杜培武回答,内容和案件有密切联系,如问:“4月20日晚你有没有离开戒毒所?”“是不是你上车开枪把他们杀死的?”“是不是你用王俊波的枪把他俩杀死的?”等等。杜培武据实作了回答。测谎仪在一些问题上认为杜培武所说的均为谎言,据此办案人员信心有所增强以为胜券在握,现在已是让杜培武痛快交代“罪行”的时候了。于是从6月30日晚到7月19日,发生了一场令杜培武永生难忘的“高强度”审讯。

  据杜培武的陈述,他遭到了办案者十分野蛮十分残酷的刑讯,超出人的生理、心理忍耐极限,杜培武在酷刑下被迫承认自己实施犯罪:怎样对“二王”关系怀恨在心,怎样骗枪杀人,怎样抛尸,怎样选择第一现场……7月2日,杜培武正式被刑事拘留,8月3日被逮捕。7月19日,杜培武被送到昆明市第一看守所关押,在向在押犯了解看守所民警不会打人的情况后,杜培武于7月28日分别向驻所检察官和市检察院提出《刑讯逼供控告书》,并向驻所检察官展示他手上、脚上、膝盖上受刑被打后留下的伤情,次日即7月29日,该检察官当着两名管教干部及上百名在押犯的面为杜培武验伤、拍照。

  1998年10月20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定杜培武构成“故意杀人罪”。起诉书称:被告人杜培武因怀疑其妻王晓湘与王俊波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对二人怀恨在心,1998年4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杜培武与王晓湘、王俊波相约见面后,杜培武骗得王俊波随身携带的“七·七”式手枪,用此枪先后将王俊波、王晓湘枪杀于王俊波从路南(现为石林彝族自治县)驾驶到昆明的云O·A0455昌河微型车中排座位上。作案后,杜培武将微型车及两被害人尸体抛置于本市园通北路四十号一公司门外人行道上,并将作案时使用手枪及二人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物品丢弃。以上犯罪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尸检报告,枪弹痕迹检验鉴定书、查获的杜培武所穿长袖警服衬衣、及衬衣手袖射击残留物和附着泥土、作案车上泥土的鉴定和分析报告、有关的技术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在卷。

  1998年11月18日杜培武接到《起诉书》,12月12日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陈述书》。在《陈述书》中,杜培武指出“公安人员违法办案”,对他进行刑讯逼供,公诉书“指控证据不足”,并着重就所谓“射击残留物”及“附着泥土”谈自己的理由。他说衣袖上的“射击残留物”是他年前参加打靶时留下的,而他又有不洗衣服的习惯。如果真是他作案,并且如起诉书所说作案后将“手枪及二人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物品丢弃”,为何不把留下射击残留物的衣服丢弃呢?至于“附着泥土”杜培武认为他衣服上的泥土与本案没有内在联系,只有表面近似的联系,不能充分肯定本案中的泥土就是他衣服上的泥土,如果泥土只是“类同”不能作为作案的证据。

【 三 】

  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开庭不久杜培武就向法庭展示他手腕、膝盖及脚上被办案人员打他留下的伤痕,当庭控告办案人员对其进行刑讯逼供,并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7月29日在看守所为他拍下的可证明他遭受刑讯逼供的伤情照片,但未得到理睬。杜培武的辩护律师也为他作无罪辩护,两位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指控被告人杜培武犯有故意杀人罪的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1、刑讯逼供后果严重。

  律师认为杜培武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是真实的客观存在。据此,依据最高法院《贯彻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之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请求法院确认杜培武所作的供述无效。

  2、虚构现场“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有足迹附着的泥土的证据,误导侦查视线。

  律师指出,本案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仅仅记载该车离合器踏板上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根本没有“刹车踏板”及“油门踏板”上也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的记载,如此一来,由警犬用杜培武鞋袜气味和“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附着的足迹遗留泥土作气味鉴定,并且结果是“警犬反应一致”就存在一个致命的问题──这“刹车踏板”及“油门踏板”上的泥土是怎么来的?

  此外,律师还指出,公诉机关出示的杜培武有罪供述笔录只是多达几十次供述中的三四次,是否在其它笔录杜培武也是作有罪供述?为什么不全部出示?再则,这些有罪供述是在7月5日至7月10日这一时段作出的,在长达8个月的关押时间里,只有在这一期间作了有罪供述,故杜培武在此期间到底是处于何种精神状态?是否有刑讯逼供、引诱、威胁等情况存在?不能不让人质疑。又则,在四份有罪供述中杜培武表述同一犯罪事实竟然互相矛盾,如杀人的过程,弃物的地点,杀人的手段,杀人的时间,杀人的地点均不一致,这样的供述岂能采信?此外,公诉机关出示的认为能证明杜培武犯罪的鉴定,如泥土、射击残留物、气味的鉴定不仅均存在着取材时间、取材地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问题,而且与勘验报告等所描述的情况也不相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而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另外,在本案的勘验、鉴定中,没有见到证人的签名或盖章,也没有看到犯罪嫌疑人得知鉴定结论的说明,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

  据此,律师认为本案取证程序违法,现有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第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杜培武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动机。

  在这些方面,律师通过一些人证证实杜培武与王晓湘关系尚好,并不知道“二王”之间有何关系,认为杜培武“预谋杀人”的可能性极小,因而认为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缺乏主观要件,不能成立。

  第三,在客观方面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杜培武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1、杜培武没有作案时间。2、公诉机关说不出明确的发案地点,指控杜在车内杀人不成立。3、即使气味鉴定取证程序合法,由于嗅源没有与王晓湘的气味进行鉴别,加上市公安局两条警犬一条肯定一条否定的鉴定结论,无法说明杜培武是否到过车上,更何况在车上杀人。4、杀人凶器──王俊波自卫手枪至今去向不明。这只有二种可能,一是杜培武不如实交待,再是杜培武根本不知道枪的去向。公诉机关既然当庭说杜培武过去的交待是老实的,那么就只有后一种可能:杜培武没有作案,因而不知枪的去向。

  第四,本案中需要证据说明的一些情况,确没有任何证据说明,可见本案基本事实不清。

  面对律师提出的问题,公诉人感到需要休庭补充取证,于是一审的第一次庭审宣布休庭。

  1999年1月15日本案再次开庭审理。

  为了引起法官的注意,这回杜培武悄悄地将他在遭受刑讯逼供时被打烂的一套衣服藏在腰部,利用冬季穿衣较多的有利条件,外罩一件风衣将这一有力证据带进法庭。开庭不久,他再次提出刑讯逼供问题,要求公诉人出示照片。杜培武还使出了最后一招:当着包括法官、公诉人、律师及几百名旁听者的面扯出被打烂的衣服证明他曾经遭到刑讯逼供,证明他过去的有罪供述均是被迫的因而依据法律是无效的,但他所做的这一切被法庭漠视。

  这次开庭,律师又针对公诉人“拾遗补缺”般的补充及说明为杜培武作了有理有据的辩护,明确指出:“控方所进行的补充和说明,不仅没有解决说明其取证的合法,反而更进一步证明了取证违法的事实存在,其所举证据系违法所得,依法不能采信,而且应依法追究违法取证的法律责任”。

  如前所述,由于办案人员一致认定杀害“二王”非杜培武莫属,那么律师的辩护就反而成了“无稽之谈”了。果然,昆明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认为律师的辩护是“纯属主观、片面认识的推论,无充分证据予以支持,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杜培武在法庭上没有杀人的申辩,则认为是“纯属狡辩,应予驳斥”。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四 】

  出于求生的本能,杜培武于1999年3月8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以“杀人动机无证据证实;刑讯逼供违法办案;本案证据不足,疑点重重”为由希望省高院认真审查,不要草菅人命。4月6日,辩护律师刘胡乐、杨松向云南省高院提出《二审辩护词》针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针锋相对地予以辩驳,再次提出: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杜培武死刑,纯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严重违法。同年10月20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这个判决说:“……的辩解和辩护是不能成立的,本案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合法有效,应予确认……上诉意见和辩护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同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有采纳之处,本院认为在量刑时应予注意。”因此,改判杜培武为死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12月8日,杜培武被送到关押重刑犯的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一审判决后等待死亡的杜培武心灰意冷。他在留给亲人的遗书中说,他的家庭是被真正的犯罪分子毁掉的。他并且说,他的冤情只有等真正的犯罪分子落网以后才能洗清。


【 五 】

  杜培武的预言在两年以后终于实现了。2000年4月23日,一个名叫王春所的人和他乘坐的汽车离奇失踪。警方得到报案通过严密监控,抓获犯罪嫌疑人柴国利及其女友张卫华,经审讯,柴国利交代了以昆明铁路公安分局东站派出所民警杨天勇为首的抢劫杀人集团惊天罪行。尔后,杨天勇、杨明才、滕典东、肖力、肖林、左曙光等先后落网。据这伙犯罪嫌疑人交代,从1997年4月至2000年5月,他们共杀害19人(其中警察3人,联防队员3人,现役军人1人,女性2人),杀伤1人。共盗抢机动车20辆。在被杀的三名警察中,有2人就是王俊波和王晓湘。“二王”系杨天勇、杨明才、滕典东杀害,并抢走王俊波所配“七七”式手枪。到了这个时候,杜培武才被一伙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证明他是清白的。但他不仅已度过了26个月的非人时光,而且经历了从无辜民警到死刑罪犯的过程。

  云南省和昆明市主要领导迅速指示,要求有关部门立即解决这一冤案。

  一个无辜者转瞬就会成为一个凶残的“罪犯”?杜培武案引起了各方面的极大关注。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令华指出,杜培武案是典型的刑讯逼供案例,司法部门应从此案中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努力提高司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思想素质,不断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曾因酒醉鞭名马 生怕情多累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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