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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中国司法届的一大笑话——有感佘祥林冤狱一案 [打印本页]

作者: 蜗牛    时间: 2005-4-14 00:59:38     标题: [原创]中国司法届的一大笑话——有感佘祥林冤狱一案

本帖最后由 Jhony 于 2016-7-10 11:16 编辑 <br /><br />今天的新闻报道了佘祥林冤狱一案,又及之前的各种其他相关报道,一时此事被坊间搞得沸沸扬扬。
真是中国司法届的一大笑话!
亦因此事,在审理此案时的司法系统,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的相关人员相继被停职查办。我想来在此问一句,假如佘的妻子今天仍未出现,你们是否仍在某高级饭馆杯上杯下?却难为佘白白坐了十一年的冤狱!虽然说佘大概可以获得二十二万元左右的赔偿,但我又再问一句,这二十多万元能买回十一年的光阴吗!你们这群酒囊饭袋,为了领功,为了破案率,就这样让人无端坐了十一年的冤狱。国家白养了你们!中国的司法部门被你们蒙羞!
因为你们的屈打成招,不但只让佘含冤十多载,而且女死者直到今天沉冤仍未曾得雪,而凶手就仍然逍遥法外,你们身在其位,如何以告冤魂?
又有人提出一个问题,你们将佘屈打成招,单纯是因为领功和破案率,还是早已被凶手重金买通?当然,这个还得有待查正。但如果真是这样,你们就真是猪狗不如!
在最后,我要向中国的司法部门问一句,佘祥林是唯一的一个吗?枉死的人又会不会大有人在?中国建国五十多年了,法律应该日趋完善,却仍然出现这种冤假错案,佘一案不但只暴露了中国法律的弊端,而且揭示了某些人的丑恶嘴脸!
[em46][em52]


作者: 野猪    时间: 2005-4-14 08:17:32

本帖最后由 Jhony 于 2016-7-10 11:16 编辑 <br /><br />好久没见上网了!


作者: revy    时间: 2005-4-14 08:32:43

本帖最后由 Jhony 于 2016-7-10 11:16 编辑 <br /><br />是啊,多点来灌水啊


作者: 超级玩家    时间: 2005-4-14 08:33:16

本帖最后由 Jhony 于 2016-7-10 11:16 编辑 <br /><br />哦,引人深思


作者: 毛毛虫    时间: 2005-4-14 17:00:21

本帖最后由 Jhony 于 2016-7-10 11:16 编辑 <br /><br />这种冤案凤凰卫视也报道过一次,是一个老人在孤岛上过了一生,也是被冤枉了。
   中国就有一些不负责任的人,就算后来他们知道自己弄错了,也不敢承认,他们怕失去一些东西,所以我觉得知错能改是一种美德!


作者: 刀口十三郎    时间: 2005-5-22 15:49:51

本帖最后由 Jhony 于 2016-7-10 11:16 编辑 <br /><br /> 一起罕见的特大持枪抢劫、拒捕假案在案发4年后终于真相大白。办案人员发现,本案充斥着只有在警匪片中才得一见的镜头……
  正义与非正义的较量,终于以罪恶的覆灭而告结
  公安部密使到了福州
  2004年3月31日上午10时30分,两个高个男子迈进福州市一家茶艺厅,与福州市民陈信滔秘密会面。
  一场风暴即将来临。
  这两人是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副队长、二级警督王志刚和他的同事。他们受公安部部长周永康直接派遣,前来听取陈信滔反映“一个骇人听闻的警黑勾结炮制假案”的详情。

  此前,陈信滔给周永康部长写了一封信,诉说他在这场假案中所受的折磨,请求“尽快甄别、清除公安队伍中的败类”。
  见面前,王志刚电话告知陈信滔“部长作了批示,即日赴福州展开调查”,陈信滔拿着话筒号啕大哭。
  但激动过后,陈信滔疑窦丛生:事情来得太突然了,莫非有诈?他和家人连夜分析,越分析越觉得蹊跷,到后来竟怀疑来人是杀手。
  陈信滔紧张之下,连换了两个约见地方,最后精心选择了一个人多的茶艺厅。他看了警官证,看了桌上摆的陈信滔写给周部长的信,上面果真有周部长和公安部纪委书记祝春林的批示,这才信了。
  看了材料,又一连听陈信滔讲了3个多小时,王警官时而摇头,时而叹息,神色越来越凝重。
  在进行了一段时间的周密调查后,王警官临走前对陈信滔笑笑说:“你运气好,信到了我们周部长手里;周部长是个雷厉风行的人……你放心,我们一定会履行好我们的职责,还事实一个真相。”
  血案
  故事得从2001年初说起。陈信滔是福州市最早经营二手汽车的老板之一,他在部队当了18年兵,在少校衔上退伍。
  徐承平在当地被认为是“通天人物”。这个福州安祥国际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的老板最喜欢张扬的是,他与当时福州市公安局的副局长王振忠(现出逃境外,追捕中)“关系好得不得了”。
  很多迹象表明,当时的徐承平下决心要吞掉陈信滔,最终独占福州市旧车交易市场。
  陈信滔明显处于弱势,付出了沉重代价,其兄为此找了当地人卞礼忠调解,试图让徐老板给陈家“放条生路”。卞礼忠也算一个厉害角色,做水果及装修生意,虽不是黑社会,却结交一些“道上的朋友”。
  谈判于2001年2月18日晚在福州一家酒楼里进行。徐承平利诱卞礼忠不成,假意答应了卞礼忠的调解。事实证明,徐承平此时已动了杀机。
  2月20日晚,徐承平多次打电话给卞礼忠、陈信滔,约他们在旧车交易市场商讨,卞礼忠应约而至,而陈信滔因外出关掉手机而没有接到邀约———这使陈信滔意外逃脱了一场杀身之祸。
  当晚11时许,一个只有在警匪片中才可能出现的镜头出现了:
  透过办公室的落地玻璃可见,卞礼忠背靠玻璃而坐,徐承平坐在对面说话。不久,徐承平从办公室走出,抚一下头发,发出暗号。
  埋伏在旧车交易市场里的数十名警察顿时出动,其中5名警察手持微型冲锋枪,出现在距落地玻璃四五米外的空地上,隔着玻璃,对猝不及防的卞礼忠猛烈扫射。卞礼忠应声倒在椅子上。后据专案组人员查明,这5名警察总共对卞礼忠射出150余发子弹,打空枪中弹夹。
  这5名警察分别是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警大队长刘雄、重案中队长陈世滨、刑警沈思忠、郑明以及岳锋派出所刑警中队长郑军。其中刘雄声名显赫,多次获得“福州市十佳警察”和“全国优秀民警”称号。
  射倒卞礼忠后,他们立即封锁现场。
  与此同时,旧车市场门口一辆桑塔纳轿车中,卞礼忠的同伴林季援和冯文虎被埋伏在外的刑警按倒在地。
  随后,徐老板和这些刑警启用两台拖车,将陈信滔停放在市场内的29部轿车全部拖走,还将办公设备、仓库材料、汽车配件等物品一并拖走。
  2月21日0时,刘雄命令刑警四处搜捕陈信滔,未果。
  直到白天,卞礼忠的家人才看到卞礼忠的尸体,他们惊呆了———卞礼忠眉心有一个枪眼,左脸、左身及大腿,遍布弹孔。数一下,身上一共有47个弹孔。
  “打黑除恶大捷”?
  “旧车交易市场打死人”的消息以惊人的速度在福州传播。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下称“晋安分局”)对外宣布:这是一起“持枪敲诈、抢劫案”。
  由陈世滨等3名警察填写的“现场勘查笔录”称:案发当天下午5时30分,徐承平向晋安分局陈世滨等报告,福州市旧车交易市场里发生持枪敲诈案;“晚11时许,犯罪嫌疑人卞礼忠持枪抢劫被害人徐承平,又开枪拒捕,被大队干警当场击毙。”
  勘查笔录上注明了两样关键证据:在卞礼忠尸体旁发现的一支仿六四式手枪、6发子弹及散落的9万元人民币。
  2月22日,福州数家媒体刊发由晋安分局提供的消息(均出自宣传科干警高某之手),一篇题为《一持枪劫匪被击毙》的报道渲染了“分局刑警与歹徒枪战并将其击毙”的逼真场面,还配发了一幅卞礼忠尸体照片,压图标题令人心惊肉跳———“持枪抢劫,毙了活该”。
  3月7日,晋安分局以陈信滔兄弟涉嫌“特大持枪敲诈案”为由,发出协查通报。
  躲藏中的陈信滔得知被警方认定为“卞礼忠敲诈勒索团伙的后台老板”,才豁然明白自己中了徐承平的圈套,但他认为自己是冤枉的,不怕到公安局“说清楚”。
  3月27日,陈信滔在昔日部队领导和战友的陪同下,到晋安分局说明情况并报案———他的汽车和物品被洗劫一空。他很快发现此举大错。当天下午,他就被带到鼓山派出所留置室,那是一间12平方米的小房间,里面关了18个人,陈信滔在这里呆了48小时,其间被轮番审讯。
  陈信滔被抓的当天下午,晋安分局宣传科的高某又写了一篇题为“围歼劫匪”的长篇报道,刊登在当地一份晚报上。
  报道将“2·20枪案”起因归结为陈信滔不满与徐承平之间的合作,伙同黑社会老大卞礼忠敲诈徐承平50万元——后来追加到150万元,晋安分局刑警大队长刘雄率公安干警“英勇应战”,其中细节是这么写的:
  “歹徒发现了现金9万余元。搜出钱后,歹徒狠狠甩了徐经理一个耳光……徐经理突然尖叫着飞奔出去,高声示警求救。说时迟那时快,刘大队长迅速命令预伏守候的行动组刑警采取行动……‘不准动,立即放下枪来,向公安机关投降!’指挥员(刘雄)命令道。歹徒卞礼忠举起手中的枪对准公安警察,就在这千钧一发之际,随着一声枪响,负隅顽抗的劫匪应声倒下,一命呜呼……行动组刑警将缴获的六四式手枪捡起退出弹夹检验时,从枪膛里飞出一颗子弹来,有人不禁惊呼道:‘哇,好险!’”
  陈信滔看了报纸提出质疑,结果刘雄亲自出马,指着陈信滔的鼻子说:“你知道徐承平是什么人吗?他是我们晋安分局重点保护的对象!”陈信滔说,刘雄不停地拍打桌子,连手机都拍飞了。
  此案被作为“打黑除恶首战大捷”的案件上报,甚至骗取了有关部门的嘉奖。
  正义力量受挫
  2001年7月23日,晋安分局向晋安区检察院送达移送起诉书,认定陈信滔犯有敲诈勒索罪。为了造成陈信滔确属敲诈勒索团伙的印象,分局将陈信滔案并到风马牛不相及的福州火车北站敲诈勒索案件中。
  8月上旬,晋安区检察院起诉科科长严玉瑛、副科长陈锦榕提审陈信滔,陈信滔指出此案一系列的疑点:出事那间办公室并不是徐承平的办公室,怎么可能最后出现9万元现金?当时卞礼忠到底有没有带枪?枪是哪里来的?听了陈的申诉后,两人“眼睛都睁大了”,她们安慰陈信滔:“我们也知道这个案子有蹊跷,会将它搞清楚的。”陈信滔心中顿时浮起了希望。
  8月下旬,晋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唐建新在知悉案情后,去看守所看望了陈信滔。2001年9月20日,晋安区检察院又将案件退回晋安分局补充侦查。一位检察官说,晋安区检察院已经感觉到这个案件“有问题”,尽管承受了很大的压力,但出于对法律的尊重,只好采取拖的策略。
  2001年10月17日,晋安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数百人前来旁听。庭审变成了喊冤会,法官已看出此案大有问题。法院法警队一负责人听了庭审后,将陈信滔的手铐从背面移到前面,安慰他说:“这事他们简直乱来,你不要着急。”
  但有人不会就此轻易罢休。庭审一结束,徐承平就强迫福州市30多名旧车交易商联名写了一封告状信,指控陈信滔是敲诈勒索团伙、黑社会后台老板。
  这封信被时任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的王振忠大加利用,他立即请求时任福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宋立诚(因受贿另案处理),给晋安区检察院和法院施加压力。
  顶着压力,晋安区检察院起诉科长严玉瑛和经办检察官陈锦榕向徐承平提了两个问题:
  第一,检察院作了调查,徐承平在旧车交易市场根本没有办公室,为什么徐承平和警方一口咬定涉案那个房间是徐承平的办公室?第二,事发当晚,徐承平为何通过警方迫不及待地将陈信滔那些车一扫而空?
  让人想不到的是,严玉瑛等检察官立即遭到报复。第二天,有关部门就到区检察院调查,声称有人举报陈锦榕等人“收了陈信滔的黑钱”。不仅陈锦榕被查了很长时间,整个区检察院都受到了很大的压力。
  2001年11月9日,同样承受到巨大压力的晋安区法院将案件退回区检察院,检察院又将案件退回晋安分局补充侦查。当案件再度回到区检察院时,检察院只好将案件呈福州市检察院;市检察院也采取了同样的策略,于2002年1月上旬将案件退回晋安分局补充侦查。
  在这期间,晋安分局的证据“补充”得越来越多:王振国(王振忠堂兄)等多人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听到陈信滔向徐承平索要150万元”等证言。
  晋安分局补充这些“证言”后,于2002年2月上旬又将案件移送市检察院公诉处,市检察院检委会讨论了一个月,没法作出决定,只好将案件于3月20日上呈福建省检察院。
  涉案的多种力量互相交织,此案陷入一种胶着状态……
 
 转折
  当此时,福州政坛出现了一个重大的转折点,福建省公安厅分管刑侦的副厅长牛纪纲被任命为福州市委常委(后任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2·20枪案”也随之


   


出现转折。
  牛纪纲的到来,福州政坛一致的说法,“是带有使命的”。牛纪纲的到任,也让王振忠极度失落并且手忙脚乱,“一正一邪,立见分明”。牛纪纲上任不久,就查处了福州车管所腐败窝案以及福州交警支队长林孜腐败案,震动全国。
  陈信滔心中又升起了希望,因为看守所里大家都在谈论牛纪纲,一致的评价是:铁腕治警,刚正不阿。
  那时“2·20枪案”在公安局内部也引起了广大干警的猜测和质疑。陈信滔的家属经常接到福州市公安局一些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的鼓励电话。陈信滔说,他们一家人从心底里感激这些好心人,“我知道好多人在暗中帮助我们,这使我们增添了希望和力量”。
  就在福建省纪委决定对王振忠实施“双规”的时候,2002年5月22日,王振忠携1000多万美金、情妇郝文(时任福州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以及众多机密文件潜逃到美国,办案人员从王振忠的家里搜出近3000万元人民币。迄今为止,王振忠是中国外逃的最高级别的警官,在全国100多名出逃官员中名列第七,公安部已在国际范围内通缉王振忠。
  王振忠出逃后,对其调查也公开化。5月26日,福建省纪委、福州市公安局成立“5·22”专案组(这个专案组至今未撤销),调查王振忠的问题。
  王振忠一跑,徐承平即以偷税罪被逮捕。
  尽管徐承平和王振忠已经落马,但因为枪案所涉及的刘雄等当事警察一口咬定卞礼忠是敲诈抢劫持枪拒捕、陈信滔是背后主谋,所以案子在此后近两年的时间里陷入泥沼。其间,一些公检法人员对陈信滔进行威胁,晋安区法院两次判陈信滔有罪。
  徐承平其时已被指控在陈信滔案中作伪证,但奇怪的是,在后一次陈信滔案庭审中,徐承平等人却带着手铐出现在法庭上,再次作出已被认定为伪证的证词,而法院居然采信了这些证词。
  关了3年,在恶劣的环境下,刚四十出头的陈信滔已满头白发。“我的肉体和精神受到严峻考验。”他说,不过每次出庭,他都强力使自己站得笔挺,“我是一个军人,我得有军人的尊严,我不能让这两个字蒙羞。”
  2004年2月15日,真正的转机来了,福州市委政法委就本案召开第三次协调会,牛纪纲主持会议,他提出三条意见:
  第一,有人一直想方设法要证明陈信滔有罪,又事实不清,没有证据;你们为什么不查一查陈信滔无罪的事实和证据呢?第二,北站的敲诈勒索案件和“2·20枪案”完全是两回事,就不要扯在一起了。第三,徐承平制造假案,还要加大力度查下去。
  一锤定音。
  2004年3月4日,晋安区法院当庭宣判陈信滔兄弟无罪。法庭书记员请陈信滔写下他的感受,陈信滔不知道自己是该感激还是诅咒,推辞了三次,最后还是提起笔,在判决书上重重地写下5个大字:“迟到的公正”。
  “5·31”风暴
  陈信滔获得自由后,向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写了文首提到的那封信,却想不到这么快收到答复。
  接下去一连十几天,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几次派人前来福州调查此案。福建省公安厅相关领导和福州市公安局长牛纪纲在案件分析会上表了态。牛纪纲说,这个案子还是让福州市公安局来办吧,请公安部相信福建省公安厅、福州市公安局有能力、有决心突破这个案子。
  牛纪纲局长亲自着手部署,大量证据终于指向事实的真相。
  2004年5月31日,在福州市公安局纪委书记盖起章、监察室主任林祥金的指挥下,“2·20枪案”所涉警察刘雄被带走,郑军、陈世滨、段海潮、魏凡灼、郑明、沈思忠、蔡剑锋、陈鸣、徐晨晖等十余名警察,被福州市公安局警务督察队控制起来,旋即被“双规”。
  这天发生的事,被人们称为“5·31风暴”。
  有人担心,事隔许久,涉案人有遗漏怎么办?此次行动的一位负责人说:“当年他们不是上报请功的吗?按照请功名册一个个抓就是了。”
  6月上旬,公安部纪委副书记、副督察长谢模乾来福州督察“5·22专案”(包括“2·20枪案”)。
  6月底,案情获得突破性进展。谢模乾说,这是一起非常重大、非常恶劣的警匪勾结案件。
  9月中旬,刘雄、郑军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10月14日被逮捕。
  刘雄还涉嫌保黑护黑。“5·22”专案组办案人员分析,以“2·20枪案”来看,其布置之巧妙、手法之娴熟、整个过程火候拿捏之精到,策划者刘雄绝非第一次作案。
  郑军,在当地警界名声极差。“5·22”专案组办案人员对其评价是:“2·20枪案”的许多坏主意就是郑军出的,以目前掌握的情况看,类似的案件,郑军也“绝不是第一次作”。
  真相大白
  2005年3月14日,福州市公安局向福州市检察院送达起诉意见书,认为徐承平、郑军犯有故意杀人罪,刘雄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
  据调查,2001年2月,徐承平想垄断整个旧车交易市场,不断动用各种力量威胁陈信滔,但中间出了个卞礼忠,他感到为难,便与刘雄、郑军等人策划设局谋杀陈、卞二人。
  按照郑军的提议,徐承平指使手下通过中间人叶祥华,花13000元向黑道人物潘伯榕购入白色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并由徐承平准备了8万元现金,供伪造现场用。
  之后,徐承平和刘雄约定,以徐承平走出门外手抚头发为暗号。徐承平发出暗号后,刘雄在明知卞礼忠没有持枪拒捕、不符合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规定的情况下,下令向坐在椅子上的卞礼忠开枪射击。郑军首先开了第一枪,警察沈思忠、郑明等人也先后开枪……
  为防止伪造现场时有人进入现场而被发现,刘雄指挥部属沈思忠在门口警戒。进入那间办公室,“刘雄将卞礼忠推倒在地,郑军见卞礼忠的手还会颤动,又近距离朝卞礼忠身上补开二枪”。
  关于此情节,专案组一位办案人员补充说,起诉意见书说得不够细。事实上,刘雄推倒卞礼忠后,郑军上前蹲下,将嵌在卞礼忠皮肉中的子弹往里按,一边按一边骂:“你不是很派头吗?你再派头最终还不是落在我们手里……这么多子弹都打不死你,疼也疼死你。”见卞礼忠的手还在颤动,郑军便拔出手枪,朝卞礼忠的眉心补了一枪,又在其左脸补了一枪。办案人员说,他从警多年,未见过这样的事,“令人毛骨悚然”。
  在确认卞礼忠没有带枪后,郑军从腋窝下取出徐承平事先准备好的装有仿六四式手枪的塑料袋,隔着袋子把子弹上膛后丢在卞礼忠的右手边;刘雄亦将徐承平准备的8万元,加上从卞礼忠身上搜出的1万多元现金,撒落在卞礼忠的尸体旁,伪造卞礼忠持枪抢劫而被当场击毙的现场。
  案后,刘雄多次召集“参战”警察统一口径,订立攻守同盟———在上级公安机关调查该案时,要讲“徐承平被卞礼忠持枪敲诈,民警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将持枪拒捕的卞礼忠当场击毙”。为了封口,刘雄让徐承平拿出3万元,作为办案奖金分发给重案中队“参战民警”。
  陈信滔的汽车被徐承平或变卖、或送人——案发后,刘雄、沈思忠、郑军等人以及其他官员,每人占有一辆轿车,这些事实都被“5·22”专案组查出。
  “5·22”专案组一位负责人说,“2·20枪案”的调查目前仍在进行之中,“有证据显示,枪案的总幕后策划者是王振忠”。
  事实表明,王振忠和徐承平有很深的利害关系。在徐承平的安祥国际集团中,王振忠是大股东。
  徐承平还多次通过王振忠的情妇贿赂王振忠。如2001年案发前,徐承平送给该情妇一部红色小轿车,并直接在王振忠面前表示希望“做掉”陈信滔。
  事发头一天,王振忠曾打电话给一名下属,说明晚有个任务,叫他待命,“到时开枪就行了”。而更早一天,徐承平“宴请”卞礼忠,王振忠和刘雄一道,坐在另一桌上“压阵”。
  刘雄已招认,事发当天,王振忠在离现场不远处坐镇指挥。
  “2·20枪案”之后,王振忠将金源大酒店送给他的一套价值百万余元的商品房以高于市价的价格“卖”给徐承平,而徐承平付款后该房屋的产权一直没有改变,仍旧为王振忠所有。
  “5·22”专案组一名负责人对陈信滔说,他看过案卷所有材料(包括几次检委会、审委会的讨论以及政法委的协调),当地几个部门都有值得反思和检讨的地方,但对关键岗位上的人坚持原则、与罪恶做斗争,则应鼓励。
  出于“内心深处的不安”,一位此案的办案人员说,如果有更多人站起来说“不”,邪气或许会更早被消除掉,正义的力量会更早胜利。好在随着警界正气的树立,当年“2·20枪案”这样的事情,基本上已经没有了酝酿和产生的土壤,这才是最值得欣慰的事。
  ●陈信滔:感谢周永康部长和牛纪纲局长,感谢那么多在压力下维护正义的司法干部。我在最无助的时候遇到他们,所以仍是幸运的。


作者: 蜗牛    时间: 2005-5-25 03:45:51

本帖最后由 Jhony 于 2016-7-10 11:16 编辑 <br /><br />真人真事吗?


作者: 火山    时间: 2005-5-25 08:53:41

本帖最后由 Jhony 于 2016-7-10 11:16 编辑 <br /><br />这就是现今的中国啊


作者: 刀口十三郎    时间: 2005-5-25 09:25:20

本帖最后由 Jhony 于 2016-7-10 11:16 编辑 <br /><br />

作者: 刀口十三郎    时间: 2005-5-25 23:02:38

本帖最后由 Jhony 于 2016-7-10 11:16 编辑 <br /><br />山西杀人犯胡文海的最后一段话
警察:知道为什么逮你吗?
  胡文海:知道,杀了点人。
  警察:杀了一点?你杀了十四个!
  胡文海:不止十四个吧?
  警察:那你说多少?
  胡文海:我记着是十七个。
  警察:死了十四个!
  胡文海:我不记的还有活的,我都拨拉过,看谁象没死的,就再给两枪。那就是没杀净。
  警察:你知道后果吗?
  胡文海:(对警察满脸媚笑)知道、知道,我的给人家抵命。
  警察:后悔不后悔?
  胡文海:咋不后悔,有个娃娃不该杀人家,你们一说,才知道人家是串门的。再就是该杀的没杀净。
  警察:你还想杀谁?
  胡文海:就那几家的男人。
  警察:你为啥杀人家?
  胡文海:他们当村支书和村主任时,三年挥霍贪污了至少五百万。三个煤矿让他们卖了两个。我到镇上告状没人管。他们就恨的我不行,就想抬死我。99年6月19号,我到地里浇水,xxx兄弟(其中一个满门被杀) 借口和我吵架, 往我头上劈了三铁锹,我缝了几十针。要不是头硬早让他们劈死了。xxx(村支书)派人找我,要出钱私了,我不干。从那时起,我就起了杀心了,本来准备今年三十晚上下手,那时都看春节晚会,能杀干净。6月19号,我把xxx(支书)和村会计叫来,让他们写贪污了多少,他们不干,这时外面有警笛声音(路过的警车),xx(会计)就气粗了,指着自己的脑门说‘文海,有本事朝这里打’。我就给他脑门上一枪,把他打死了。他还以为我不敢。没有办法,只能提前动手。
  …………当记者问他后悔不后悔时,他理直气壮的回答:不后悔,一点不后悔!就是遗憾,没有把该杀的都杀了。遗憾没有死净的话,胡文海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到。据分析,是担心给他父母妻儿留了后患。记者问他为什么连孩子一起杀时,他蛮有道理的讲:不把他们也杀了,他们长大要欺负我家娃娃……
  判胡文海死刑后,退庭时,胡文海逮着一个审过他的干警就握手,边握边说:‘先走一步,先走一步’。那么些警察,躲也躲不及他,实是滑稽。
  2001年的12 月25日,也是西方人的圣诞节。今天,山西晋中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特大枪杀14人案的3名被告人。最后,有2人判处死刑1人判处无期徒刑。第一被告人胡文海依法定程序在最后陈述中说到:“我生在新社会,长在红旗下……,我希望自己成为一个正直善良的人,为此,我不断的去努力去实现自己的理想,自己从小时侯起的性格就是仗义执言.敢做敢为。村里的那些无权无势的善良的村民和我和睦相处,有时,我就成了他们利益的代言人。然而,近年来,历任村干部贪污行贿. 欺压百姓,村里的小煤矿(村民冒着生命危险)等企业上交的 400余万元被他们瓜分。4年来,我多次和村民向 有关部门检举反映都石沉大海,公安、纪检、检察、省、市、区的官老爷们给尽了我们冷漠与白眼……可是,我们到那里去说理呢?谁又为我们做主呢?我去公安机关报案,那些只挣着工资的人民的公务员开着30多万元买的小车耀武扬威根本顾不上办案,甚至和村干部相互勾结欺压老百姓……我只有以暴制暴了,我只能自己来维护老百姓的利益了......实际上我每年的收入都有4,5万元,我完全可以不管这些事,但是,我不能,我的良心告诉我不能这样做,我不能对此置之度外,我不能让这些蛀虫们再欺压人了…我将死去,如果我的死能够引起官老爷们的注意,能够查办了那些贪官污吏,我将死而无憾,否则我将变成厉鬼也不放过他们……”众席上爆发出一阵掌声,审判长急忙制止。


作者: 刀口十三郎    时间: 2005-5-26 12:00:02

  佘祥林“杀妻”案4月13日在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法律将还佘祥林以清白。3月28日,被"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而此时,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佘祥林,到今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已被羁押了3995天。

  新华社的长篇报道,总结了两个教训:一是“刑讯逼供草率下判”,二是“法院未独立行使审判权”。“刑讯逼供”与其说是“教训”,不如说是“经历”。刑讯逼供、重口供轻证据、有罪推定、疑罪从轻,这些违背司法公正甚至审判常识的做法,最终酿成冤假错案,自不待言。“法院未独立行使审判权”才是问题的关键。报道说:“佘案的处理结果是经过市、县两级政法委组织有关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协调,并有明确处理意见后,由两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这种近似于‘先定后审’的做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导致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按政法委协调会议的意见,就是要将案件从荆门中院降格到基层法院处理,要求京山县法院‘一审拉满’,也就是判15年,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这个案件从1994年立案,直到1998年才判,就是因为证据不足,办不下去,也销不了案,最后才由政法委协调。"

  “审判机关应严格依法办案,即使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法院也必须依法独立审判。”这是当地总结教训时说到的话,其实这是一种美好的愿望。佘案的事实证明,“上头”已定调,“下头”改不了。都说“没有发现的问题是最大的问题”,我看不一定,其实“不能说的问题是最大的问题”,也就是“政法委”的问题。

  政法委的职能是什么?是对公检法的协调?还是领导?还是判案?这是必须要自己厘清后向公众交待让公众知情的。据了解,各级政法委要行使的职能中,通常有这么两条:“监督检查政法部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研究和协调政法系统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这不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而是真理的隔壁住着谬误。如果政法委主要是起到监督的作用,监督执法(以及执行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审判独立,纠正司法不公惩处司法腐败,那多好。但“指导研究协调重大疑难案件”,是哪里来的授权?是宪法权利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头压根儿就没有“政法委”这个词。宪法里有的是这样的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是宪法授权,那么是党委的授权?“党要在宪法范围内活动”,这是常识。我们要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那么政法委怎么能越权去“指导研究协调重大疑难案件”呢?天大的疑案难案,也要挂了最高概念“人民”的人民法院独立去审判。

  幕后操纵、“担心你干不了干不好我来干”、越权而又不担责,这就是为什么喜欢越权、插手审判的一个重要原因。佘祥林冤案真相大白后,包括当地党委书记在内的许多领导已多次向佘祥林及其家人道歉。判案说起来是法院的事,现在党委书记要出面去道歉,这本身就是可爱却奇怪的事。我不知道“道歉”过了,作出实际上越权 “审判”的政法委是不是就算“担责”了。报道分析说,佘祥林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估计可获国家赔偿金22万。而那实际上越权"审判"这个"葫芦案"的"葫芦僧",又显然不是法官、也不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当地领导表达歉意就算是重要的,而给予受害人“国家赔偿”当然是必要的,但这也只是“向后看”、弥补过去差错的手段。从“毖后”的角度,道歉和赔偿的手段,恰恰反而消解了从根本上防范杜绝继续发生错误的力量,无法从根本上保障公民权利今后不受侵害。正如有网友夸张的评论:那个女尸不是佘祥林的妻子,那还得侦办破案啊,又可以制造出第二个“佘祥林案”来啊。

  我有一个梦想,那就是佘祥林冤案能够像孙志刚案一样,能够在中国法治进步史上有本质的一步推动,无论是废除一个错位的法规条例也好,还是废除一个组织的错位职能也好。
作者: cyqlwolf    时间: 2005-6-2 01:03:12

中国的冤案还少吗?
作者: 蜗牛    时间: 2009-9-13 01:30:24

哗,原来我曾经如此有正义感~~~`

可惜现在已经麻木了,对别人麻木,对自己麻木~~~
作者: JW    时间: 2009-9-13 07:15:10

下面引用由蜗牛发表的内容:

佘祥林是唯一的一个吗?...

聂树斌

  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

  1994年9月23日下午,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聂树斌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张日强、杜同福怀疑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0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逮捕。

  1995年3月3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菊花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聂树斌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4月25日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聂树斌拦截强奸妇女、杀人灭口,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对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对强奸妇女罪量刑重”,判决“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及原判决第(二)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及其它费用贰千元整;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部分;上诉人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并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妇女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作者: JW    时间: 2009-9-13 07:15:27

2005年3月,河南商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早报、南方周末、北京青年报、新京报、京华时报等全国数十家媒体披露: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其曾经多次强奸、杀人,其中一起是1994年8月,在其打工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的一块玉米地里,奸杀了一个30多岁的妇女。

  2005年1月19日,河南省荥阳市警方将王书金移交给河北省广平县警方。2005年1月22日,河北省广平县警方押着王书金,来到石家庄市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即原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鹿泉市孔寨村村民马振才承包的玉米地,指认他当时的作案现场。

  2005年3月17日,河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公布:河北省公安厅领导注意到了媒体关于该案的报道,并且给予了关注。公安部、河北省政法委领导对此事也极为关注。河北省公安厅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复核。

  时至今日,其父母奔波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之间已经两年多时间,没有任何结果。




http://baike.baidu.com/view/2649956.htm
作者: JW    时间: 2009-9-13 07:20:45

这不是中国司法的“天方夜谭”:28年前,在史无前例的“文革”中,谢洪武被公安机关拘留,并就此“人间蒸发”。无卷宗、无判决、无罪名、无期限,看守所的单人狱舍成了被历史遗忘的角落。

28年后,当谢洪武走出拘留所时,10348天与世隔绝的日子使他从一个英俊青年变成了一个不会说话、白发苍苍的驼背老人,他也许是中国历史上被“拘留”最长的人。

失忆失语的“边缘人”谢洪武还能开口说话吗?他还能够重返社会吗?

中国司法之最这不是中国司法的“天方夜谭”:28年前,在史无前例的“文革”中,谢洪武被公安机关拘留,并就此“人间蒸发”。无卷宗、无判决、无罪名、无期限,看守所的单人狱舍成了被历史遗忘的角落。

28年后,当谢洪武走出拘留所时,10348天与世隔绝的日子使他从一个英俊青年变成了一个不会说话、白发苍苍的驼背老人,他也许是中国历史上被“拘留”最长的人。

失忆失语的“边缘人”谢洪武还能开口说话吗?他还能够重返社会吗?

他被超期关押了28年

“当我们见到谢洪武时,我们都惊呆了!”2003年5月9日,广西自治区检察院一名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忆7年前在看守所发现谢洪武的情形时,至今仍唏嘘不已。

1996年3月,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收审制度。当年5月,广西区检察院派员到各市、县检查新规定落实情况。当检查团来到玉林市兴业县公安局水均塘看守所时,一名叫谢洪武的白发苍苍的“犯人”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谢洪武当时被单独关押在一间几平方米的狭窄阴暗、没有窗户的“号子”里,他面容失色,目光痴呆,弯腰驼背。当检察官问他“你叫什么名字”时,他几乎没有任何意识反应。

“他犯了什么罪?”检察官问看守所值班民警。

“不知道。”

“他何时被关押?”

“不知道。”

检察官意识到这可能是一个被超期关押的“犯人”,马上着手调查谢洪武的案子。没想到这一查,竟查出了一个天大的“司法幽默”。

在看守所的档案里,检察官仅发现了一张1974年6月24日由当时的公安局长签署的《刑拘证》。没有判决书,甚至连卷宗也没有。检察官当时粗略计算了一下: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法定时限最长为7天,而谢洪武就凭那张发黄的《刑拘证》,在看守所竟“住”了22年!

“赶紧查查看是咋回事?”玉林市公安局负责人接到上级指示后,立即派出调查组对此案复查。结果为:签署《刑拘证》的公安局长已逝世,其他当年负责谢洪武一案的办案人员都不在人世。而当初抓捕谢洪武的该县高峰派出所的历任所长也无人知道谢洪武案件的具体情况。

“你们关押他,该知道他犯的什么事吧?”当调查组询问看守所时,看守所的历任所长均表示“不知道谢洪武犯了啥法。”其中一位老民警仔细回忆说:“犯人走了一茬又一茬,民警换了一批又一批,谁也不知道谢洪武咋回事,就这样一年又一年地被关押着。”

调查组还了解到,在谢洪武“常住”看守所的二十多年里,也有人对他的“来历”产生过疑问,曾到他所居住的高峰乡靖定村“追根求源”。但村子里的人们谁也不知道他为什么被抓,甚至已经记不起他的名字。谢洪武成了一个“被历史遗忘的人”。他只好年复一年地在高墙下面对牢笼和没有尽头的黑夜。他不知道一墙之隔的外面发生了什么变化。春去秋来,光阴飞逝,二十多年来,时间对他来说已经变得凝固,他的存在成为一个象征性的符号……

“可以肯定,谢洪武被拘是罕见的超期关押。”有关方面认定谢洪武一案是“四无案”(无卷宗、无判决、无罪名、无期限)。

对此,有关部门踏上了寻找谢洪武家人和亲属的旅程。

“被遗忘的人”重见天日

几经周折,公安部门在广西贵港市湛江镇大成村,终于找到了谢洪武70岁的姐姐谢玉凤,尔后,又在兴业县高峰乡靖定村找到了谢洪武74岁的叔叔谢海寿和60岁的侄儿谢祥雄。

1999年6月22日,公安部门派员告诉谢祥雄:“你叔叔谢洪武还在人世。”谢祥雄说:“你们开玩笑吧?”当民警告诉他其叔叔千真万确还关押在看守所时,谢祥雄呆在那儿,张大的嘴巴久久合不拢。

谢祥雄后来向民警回忆了25年前叔叔被抓走时的情景:

谢洪武由于出身不好,家庭成分是地主,他在村里是个孤家寡人,没人敢和他接触,亲戚们也很少往来,34岁了还没娶上媳妇,日子过得苦不堪言。

1974年7月的一天上午,大队干部说“发现了敌机在散发反动传单”,号召村民们上山捡传单。谢洪武也来到了山上睁大眼睛四处搜寻,他希望能捡上一两张传单,立功受奖后改变一下现状,讨个老婆过好日子。饥肠辘辘的谢洪武在山上搜索了一整天,还是一无所获,其他村民都三三两两地相继下山回家去了,眼看天色漆黑,谢洪武也只好空手而归。

就在谢洪武回到家中生火做饭的时候,民兵营长带着两个民兵闯进家门,气势汹汹地说:“谢洪武,有人反映你拾到传单私藏起来,马上交出来!”谢洪武被问得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瞪着眼睛呆立在灶头。两个民兵冲上去将他双臂反剪,狠狠踹了他几脚,将他压在地上结结实实地捆绑起来,扭送到高峰派出所。

在派出所里,谢洪武辩解道:“我的出身不好,连学堂都没去过,根本不认识字,哪里认得什么反动传单呢,一定搞错了。”办案人员在谢洪武身上和家里也没有发现任何一张纸片,但因有人举报,还是把他转至县看守所。

谢洪武被抓走后,亲戚们认为他凶多吉少,不敢过问他的情况。谢洪武音讯全无,亲戚们认为他早已不在人世间了。每年清明节,谢洪武的姐姐和侄子等都会在村头为他烧一把冥纸祭奠他。25年后惊悉叔叔仍活着,谢祥雄悲喜交加,哭叫道:“我要去看看我的叔叔!”

1999年7月18日,谢祥雄被通知可以与叔叔见面。在看守所的会见室里,谢祥雄极力地回忆着25年前叔叔的模样,他清晰地记得叔叔原本是个精明干练的汉子。虽然身份卑微,但是性格乐观,头脑聪明机灵。25年过去了,被长期关押的叔叔会变成什么样子呢?

就在谢祥雄沉浸在回忆当中,两名警官架着一位白发苍苍的驼背老人走来,老人的腿不能走动,几乎是被抬进会见室的。谢祥雄迟疑地站了起来,紧紧注视着这个老人,老人无力地低垂着头,被架空的双手不住地哆嗦着,两腿弯曲,脚上穿着一双肮脏的拖鞋。谢祥雄试探地问:“是叔叔吗?”老人没有任何反应。一名警官用手托起他的下巴,一张目光呆滞毫无表情的脸呈现在谢祥雄面前。谢祥雄倒吸一口凉气,后退了两步,仔细辨认,这确实是叔叔谢洪武,虽然他已经是面色苍苍,但是五官轮廓还认得出。

“叔叔,侄儿看你来了!”无论谢祥雄如何呼唤,驼背老人浑浊的目光如一潭死水。沧海桑田,岁月轮回,生死两茫茫,谢祥雄扑上前一把抱住痴呆的叔叔,放声号啕……

由于长期关押在狭窄的单人监舍,谢洪武的身体健康状况非常恶劣。看守所在有关领导指示下,把他送往南宁市第五医院做精神病鉴定。医生诊断为:精神衰竭症。1999年7月21日,看守所把谢洪武送到玉林市复退军人医院精神病科住院治疗。此时,谢洪武的身份还是“在押犯”。

玉林市公安局于2002年10月30日以撤销案件为由,对谢洪武签署了《释放证明书》。至此,被拘留了10348天的谢洪武终于恢复了正常公民身份。当谢祥雄高兴地向叔叔报告这个消息时,神志不清的谢洪武只是用浑浊的眼睛茫然地盯着释放证明书,并不知道这一纸证明意味着自己重获自由,《释放证明》在他看来已经失去了任何意义。

康复治疗能否使他重归社会

由于长期关押,并过着与世隔绝的生活,谢洪武不仅健康恶化,而且不能说话,失语失忆,成了一个“边缘人”。

谢洪武的悲惨而又离奇的遭遇引起了人们深深的同情。负责救治他的玉林市复退军人医院召开专门会议,表示要尽一切努力使这位中国历史上拘留时间最长的公民“金口重开”并重返社会。

谢洪武刚进医院时,身体痉挛,两腿无力不能自行,脊柱严重弯曲无法躺着睡觉。针对这种情况,医务人员每天晚上给他使用一点镇静剂,让他缓解痉挛,尽量侧卧着进入睡眠。然后每天坚持给他做理疗按摩15分钟。这样进行了两三个月后,他的痉挛情况稍微缓解,腿也恢复了一点力气,于是就开始每天扶着他散步两次,每次半小时。半年过后,谢洪武基本上能“站起来做人”了。

谢洪武的病是“慢性精神分裂症”。刚入院时,他的抵触情绪很大。对人似乎很仇恨,总是冷笑或自己在一旁痴笑,甚至有时往别人脸上吐口水,还大声骂人。由于他发音能力已被破坏,他骂什么谁也听不懂。医生们给他按摩、吃药时像逗小孩似地哄他、安慰他,还要带点强制措施,他才乖乖听话。

对谢洪武的病,医院采用了三步疗法。1.抗精神类疗法。这是一种药片,谢洪武起初不会吃药,护士喂他吃;2.一般性心理治疗,即当他病情发作时,就采用安慰、暗示、解释的语气与他交流,平时不发作时,时常有意识地让他看别人吃药、刷牙、排队吃饭,鼓励他学习别人,还教会了他叠被子;3.工疗法。医院每天安排他学习扫地。他的手脚功能在看守所时因缺乏活动已经退化到了“返祖”程度。

据医院温院长介绍,让谢洪武“重返”社会比健康治疗更难。因为他与世隔绝,他的意识即使恢复也只能停留在28年前的阶段。医院为此组织心理学专家和社会学家论证,决定将他从“边缘人”融入到现代社会中。

“输入现代文化信息”成了谢洪武的“必修课”。医生每天带他到活动室看电视、听音乐。谢洪武从未见过电视,直到现在对这些事物仍很“漠视”。其他病人看电视时津津有味,他一个人蜷缩在角落发呆。专家们采取一系列措施激发他的“兴趣”,企图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让他感受并认知现代社会。

参加体育锻炼也成了谢洪武的“常规作业”。主管医生蒋永瑞常“邀请”谢洪武打乒乓球,谢起初一个球也接不住,并表现“不耐烦”。蒋医生这时对他伸出大拇指,称他为“冠军”。或许谢洪武领会了“冠军”是个褒义词,他又开始笨拙地“比赛”。经过一段时间训练,他终于能接住一两个球了。从此,谢洪武对乒乓球上了瘾,只要看到有人玩球,他都要冲上去夺人家的拍子,然后用手比划着“让我来”,其滑稽的样子逗得医护人员及病人们捧腹不止。

“语言启蒙教育”成了医院的“攻坚课题”。谢洪武失语失忆,“哑巴”到底还能不能“重开金口”?医院没有绝对把握,但该院决定试一试,否则前面的努力都会事倍功半。

“秋天来了,树叶黄了,一片片叶子从树上掉下来”。科室甘主任从幼儿园教材开始,教谢洪武“咿咿学语”。谢像个“猿猴”似地望着他,不肯“谦虚”学习。一年过去了,他仍然“呜呜啦啦”吐不出一个字。甘主任不甘心,继续用普通话与他交流。

2003年3月9日,是谢洪武人生第二大转折点。这天上午10点半,甘主任问他:“你叫什么名字?”

“谢—洪—武!”谢洪武虽然语言含混不清,但对甘主任来说不啻于一声惊雷。三年来的苦心“交流”与“沟通”,终于让“哑巴”开口说话了!所有医护人员像过节似地庆贺谢洪武重获新“声”!

更令医生们惊讶的是:谢洪武的记忆也开始“复苏”,他竟能慢慢回忆过去发生的一切。他告诉医生:他在那间没有窗户的牢房里,每天都把耳朵贴在铁门上,聆听门外的脚步声,等待着有人路过这里,他最大的愿望是渴盼门外的人同他讲几句话。然而,28年来,没有人注意到他的存在,没有人同他讲几句话……医生们听着听着,一个个不知不觉泪流满面。一个人心灵的孤独比失去自由更可怕啊!

2003年5月8日,记者来到这家医院采访谢洪武,发现他竟能写出自己的名字,原来是医院办公室邱主任身兼“语文导师”,居然让这个驼背失聪老人变成了一个“文化人”。邱主任还介绍了一个趣闻:现在谢洪武能写、说一些普通话,但他对自己过去的母语——客家话却“一窍不通”,成了一个“数典忘宗”的人。

“他现在迫切需要亲情教育和社会关爱!”医院温院长告诉记者,人的根本属性是社会性。当得到亲情的温暖呵护与社会关爱接纳时,谢洪武才能完全融入我们这个现代社会。

申请巨额国家赔偿

谢洪武被无辜拘留了28年6个月,从一个英俊青年变成了一个白发苍苍的驼背老人,使他的亲属难过万分。他们认为历史的错误给谢洪武的一生造成了难以估算的伤害。国家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谢洪武的姐姐谢玉凤、叔叔谢海寿和侄儿谢祥雄致函广西自治区公安厅,要求公安机关依据《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

中国最长的“拘留”引起了广西有关部门的关注。广西法律援助中心出面无偿代理此案,维护受害人谢洪武的合法权利。

法律援助中心的牟启球律师算了一笔账:“拘留”不仅限制了谢洪武10348天人身自由,还剥夺了他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等政治权利,也剥夺了他结婚生子的“生育权”。如果索赔精神损失,一千万元也不多,因为生命和自由无价。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没有精神赔偿的项目。

广西法律援助中心经研究最后提出:要求负有赔偿义务机关玉林市公安局赔偿谢洪武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328519元,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230540元,合计569059元。

日前,记者跟随广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与玉林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协商,公安局对处理此事态度比较积极,他们认为应该赔偿,而且赔偿数额也合情合理合法。但这笔巨额赔偿金公安局无力支付,只能通过国家财政解决。

玉林市公安局希望由他们把谢洪武“养起来”。谢洪武住院后,玉林市第二看守所时常派人前去探望,谢洪武每月一千多元的治疗费和生活费都由该所按时支付。公安局希望将赔偿转化为“养老送终”,其理由是:如果国家一次性支付给谢洪武56.9万元赔偿金,谢洪武本人因健康原因丧失了处理这笔资金的能力,他的姐姐作为法定监护人已年过七旬,他再也没有其他直系亲属,这样国家赔了钱谢洪武今后的生活也没有保障,不如让公安局伺候他一辈子算了。

但谢洪武的亲属反对玉林市公安局“以养代赔”。他们认为:国家必须履行赔偿义务,至于这笔钱怎么用是当事人的事。作为执法部门的公安局不是慈善机构,赡养老人不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三位亲属还特别强调:谢洪武晚年迫切需要亲人关爱与呵护,其他人员和部门无法代替亲情的温暖。谢洪武本人语言恢复后说出的第一句话便是:“我想回家!”

2003年5月9日,无偿代理此案的南宁市桂海天律师事务所的黄佐奎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国家赔偿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制度,凡是没有按照正规的法律程序办案所给公民带来的损失,国家都应该依法赔偿。谢洪武虽丧失支配赔偿金的能力,但是可以与其家属协商,由一个中立的机构来代管这笔赔偿金,以保证谢洪武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谢洪武今后究竟该由谁养?这笔巨额赔偿金将由谁来管理支配?截至记者发稿时,有关方面尚在磋商之中。
作者: JW    时间: 2009-9-13 07:27:26

1991年春节刚过,河南省周口地区(现周口市)鹿邑县杨湖口乡接连发生十几起抢劫案。1992年3月,有人举报杨湖口乡闫胥庄村民胥敬祥身穿的一件绿色毛背心是被害人家里的被抢物品。4月13日县公安局逮捕胥敬祥,不久他招供曾伙同梁小龙以及他带来的绰号“红龙”“黑龙”等人共同实施抢劫。

       胥敬祥被捕后,案件移交到县公安局预审股。预审员李传贵详细审阅认定胥敬祥犯有入室抢劫罪的151页材料时,疑窦重重。讯问时,胥敬祥大呼冤枉,否认自己参与抢劫,并称口供都是被刑讯逼供得来的。

       “我当时认为抢劫事实不清,根据当时的证据无法认定胥敬祥有抢劫罪行。我向领导说明情况后就把材料转给了局里内勤,并在案卷里写了说明。”李传贵回忆当时情景。

       1993年7月,有人举报李传贵故意抽调胥敬祥案情材料、藏匿犯罪证据。同年11月,鹿邑县检察院以李传贵涉嫌徇私舞弊罪提起公诉。县法院立案审理后,认为检察院对李传贵的指控没有事实根据,宣判无罪。县检察院抗诉,周口地区中级法院于1995年8月终审裁定维持原无罪判决。

       1997年11月,河南省检察院周口分院再次指控李传贵有罪。李传贵徇私舞弊提请抗诉报告书放在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蒋汉生的案头。蒋汉生说:“我把李传贵案卷调来审查,发现李传贵当时的行为不构成徇私舞弊罪,反倒是与李传贵案件密切相关的胥敬祥抢劫案存在重大疑点。”

       蒋汉生调取胥敬祥抢劫案的全部材料。李传贵案牵出胥敬祥的重大冤情。检察官蒋汉生从此走上了7年多的纠正错案之路。


检察官千里奔波取证洗冤情


       调卷审查结果让蒋汉生震惊!所有指控胥敬祥犯罪的证据均不成立。指控其8起入室抢劫的事实,绝大多数存在时间错误、对象错误、事实错误、供证互相矛盾、无作案凶器、无犯罪同伙、物证不能相互印证等情况。

       而对那件关键证据——绿毛背心,胥敬祥被捕之后多次申辩是在集市上买的一件旧衣服,而且有同村村民胥祖国作证,但当时办案机关没有对胥祖国进行取证。

      “1992年底,梁小龙被警方抓获。他否认与胥敬祥共同入室抢劫,更不知道什么‘红龙’‘黑龙’。”蒋汉生说,“胥敬祥招供那么多同伙,只有梁小龙被抓,梁小龙还说自己案发时就不在河南,更不知道那几个‘龙’。”

       此外还发现,从胥敬祥家扣押的衣物都是随处可以买到的物品,在辨认这些“赃物”的时候,侦查机关采取直面辨认法,不符合侦查辨认法定程序。经鉴定,在十几份讯问笔录中的签名也不是疑犯亲笔所签。

       蒋汉生开始复查案件。在监狱里,胥敬祥双膝跪地哭诉前情:“我被抓的第二天晚上,公安局的几个人将我捆绑住,先用棍子把我的脚打烂,后来用穿着皮鞋的脚跺我的脚踝骨,我疼得昏死过去。他们折磨我三天三夜。最后我不得不承认抢劫。”至今,胥敬祥右脚踝骨还是畸形。

       蒋汉生终于在山西找到了正在那里打工的胥祖国。胥祖国证明了他和胥敬祥一起在集市上购买过多件旧衣服,其中就有这件绿色毛背心。

       1998年至2001年,检察官们辗转河南、山东、山西几省,奔波千里,为纠正胥敬祥错案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胥敬祥8起入室抢劫案没有一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胥敬祥无罪。” 蒋汉生反复梳理证据后慎重得出结论。


“诉讼苦旅”纠正错案难


       胥敬祥被捕后,在监狱里开始了长久的“马拉松式诉讼苦旅”。

       2001年3月,河南省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后,认为必须还案件以本来面目,指令周口市检察院对胥敬祥案向周口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5月,周口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有关证据自相矛盾,胥敬祥案一审判决实属错判。11月7日,周口市中级法院指令鹿邑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但再审期间不停止胥敬祥的刑罚执行。

       2002年4月,鹿邑县法院维持原判决。周口市中级法院又经过10个月的审理仍然维持原判。错案没有被纠正。

       2003年5月,河南省检察院认为此案属于错判,遂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无罪抗诉。

       一年以后,2004年6月,河南省高级法院对胥敬祥一案公开审理。检察官蒋汉生在法庭上为胥敬祥作无罪抗诉。

       作为胥敬祥的辩护律师,汤路明感慨万千:“作为公诉人的检察官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本来站在对立的立场上,可在法庭上却发表着相同的意见———胥敬祥无罪。这在我的律师生涯中,还是第一次经历。”

       2004年12月,河南省高级法院下达了终审裁定书,撤销一、二审法院对胥敬祥的有罪判决,发回鹿邑县法院重新审理。

      “胥敬祥在监狱服刑快13年了,即将刑满出狱,可案件又要进入新一轮的诉讼。让他出狱后再次面对未定的‘罪行’吗?这是对胥敬祥合法权益的继续损害。”蒋汉生心急如焚。

       2005年3月13日,河南省检察院毅然作出决定,指令鹿邑县检察院撤回对胥敬祥的起诉,做不起诉处理。从检察环节终止了无限期的诉讼。

       两天后,鹿邑县检察院向胥敬祥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这一天离胥敬祥服刑期满只剩15天。“是检察官和省检察院帮我活下来的。”胥敬祥泪流满面。

       蒋汉生谈起这起错案,规范执法行为时难掩内心的激动。“错误的批捕、7次退回补充侦查、5年无法提起公诉,都是因为没有证据证明犯罪、没有查清犯罪事实。办案人员有罪推定,执法行为不规范,是错案产生的根本原因。”

      “惩治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任务,二者同等重要,任何背离和偏颇都会破坏法律的公平正义,导致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蒋汉生沉痛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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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冤狱13年,胥敬祥讲述噩梦生涯




     2005年4月底,河南省鹿邑县农民胥敬祥以一个自由公民的身份,走进了最高人民检察院。13年前他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捕,5年后被判刑16年。直至今年年初,他被省高院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3月15日,胥敬祥被无罪释放。而此时,距他刑满释放的时间仅有15天(服刑中两次减刑3年)。

     中国青年报记者记录下了他的讲述 — “我这13年的噩梦生涯”,对于正在不断修正和成长中的中国司法来说,这无疑是个沉重的参照。

被抓

     那是13年前的事情了。

     1992年3月27日夜,有一帮人没有叫门就跳进我家的院子里,说找我玩,说是隔壁村的。我很怀疑,因为我们那里在前一年发生了多起抢劫案件。我就对媳妇说我起来看一下去。我提着我们家的猎枪出去,但是院子里已经没有人了,我就去大门那里,用灯一照,看见有六七个人。我就骂他们:“大半夜的,你们不叫门就跳到我们家里,你们说你们是干吗的,不说我就打死你们!”他们说他们是公安局的,我就对我媳妇说,你去看他们证件是不是公安局的,我媳妇出去时他们都跑了。

     第二天天亮,我先去了村委会,然后去了派出所,我从派出所回到家里发现,刑警队的人已经在我们家里了,他们就把我抓起来了。

逼供

     把我抓到车上后,他们就开始打我,一边打一边骂,“混蛋,你昨天晚上端着枪说要打死我们?!”我说我也不知道你们是不是公安局的,我还以为是匪徒来抢劫呢。其中一个就说我是“孬种”,然后用大号的螺丝刀打我的头,把我的头打的都是疙瘩,还往我身上捣,说:“   这次不弄死你也让你活不了,你等着瞧吧。”3个人在车上打了我将近一个小时,到派出所之后又轮番打我。打完之后,他们让我交代强奸别人的事情。我一听就懵了,我说我没有强奸过别人啊。但他们说别人已经告我了,接着就把我带到县拘留所。

     我在拘留所待了两三天后转到了看守所,又过了五六天把我提到了县刑警队。

     到了刑警队以后,他们就开始用绳绑我,说我抢劫了。我说我没有,他们说,先给你“上大菜”再让你“啃猪啼”你就老实了。他们给我带上背铐,为我“上大菜”,将背扣一提一松,并向里塞啤酒瓶,我疼得钻心。他们又让我“啃猪啼”,就是先用棍子把我的脚踝骨打坏,又穿着皮鞋来回踩、拧我的脚踝骨,我疼得昏死过去。

     现在,我的右脚踝骨严重变形,一遇到阴天下雨,这条腿就疼得厉害。

     过了两天他们又一次提审我,又用别的方式打我,用烧化的塑料布往我身上滴,打耳光,让我喝脸盆里打过肥皂的水。他们就是让我承认我抢劫了,说和我共同作案的梁小龙已经抓到了。我说我绝对没干,你让梁小龙和我对质。他们说,“和你对质?你想的倒不赖!”

     最后有人拿手枪敲我的额头,说“你再不承认我就一枪打死你,就说你跳楼逃跑被打死了。”现在我额头上还有伤疤。这种情况下,我想我只有活着出去才有机会和梁小龙对质,我说就按你们说的记吧。他们说梁小龙都说了,我说你们就按梁小龙说的写吧。

     他们写好之后,当时我的手已经被打得不能握笔了,他们就替我签好字,然后拿着我的手按了手印。

     在那份“口供”上,我“交代”了曾8次蒙面入室抢劫的犯罪经过。

     到了1992年11月,梁小龙被抓住了,我听说之后心里非常高兴,心想这次我的冤案也该到头了。

     当时预审股的李传贵股长让我认了一个人,我认出是梁小龙,5年之前我见过他一面,我和他哥在一起做过生意,去过他家里。

     接着就是提审我,李股长对我说,梁小龙没有咬你,他是昨天才抓住的。李股长也不明白是怎么回事。李股长说,梁小龙都不认识我。

     我就说我的事情现在该真相大白了吧,李股长说我再向领导汇报看怎么处理。

     我一等再等,到了1993年春天,梁小龙已经因为另外一起案件判刑,我就多次反映我的案件为什么不处理?我和梁小龙没有关系。但我没有等到任何回复。

     到了五六月份,我突然得知我媳妇被抓到看守所了,听说是因为行贿罪被抓起来的,还听说李传贵股长也被抓进去了,

     紧接着鹿邑县检察院就来了五六个人提审我,问我是不是知道我媳妇给李传贵股长送了5000元钱的礼,我就说我不能冤枉李股长,我们家也没有钱给他送礼。

     我后来就到处申诉,见人就问。后来预审股的一个人说,你叫吧,判不死你压死你!你叫唤什么?!

审判

     到了1996年七八月份,周口地区检察院又对我进行提审,他们对我进行人格侮辱,说我老婆和谁相好了。

     结果一个月之后我的起诉书就下来了,是周口市中院发出的。我当时就说,我怕的是鹿邑县法院审我,这样我就不容易上诉到省高院去了,我相信省高院会是公正的。

     又过了一个月,听说我的案子因为证据不足,在周口市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决定将本案“降格”处理,由鹿邑县法院审判。

     后来鹿邑县法院的人来给我发起诉书,1997年农历正月初一,我给审判长写了一份自诉答辩书,哭诉自己的经历。

     结果没有起到什么作用,最后判决书下达时我还跟审判长讲,审判长就告诉我:“胥敬祥,你也被关了那么多年了,你还不知道胳膊拧不过大腿?现在你就上诉吧。你也知道中院已经发过你的起诉了。其中的厉害关系你也明白吧,你上诉也是白上诉!政法委研究了,就这样判你!我也知道你不公。”

     1997年3月7日,鹿邑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我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随后我被送到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我就开始申诉,但有领导不让申诉,说申诉就是不认罪。一直到1998年,我又找领导提出申诉,领导终于同意我申诉,但不能向省高院、省检察院申诉,那是越级。我说要是在周口市有关部门申诉的话还是死路一条,他说这是规定。

抗诉

     我的申诉一直没有回音。直到1999年,省检察院检察官蒋汉生来监狱了解情况。他问我感觉不公为什么没有上诉?我就把其中的情况和他讲了。我说我当时身体和意志都不行了,如果再抗争恐怕我就见不到你们了。

     后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的案子做出了《再审决定书》,认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鹿邑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直到2001年3月,我接到鹿邑县法院发出的再审决定书,当时我认为我的事情终于可以真相大白了,省检察院已经查这个案子了,我觉得没有人敢再动什么手脚了。

     但是我在接到再审决定书的第三天,监狱的狱政科就说我不服从管理,把我严管了,就这样把我严管了53天,那段时间我就知道这一次没有多大希望了。

     开庭审理时又给我加了很多荒谬的证据,审理结果是裁定维持原判。我接到该裁定提出上诉。2003年3月25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 003年5月12日,河南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了无罪抗诉。直到7月,我才知道周口市中院判决维持原判了,到现在我都没有接到周口地区法院维持原判的裁定。

释放

     在今年的3月15日,历经了这么多磨难,我终于走出了监狱。

     下一步我就准备申请国家赔偿,也请了法律援助的律师。虽然怎么赔、谁赔偿我还不清楚,但我相信,该我得到的东西,国家不会亏我一分钱。哪怕国家赔我一分钱,只要是法律规定的,我都愿意。

     家里现在不太好,房子塌了,东西也都被人拿完了,父母在我狱中的时候相继去世了,他们没有看到我出来。

     现在孩子不想让我出去打工,想让我在家干些农睿??易魑?桓瞿腥耍?矣Ω糜梦业乃?秩フ跚??炊岳掀拧⒑⒆咏?谢乇ǎ?3年,我没有尽到一个丈夫、一个父亲应该尽到的责任。但我的身体在狱中患上了?陨鲅住⑿碾跫⊙椎炔。?チ撕眉父龅胤酱蚬ざ济挥姓业焦ぷ鳌?

     今天我的案子能够有这样的转机,我要感谢省检察院的主要领导主持公道,正是省检察院两届领导的支持,蒋汉生检察官才把我的案子坚持了7年。

     现在我想,那些在审查我的过程中违法的人,法律应该惩罚他们,如果说法律认为他们构不成犯罪或者构不成处罚,那也是法律规定的。我现在就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法律在我心中是很神圣,很公正的。
作者: JW    时间: 2009-9-13 07:28:11

2006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张金波无罪。一起民警含冤入狱10年的错案终于真相大白。站在被告席上的张金波流着泪哽咽地说:“10年了,我没有掉过一滴泪,为的就是等到这一天。”

    张金波因强奸罪名入狱10年,他被还以清白时,已服满刑期。


被抓时才在卷宗上看到“强奸”二字


     1995年时,张金波是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芦家派出所的一名管片民警。当时,他辖区内的居民45岁的郭某,与丈夫开了一家小饭店。原定当年3月8日开业,因没有办理防火执照,张金波未让她开业,从此留下祸根。后来郭某请张金波吃饭、洗澡,并许诺说市局“有人”可以帮他升官。不久,郭某的小饭店开始营业了。

     然而,张金波没有想到,在1995年5月12日那天,他的人生从此改变。那年他仅仅32岁。

     那天下午3时左右,张金波来到郭某的小饭店检查,听到房间里有打麻将的声音。他推门而进,发现郭某正同3个男人打麻将。当时张金波身穿警服,3个男人看见他就推倒了手中的牌,只有郭某无动于衷。张金波回忆说:“当时郭某对其他人说,别理他,继续玩儿。”

     张金波感觉像是受到了“污辱”,非常生气,看到桌上有钱,就认定他们是聚众赌博,于是上前收起麻将。郭某与她儿子的女朋友李某上前与张金波撕抢。张金波更加恼火,认为郭某和李某的行为是妨碍民警执行公务,要求她们到派出所听候处理。

    大约半个小时后,张金波回到派出所。令他没想到的是,郭某与李某正在派出所里控告张金波耍流氓。事后张金波从当时的笔录内容得知,郭某说,张金波打李某,并持枪威胁李某。李某说,张金波打她,还撕扯她的衣服摸其乳房。

     5月31日下午,郭某又到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控告张金波,说他在1995年3月至5月间3次强奸了她。

    当晚6时,张金波被刑事拘留,而此时他还不知道自己犯的是什么罪。提审他时,他才从卷宗上看到了“强奸”二字,当时他“气得肺都要炸了”。


在看守所待了671天后被无罪释放


    市公安局纪检委专门针对此案成立了专案组。原专案组成员、南岗公安分局预审科预审员孙洪彬回忆当时的情景:“我被抽到监察室帮忙,领导说,市局转来一份举报材料,要求7天之内搞清基本犯罪事实,报送检察院批捕。”

    6月6日,专案组一行六七人来到看守所对张金波进行了第一次提审,张金波拒不承认犯罪事实。

    提审结束后,孙洪彬问专案组组长:“日期写哪一天?”对方回答:“往前提。”按照法律规定,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提审。孙洪彬就按照要求将日期提前到了法定期限内。

    第一次提审,张金波没有承认犯罪事实,专案组很不满意。孙洪彬就去搜集其他证据。“当时就认为他有罪,所以想办法凑足材料。”孙洪彬说。

    举报信中还提到另外两件事,一是张金波授意在郭某小饭店门前建一小房,并要据为己有。二是郭某的弟弟请张金波和另外两名民警到洗浴场所嫖娼。

    后经孙洪彬调查,第一件事居委会证实,小房是准备做警务室用的,同时为贫困户解决生活困难。而关于嫖娼的事,也没有被查实。

    这期间,南岗公安分局两次报请南岗区人民检查院批捕张金波,但均被退卷要求补充侦查。在第三次报到检察院后,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最终于1995年9月13日将张金波批准逮捕。罪名是涉嫌强奸,其主要证据是被害人郭某的供述和其未过门儿媳李某的佐证。

    此后从1995年11月至1997年2月6日期间,市公安局七处先后数次将预审卷移交市人民检查院提请公诉,并在原来“强奸罪”的基础上新加上了一个“流氓罪”,但均被市检察院退回。

    1996年6月4日,市检察院作出决定,张金波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提起公诉。1997年2月6日,张金波已在看守所度过了671天后,被无罪释放。那一天正是除夕。


因为上访再次被抓

    张金波出来后,被安排在南岗公安分局行管科工作。第一个月发工资的时候,他发现自己成了“编外”人员,心理极不平衡,开始不断找领导要求安排工作。1997年2月27日,张金波分别向南岗公安分局和南岗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赔偿申请书,要求对他的错误刑事拘留予以赔偿。

    3月27日,南岗分局向张金波送达了“拒赔理由书”。

    7月17日,张金波申请赔偿一事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然而,一个半月后,法官通知张金波案件停止审理,并告之卷宗已被有关部门调走。

    张金波的代理律师说,张金波因为上访,引起了有关方面的不满,有关部门为此召开了由公、检、法参加的协调会。孙洪彬作为办案人参加了会议,他回忆说,当时领导对张金波上访一事很反感,“身为警察还要求赔偿?”有位领导当场问:“张金波案能不能定得住?”有人回答说:“应该能定祝”

    就这样,在1998年2月16日,张金波第二次被抓进看守所。据张金波反映,公安机关并没有出示拘留或逮捕证,他仅收到了一张《哈尔滨市公安分局撤销对张金波释放证明的通知》。

    4月14日,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南岗区人民法院没有公开审理此案。记者注意到,起诉书只有两页,其中是这样描述3次强奸事件的:被告人张金波于1995年3月下旬某日14时许,到被害人郭某家中,以手枪相威胁,将其强奸;1995年4月初某日14时许,被告人张金波用手枪顶着被害人郭某饭店服务员李某的脑袋,逼其敲开被害人郭某的房门,将郭某强奸;1995年5月某日15时许,被告人张金波用手枪顶着李某的脑袋,逼其敲开被害人郭某的房门,将郭某强奸。

    公诉机关提出的主要证据,仍然是郭某的证言和李某的佐证。张金波拒不认罪。

    张金波在法庭上辩护说:“仅凭郭某和李某的证言不能确定我有罪,而且两人的证言漏洞百出,比如李某的证言中称,我用手枪顶着她的脑袋从饭店后门将她拖出,然后叫开郭某的房门将郭某强奸。而实际上,该饭店根本就没有后门。”法庭上,张金波始终认为郭某和李某在诬告陷害他。

    1998年10月26日,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张金波犯有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对这一判决,张金波当庭提出上诉。

    1999年4月2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金波被投监到黑龙江省黎明监狱。


二审合议庭一致认为被告无罪,但审判委员会未获通过

    刘道源是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名审判员,曾经担任过张金波一案的审判长,如今已退休。刘道源回忆说,1998年10月他接手这个案子后,经阅卷发现证据不切合实际。除了郭某的证言和李某的证言佐证之外,没有发现强奸案中最重要的物证,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精斑。

    于是,刘道源亲自找到了郭某与李某核实情况,发现证言有多处明显的瑕疵。比如李某在证言中提到:“张金波用手枪顶着她的脑袋从饭店后门将她拖出,然后叫开郭某的房门将郭某强奸。”而实际上,饭店离郭某的住处有20多米远,且门前是公交车站,人来人往,“持枪胁迫”不符合常理。而按照李某的陈述,李某敲开郭某房门后,张金波将李某撵走。“李某并不在现场,又怎么会认定张金波强奸了郭某呢?”刘道源曾经问过李某:“你看清张金波拿的是什么样的枪吗?”李某回答:“看清了,锃亮锃亮的。”刘道源又问:“像电镀似的?”李某又答:“是的。”刘道源说,见过枪的人都知道,枪口是乌黑的。

    刘道源说,强奸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必须慎之又慎,没有充分的证据绝不能判决有罪。据此,刘道源写出了“无罪”的结案意见,在合议庭讨论时,大家一致同意这种意见。

    按照规定,需要改判的案件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在审判委员会上,刘道源陈述了改判张金波无罪的意见,但未在审判委员会上通过。刘道源说,审判委员会有人提议,这案能定得祝表决时,审判委员会认定张金波有罪。

    “没办法,我只好违心地起草了张金波有罪的判决书。”刘道源说,连续好几天他都睡不好觉。此后,他就再没接触这个案子。2000年他就退休回家了。


再审又回到二审法院,再次维持原判

    张金波坚信自己是无罪的,又在狱中提出申诉,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法院认为,张金波身为警务人员,多次持枪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原一审、二审判决,裁定定罪并无不当。

    但张金波并没有就此放弃,他说:“即使剩下最后一口气,我也要把官司打到底,我相信终有还我清白的一天!”在狱中,他每天只睡两三个小时,一有时间就学法律,研究案子,想办法为自己申诉。

    在监狱外面,张金波的父母也不断地到哈尔滨及北京上访,甚至“三九”天在室外长跪不起。张金波的冤情终于引起了各级有关部门的重视。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指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立案审理。2004年5月1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书》,认为原判认定张金波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遗憾的是,2004年8月26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认为,有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实,有证人李某的证言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张金波以持枪威胁手段强奸被害人的事实。该裁定再次维持原判。


省高院直接提审此案,“受害人”及证人均未到庭

    2005年7月1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金波一案再次发出《再审决定书》,决定由本院进行提审。

    开庭前,省高院法官到监狱中问张金波有什么要求?张金波提出两个请求:一是要求此次开庭时请法院传郭某和李某到庭,张金波要当庭和她们对证;二是要求法院为张金波、郭某和李某分别做测谎实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了张金波的诉讼请求。

    但此时,郭某与李某已不见踪影,法官费了一番周折才找到她们,并将开庭传票送到她们手中。但在11月29日开庭时,郭某和李某并没有出庭。

    2006年12月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害人郭某证实张金波几次对其实施强奸的陈述不够稳定,既有本身不一致的地方,又有与证人李某证言相矛盾之处,李某的证言亦如此。且被告人张金波始终不供认强奸被害人郭某。因而原裁定依据被害人郭某的陈述和证人李某的证实认定张金波强奸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宣告张金波无罪。此时,张金波已在监狱里服满刑期,并于2006年5月30日刑满释放。

    近日,记者按照地址找到郭某的饭店,发现那里已变成一家书店。记者在小区询问郭某与李某的住处,邻居说,这家人早就搬走了。本报哈尔滨2月8日电


莫须有的罪名让一个家庭蒙羞

    如今,张金波已经44岁了,虽然法院最终宣判张金波无罪,但“强奸”的罪名给他和家人的生活蒙上了挥之不去的耻辱。

    为了给儿子伸冤,张金波的父母连续上访告状,已是耄耋之年的他们苍老了许多,原本幸福的家庭也变得家徒四壁一贫如洗。

    本应在家颐养天年的父母,为了给儿子上访翻案变卖了家里的房子,倾尽了所有的积蓄,只能靠打零工赚取生活费。他们在北京上访期间,只住得起4元一天的通铺。因为要排队等待接见,他们经常一天吃不上饭,生怕错过会见的时间。以前的邻居因为张金波的案子对二老百般嘲讽,这使得二老颜面尽失无地自容。

     “父母年纪都大了,我非但没能尽到儿子的孝道照顾陪伴他们,还要让他们为我到处上访告状。我出来以后才知道,我妈大冷天跪在政府门前,为的就是能够引起他们的重视,有机会为我申辩……”张金波哽咽地说,“幸运的是,我出来时两位老人还健在,我就知足了。要是老人有个三长两短,这一辈子我都愧疚啊!”

    1995年“出事”时,张金波已与妻子离婚了,6岁的女儿由前妻抚养。但是张金波没想到,他的入狱仍然给女儿带来了不良影响。

    开始女儿还小,不知道爸爸出了什么事。因为很长时间没见过爸爸,就打电话问奶奶:“爸爸去哪儿了?”奶奶只能骗她说,爸爸出差了……

    上了中学后,张金波的事情传到了女儿所在难?#?鲜?屯?Э?加靡煅?难酃饪创??S幸淮危???玖思复楹焱贩ⅲ?鲜ι??亟??械浇淌彝饷妫?莺莸嘏?浪??杂镏新冻稣沤鸩ㄒ颉扒考樽铩北慌行痰氖隆E??谝淮沃?懒烁盖住俺霾睢钡恼嫦啵?皇奔湮薹ń邮堋K?虻缁案?棠淌笨拮藕埃骸拔液薨职郑??梦以诶鲜?屯??媲疤Р黄鹜罚 ?SPAN>

    为此,女儿转到了另一所学校,但张金波的事情还是很快传开了。最终,张金波的女儿主动提出了辍学,现在社会上打工维生。

    张金波一直觉得愧对自己的家人,也愧对他的女朋友。张金波被抓前,正在谈恋爱,出事之后,女朋友相信他是清白的,她一直等到2001年,见案子还没有结果,才不得不与他分手。

   “这10年都不知是怎么过来的,恍然一梦!”张金波仰天长叹,“人的一生,能有几个10年?而且是正值青春的10年?”

   “换成是你,你能不要求恢复名誉,恢复工作吗?能不依法申请赔偿吗?能不去追究诬告陷害者的责任吗?”张金波质问,可这一切又怎能抵得上我的青春?本报哈尔滨2月8日电


迟到的正义
  
    2006年12月18日,对于哈尔滨民警张金波来说,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这一天,他终于等来了正义,虽然迟到了10年。

    人生有几个10年,张金波人生黄金期的10年却在监狱里冤枉度过。“强奸罪”让家人蒙羞,甚至连与他前妻生活的女儿也难以幸免,在老师和同学面前抬不起头,最终辍学;为上访,用光积蓄,房子变卖,父母历尽艰辛。人生不能假设,损失无法弥补。


正义为何姗姗来迟?

    张金波“强奸”案并不复杂,证据明显不充分,但我国为防止错案设立的监督环节、纠错机制为何层层“失灵”?纠正一起错案竟花了10年时间。

    让我们回顾本案,看看纠错的一道道防线是如问?氐模?/P>

    按法律规定,批捕由检察院审查批准。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虽两次退卷要求补充侦查,但最终将张金波批准逮捕。

    起诉阶段,纠错机制也曾起了作用。1995年11月至1997年2月,哈尔滨市公安局先后数次将预审卷移交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并在原来“强奸罪”的基础上新加上了一个“流氓罪”,但均被市人民检察院退回。1996年6月4日,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次年2月6日,张金波被无罪释放。

    但法外的因素马上起了关键性作用,一次有关部门的协调会成为该案的转折点。检察院的监督功能也被“协调”掉了,从张金波第二次进看守所,到提起公诉、开庭审理,时间非常短。这就是“协调”带来的效率。

    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上诉是给予被告人的救济措施。张金波上诉了,但二审法院依然维持原判。个中原因是,合议庭认为他无罪,但审判委员会却认定他有罪。

    张金波在狱中多次申诉,却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直到张金波的家属告了多年,直到最高人民法院过问,才启动再审程序。

    如果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再审程序无疑是司法程序的最后一道防线。遗憾的是,再审还是由二审法院审理,再次裁定维持原判。试想,它怎么会自己给自己纠正错误呢?一则这是审判委员会定的,二则如果改判,就要承担错案责任。

    最终,还是省高院的提审起了作用,纠正了这起错案。此时,时间已过去10年。

    总结起来,从现在披露的事实来看,导致此案成为错案有两个关键性因素,一是有关部门协调,二是审判委员会否定合议庭意见。这两个组织都是以“会潮代替“法庭”,是与现代司法制度不相适应的。

    如果冤假错案一再发生,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就会大打折扣。如何完善纠错机制,真正坚持审判独立,提高纠错效率,是本案留给我们的“财富”,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作者: JW    时间: 2009-9-13 07:29:06

新华网石家庄2005年7月12日专电: 今天,据唐山市“7·12”民警刑讯逼供案发生已经整整三年。随着近日法庭对原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开发区分局局长王建军等人的宣判,终于使这起由7名公安人员炮制的李久明冤狱惊天大案,以正义伸张、冤狱昭雪而告一段落。

原南堡开发区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因犯有刑讯逼供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市刑警支队一大队原大队长聂晓东、原副大队长张连海、原侦察员宋金全,南堡开发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原大队长卢卫东、原教导员黄国鹏等另外5名涉案民警被判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对于蒙冤867天、身心满是伤痕的河北省冀东监狱二支队原政治部主任、二级警督李久明来说,这是一次迟来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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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亲属家发生劫案,二级警督成杀人嫌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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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7月12日凌晨2点多,李久明的女友唐小萍打来电话,急切地告诉他:“我姐姐、姐夫被人刺伤了,赶紧找辆车,送他们去医院吧。”两人早就由于李久明不愿离婚而矛盾日深,此时李久明误认为她要骗自己去约会,因此一口拒绝,并挂断电话。

        当天夜里,唐小萍的姐夫、冀东监狱一支队干警郭忠孝家中确实遭遇了重大抢劫伤人案,郭忠孝和妻子被蒙面歹徒刺成重伤。随后,公安部门发现了李久明与唐小萍的暧昧关系,及两人屡屡发生矛盾的情况。李久明逐渐进入警方视野,并被定为抢劫杀人嫌疑人。

        7月13日上午,李久明被南堡分局几名刑警带走,办案人员当夜从他家中搜出一把钢珠手枪,更加锁定他为重大嫌疑人。事后查明,李久明的职责就是管理枪支。一次看望监狱一位老领导时,这位老领导托他上交那把钢珠枪,而李久明随手将枪放在了家里。但通过这个证据,2002年7月16日,李久明被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以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刑事拘留。

        2002年7月21日至24日,在南堡公安分局办案人员的“全力”审讯下,李久明供认了杀人事实,随后被正式逮捕。2003年6月,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李久明提起公诉。2003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久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带民事赔偿102976元。李久明提出上诉。

   
刑讯逼供,酿成惊天冤狱

   
       2002年7月21日上午9时,南堡公安分局副局长杨策、刑警大队队长卢卫东来到唐山市第二看守所,第一次提审李久明。李久明事后说:“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一间办公室里,我自认没有犯罪,当天一直到晚上10点我都没有承认。但是,王建军和杨策以及卢卫东、黄国鹏等10多人,把我按坐在地上,4把椅子把我挤在中间,手指、脚趾系上电话线,用老式摇把电话连续电击我。当时,我疼得嗷嗷直叫,办案人员张连海就拿一个墩布堵住我的嘴。”

        经受这种非人折磨十几个小时后,李久明终于崩溃了,招供说人是他杀的。7月22日凌晨4点,在持续威胁下,李久明在反复修改多次的口供上签了名。7月23日下午,王建军和杨策再次提审他,李久明回忆说:“到下午3点,那个黑色的电话被摇坏了,他们又找来一个绿色老式电话,可能是线没接好,摇时没有电,我就假装非常痛苦。但不到半小时就被他们发现了。电话修好后,这些人更是变本加厉地折磨我。四天三夜中,我被电击了三十多个小时。”

        李久明说,2002年8月26日,分局刑警第三次提审他,这次前后审讯达七天八夜,“在玉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间审讯室里,王建军等人多次酒后刑讯逼供。有一次灌了我十几瓶矿泉水,灌得耳朵都往外冒水。他们还买来芥末油和辣椒面,用芥末油和辣椒面兑上水灌我;还把芥末油抹在我的眼睛、鼻子里……”据事后有人说,李久明脸、大腿和脚面浮肿,手指上有糊痂,有的手指还往外渗着鲜血,脚趾头缝流着脓,有的脚趾头缝甚至露出白骨。

        “一次次受着那种折磨,想死的滋味都有,虽然我也想否认杀人,但最后只要求这种状况能够结束,让我说什么都行。”陷入崩溃的李久明,最终让说什么说什么,让写什么写什么,最终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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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同窗,仗义救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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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久明涉嫌杀人的证据链存在着严重不足,辩护律师李树亭说,郭忠孝夫妇的陈述认为凶手是李久明,纯粹出于猜测,而不是目击。但是,公安人员却依据二人的猜测,对李久明进行了刑讯逼供和诱供,使他被迫承认有罪。

       李久明蒙冤后,有人把消息告诉了正在中国政法大学进修的纪桂林,纪与李久明20年前曾是滦县师范的校友,后来又同在冀东监狱工作过。听到案情介绍后,纪桂林受李久明妻子委托,开始在北京给李久明找律师,律师朱爱民听说后,同意义务代理官司。2002年9月23日,朱爱民会见李久明后告诉纪桂林,李久明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纪桂林由此把他对此案的种种疑问写成材料,四处奔波。

       2004年8月17日晚,一个不期而至的匿名电话给纪桂林带来了巨大惊喜。电话中的人告诉他:“纪哥,告诉你一个好消息:真正的凶手已被温州警方抓获并判处死刑,姓蔡。”纪桂林差点儿喜极而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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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凶落网,险遭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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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来,2004年6月初,家住离冀东监狱不远的唐山市乐亭县、曾屡屡抢劫、强奸和杀人的蔡明新,在温州某看守所被看押期间,一次在看电视警匪片时吹牛说:“太笨啦,我过去收拾一个男人的时候,几拳就把他打趴下了,从四楼光着脚丫子跳下来。”狱侦干警据此,把他在冀东监狱家属区犯下的重案审了出来。2004年6月8日,温州警方将《协查通报》发到唐山,请求协助核查。

        接到温州警方发来的《协查通报》后,王建军和杨策等人6月10日赶到温州,对蔡明新进行了提审。但是,二人却是悄悄去悄悄回。之后,唐山市公检法三方组成调查组再次悄然开赴温州,分别进入温州公检法系统,提阅蔡明新案卷。由于蔡明新是在最后时刻供出新案情的,在温州中院掌握的案卷中,就没有其在冀东监狱家属区作案的任何记录,调查组也未发现这种情况,于是,这个“天大秘密”就被刻意隐瞒了下来。

        接到匿名电话的第二天,纪桂林和律师李树亭火速飞往温州。在看守所,有关人员仔细翻阅了他们带去的案卷后说:“蔡明新的供述与卷宗记载的情况一致。”他俩还得知,蔡明新被判死刑将要执行。纪桂林庆幸道,如果不是有人在蔡明新执行死刑前打电话通知,事态真不知如何发展了。他俩迅速写出情况反映,传真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刀下留人”,重新调查。


各方真情,真相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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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8月29日,纪桂林带着写好的材料,找到了北京著名法学家夏家骏,得知警方个别办案人员明知真凶落网,还要将错就错、徇私枉法、掩盖事实、封锁消息时,这位老人气愤冲天。事件最终引起了中央有关领导的关注。

       2004年9月17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专案组分别前往温州和唐山调查,案情出现转机。11月26日下午1时,河北省政法委有关负责人宣布,李久明重获自由。11月27日,南堡公安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和刑警大队长卢卫东3人,被宣布停职审查。12月7日,由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三级检察机关组建的专案组进驻唐山,开始调查制造冤假错案的有关人员。12月15日,王建军、杨策和卢卫东等12人被专案组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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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的公正,沉重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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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月,在法庭上,张连海、宋金全、卢卫东、黄国鹏四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李久明是不幸的,但也是幸运的,因为他有那位勇于出手相救,并为此长期苦苦质证的同学纪桂林;因为真正的罪犯蔡明新落了网,而且因吹牛被发现了重大案情;因为有那个赶在蔡明新被执行死刑前的匿名电话;因为有法学专家夏家骏教授等人为之仗义执言,上书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关注……这么多因为中若有一个不能实现,李久明的冤案能否昭雪,正义的翅膀能否伸展都还难以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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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W    时间: 2009-9-13 07:30:33

新华网昆明2000年11月17日专电 昆明市今天在昆明市体育场举行了备受关注的昆明杨天勇特大杀人劫车团伙案公判大会,罪大恶极的7名主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伴随着杨天勇等人的处决,昆明一起骇人听闻的冤案同时得到了纠正。

由民警到死囚,又由死囚到民警,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走过了一段坎坷的人生路。

  杜培武因故意杀人罪于1999年2月5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不服提起上诉后,1999年10月20日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杨天勇特大抢劫杀人团伙案于今天告破后,7月6日杜培武又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当庭释放。7月11日昆明市公安局以昆公监发(2000)12号文件恢复杜培武于2000年3月7日被开除的公职,同时杜培武的党籍及工资福利待遇也得到恢复。目前杜培武尚在医院接受治疗。

  杜培武案教训深刻,发人深省。

【 一 】

  1998年4月20日下午19时左右,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王晓湘及昆明市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人枪杀,二人尸体后被人发现置于一辆牌照号为云O·A0455的昌河微型警车上,载尸汽车被人从第一现场移动弃置于昆明市圆通北路40号一公司门外人行道上。

  这一案件引起了云南省和昆明市的高度重视,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侦破此案。4月22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王晓湘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拘押讯问,7月2日被刑事拘留,8月3日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杜培武,10月20日昆明市检察院以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9年2月5日昆明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杜培武死刑。

  至此,一起骇人听闻的冤案宣告形成。

  2000年6月中旬,昆明公安机关破获杨天勇等抢劫杀人团伙案,缴获王俊波被抢手枪(七七式,枪号:1605 825)等赃物,犯罪嫌疑人供认1998年4月20日杀害“二王”系他们所为。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办案人员发现所谓“杜培武报复故意杀人”纯属子虚乌有,于是经上级同意,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宣告杜培武无罪释放。

  在云南省高级法院关于杜培武案的《刑事判决书》中,有这么一句话:“被害人……被枪杀……的事实,已有由公安机关提供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新的证据证明非杜培武所为。原审判决认定杜培武犯罪的证据已不能成立”。
 
【 二 】

  “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是怎么产生的?

  首先得从杜培武一天的日程说起。

  1998年4月20日,杜培武于上午7时20分乘戒毒所的车去戒毒所上班,戒毒所距杜培武居住的市公安局宿舍约20多公里。8时30分杜培武到达戒毒所开始上班。当时杜正准备报考中央党校法律本科,所以全天都在办公室复习。下午下班后他到食堂吃饭,当时有本单位的同事在场。饭后还和同事高玉才在办公楼下的石凳上聊天。19时许他又到办公室复习,因当晚办公室所在地要放录像,杜培武怕噪音大影响复习就从办公室拿了学习资料回宿舍复习,他出办公室所在地强戒部的门口时(约19时40分)还碰见另一名同事李颖,回到宿舍约20时,一直在宿舍呆着到21时多才从宿舍出来拿着杯子到食堂取牛奶,又碰到同事黄建忠,他和黄在一块又聊了一会儿,之后到戒毒所大门口打电话回家问保姆其妻王晓湘回家没有,保姆说没有,杜又打两个传呼找王,也没有回音。此后杜培武回到宿舍,又用手机打了几个传呼给王晓湘,但仍无回音。打传呼不回的现象是两人恋爱、结婚近六年从未有过的,杜培武感到很诧异。

  21日上午上班后,杜培武又打电话到王晓湘单位(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问王晓湘下落,她单位领导说没有看见王上班,杜又问是否请过假,领导说也没请过假。这种现象也是从未发生过的,杜培武担心妻子出什么事,便开始寻找,同时把情况向戒毒所领导作了汇报。当时他担心妻子出车祸或者碰到什么意外事故,为此打电话到所有交警队查询有无交通事故,还通过市局情报资料处查询全市是否出现过不明尸体的情况。但王晓湘仍杳无音信,杜培武焦虑不安。当天下午通讯处王晓湘领导、戒毒所杜培武领导都来到杜家,帮助他寻找,但依然没有消息。这时杜培武感到妻子一定出什么事了,不能再这么等下去,于是向“110”报了案。

  到22日上午王晓湘仍无音信,杜培武认为最大的可能是王晓湘出什么事了。22日下午14时左右,戒毒所一位领导来到杜家,问杜培武吃饭没有,说没有吃就到下面吃。杜培武便和他一块下楼上了一辆车,车开到云南省交通警察培训中心大门口时停下了,突然从汽车两侧上来几个人将杜培武按住,全身上下搜他的身,杜培武因妻子失踪早已吓得六神无主,见此情景更是受惊不小,他大声问:“你们是什么人?你们干什么?”没有任何一个人说话,他又问邀他下楼吃饭的领导:“他们是不是抢人的?”还是一阵沉默。这时车又重新上路,一直开到昆明市公安局刑事侦察支队,几个搜他身的人把他带到支队四楼的一间大办公室,让他坐在那里一直坐到下午5时,才把他交给专案组。

  在专案组,杜培武被反复讯问4月20日的活动情况,接着3天3夜不让他睡觉以交代问题。从4月22日下午到5月2日连续10天被留置讯问。其间,身为警察的杜培武多次向办案民警索要留置他的法律手续,但对方只给了他一张《传唤证》,杜说,一张传唤证最多只能留置我12个小时,你们却关我10个昼夜,又拿不出其他法律手续,凭什么还要扣押我?办案人员竟然说:“想扣你,就扣你,要什么法律手续?”。

  在被扣押审查期间,杜培武终于从办案警察口里知道了王晓湘和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人枪杀的事,知道自己被怀疑为杀人凶手。他一方面为妻子的不幸而伤心,一方面又为自己被定为杀人嫌疑而难过。

  审查10天以后,因为案情没有多大进展,办案人员只好将杜培武送到其单位昆明市强制戒毒所变相关押。与此同时,专案组内查外调的工作却一刻也没有放松。由于杜培武作为杀人嫌疑“有诸多疑点,且无直接证据”。6月30日上午,几个办案人员将杜培武从戒毒所带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CPS心理测试,此即俗话所谓“测谎仪”测试,市中级法院的一男一女两名工作人员对杜培武进行了测试,他们出了若干组题目要杜培武回答,内容和案件有密切联系,如问:“4月20日晚你有没有离开戒毒所?”“是不是你上车开枪把他们杀死的?”“是不是你用王俊波的枪把他俩杀死的?”等等。杜培武据实作了回答。测谎仪在一些问题上认为杜培武所说的均为谎言,据此办案人员信心有所增强以为胜券在握,现在已是让杜培武痛快交代“罪行”的时候了。于是从6月30日晚到7月19日,发生了一场令杜培武永生难忘的“高强度”审讯。

  据杜培武的陈述,他遭到了办案者十分野蛮十分残酷的刑讯,超出人的生理、心理忍耐极限,杜培武在酷刑下被迫承认自己实施犯罪:怎样对“二王”关系怀恨在心,怎样骗枪杀人,怎样抛尸,怎样选择第一现场……7月2日,杜培武正式被刑事拘留,8月3日被逮捕。7月19日,杜培武被送到昆明市第一看守所关押,在向在押犯了解看守所民警不会打人的情况后,杜培武于7月28日分别向驻所检察官和市检察院提出《刑讯逼供控告书》,并向驻所检察官展示他手上、脚上、膝盖上受刑被打后留下的伤情,次日即7月29日,该检察官当着两名管教干部及上百名在押犯的面为杜培武验伤、拍照。

  1998年10月20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定杜培武构成“故意杀人罪”。起诉书称:被告人杜培武因怀疑其妻王晓湘与王俊波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对二人怀恨在心,1998年4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杜培武与王晓湘、王俊波相约见面后,杜培武骗得王俊波随身携带的“七·七”式手枪,用此枪先后将王俊波、王晓湘枪杀于王俊波从路南(现为石林彝族自治县)驾驶到昆明的云O·A0455昌河微型车中排座位上。作案后,杜培武将微型车及两被害人尸体抛置于本市园通北路四十号一公司门外人行道上,并将作案时使用手枪及二人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物品丢弃。以上犯罪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尸检报告,枪弹痕迹检验鉴定书、查获的杜培武所穿长袖警服衬衣、及衬衣手袖射击残留物和附着泥土、作案车上泥土的鉴定和分析报告、有关的技术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在卷。

  1998年11月18日杜培武接到《起诉书》,12月12日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陈述书》。在《陈述书》中,杜培武指出“公安人员违法办案”,对他进行刑讯逼供,公诉书“指控证据不足”,并着重就所谓“射击残留物”及“附着泥土”谈自己的理由。他说衣袖上的“射击残留物”是他年前参加打靶时留下的,而他又有不洗衣服的习惯。如果真是他作案,并且如起诉书所说作案后将“手枪及二人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物品丢弃”,为何不把留下射击残留物的衣服丢弃呢?至于“附着泥土”杜培武认为他衣服上的泥土与本案没有内在联系,只有表面近似的联系,不能充分肯定本案中的泥土就是他衣服上的泥土,如果泥土只是“类同”不能作为作案的证据。

【 三 】

  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开庭不久杜培武就向法庭展示他手腕、膝盖及脚上被办案人员打他留下的伤痕,当庭控告办案人员对其进行刑讯逼供,并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7月29日在看守所为他拍下的可证明他遭受刑讯逼供的伤情照片,但未得到理睬。杜培武的辩护律师也为他作无罪辩护,两位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指控被告人杜培武犯有故意杀人罪的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1、刑讯逼供后果严重。

  律师认为杜培武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是真实的客观存在。据此,依据最高法院《贯彻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之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请求法院确认杜培武所作的供述无效。

  2、虚构现场“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有足迹附着的泥土的证据,误导侦查视线。

  律师指出,本案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仅仅记载该车离合器踏板上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根本没有“刹车踏板”及“油门踏板”上也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的记载,如此一来,由警犬用杜培武鞋袜气味和“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附着的足迹遗留泥土作气味鉴定,并且结果是“警犬反应一致”就存在一个致命的问题──这“刹车踏板”及“油门踏板”上的泥土是怎么来的?

  此外,律师还指出,公诉机关出示的杜培武有罪供述笔录只是多达几十次供述中的三四次,是否在其它笔录杜培武也是作有罪供述?为什么不全部出示?再则,这些有罪供述是在7月5日至7月10日这一时段作出的,在长达8个月的关押时间里,只有在这一期间作了有罪供述,故杜培武在此期间到底是处于何种精神状态?是否有刑讯逼供、引诱、威胁等情况存在?不能不让人质疑。又则,在四份有罪供述中杜培武表述同一犯罪事实竟然互相矛盾,如杀人的过程,弃物的地点,杀人的手段,杀人的时间,杀人的地点均不一致,这样的供述岂能采信?此外,公诉机关出示的认为能证明杜培武犯罪的鉴定,如泥土、射击残留物、气味的鉴定不仅均存在着取材时间、取材地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问题,而且与勘验报告等所描述的情况也不相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而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另外,在本案的勘验、鉴定中,没有见到证人的签名或盖章,也没有看到犯罪嫌疑人得知鉴定结论的说明,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

  据此,律师认为本案取证程序违法,现有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第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杜培武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动机。

  在这些方面,律师通过一些人证证实杜培武与王晓湘关系尚好,并不知道“二王”之间有何关系,认为杜培武“预谋杀人”的可能性极小,因而认为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缺乏主观要件,不能成立。

  第三,在客观方面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杜培武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1、杜培武没有作案时间。2、公诉机关说不出明确的发案地点,指控杜在车内杀人不成立。3、即使气味鉴定取证程序合法,由于嗅源没有与王晓湘的气味进行鉴别,加上市公安局两条警犬一条肯定一条否定的鉴定结论,无法说明杜培武是否到过车上,更何况在车上杀人。4、杀人凶器──王俊波自卫手枪至今去向不明。这只有二种可能,一是杜培武不如实交待,再是杜培武根本不知道枪的去向。公诉机关既然当庭说杜培武过去的交待是老实的,那么就只有后一种可能:杜培武没有作案,因而不知枪的去向。

  第四,本案中需要证据说明的一些情况,确没有任何证据说明,可见本案基本事实不清。

  面对律师提出的问题,公诉人感到需要休庭补充取证,于是一审的第一次庭审宣布休庭。

  1999年1月15日本案再次开庭审理。

  为了引起法官的注意,这回杜培武悄悄地将他在遭受刑讯逼供时被打烂的一套衣服藏在腰部,利用冬季穿衣较多的有利条件,外罩一件风衣将这一有力证据带进法庭。开庭不久,他再次提出刑讯逼供问题,要求公诉人出示照片。杜培武还使出了最后一招:当着包括法官、公诉人、律师及几百名旁听者的面扯出被打烂的衣服证明他曾经遭到刑讯逼供,证明他过去的有罪供述均是被迫的因而依据法律是无效的,但他所做的这一切被法庭漠视。

  这次开庭,律师又针对公诉人“拾遗补缺”般的补充及说明为杜培武作了有理有据的辩护,明确指出:“控方所进行的补充和说明,不仅没有解决说明其取证的合法,反而更进一步证明了取证违法的事实存在,其所举证据系违法所得,依法不能采信,而且应依法追究违法取证的法律责任”。

  如前所述,由于办案人员一致认定杀害“二王”非杜培武莫属,那么律师的辩护就反而成了“无稽之谈”了。果然,昆明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认为律师的辩护是“纯属主观、片面认识的推论,无充分证据予以支持,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杜培武在法庭上没有杀人的申辩,则认为是“纯属狡辩,应予驳斥”。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四 】

  出于求生的本能,杜培武于1999年3月8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以“杀人动机无证据证实;刑讯逼供违法办案;本案证据不足,疑点重重”为由希望省高院认真审查,不要草菅人命。4月6日,辩护律师刘胡乐、杨松向云南省高院提出《二审辩护词》针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针锋相对地予以辩驳,再次提出: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杜培武死刑,纯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严重违法。同年10月20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这个判决说:“……的辩解和辩护是不能成立的,本案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合法有效,应予确认……上诉意见和辩护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同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有采纳之处,本院认为在量刑时应予注意。”因此,改判杜培武为死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12月8日,杜培武被送到关押重刑犯的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一审判决后等待死亡的杜培武心灰意冷。他在留给亲人的遗书中说,他的家庭是被真正的犯罪分子毁掉的。他并且说,他的冤情只有等真正的犯罪分子落网以后才能洗清。


【 五 】

  杜培武的预言在两年以后终于实现了。2000年4月23日,一个名叫王春所的人和他乘坐的汽车离奇失踪。警方得到报案通过严密监控,抓获犯罪嫌疑人柴国利及其女友张卫华,经审讯,柴国利交代了以昆明铁路公安分局东站派出所民警杨天勇为首的抢劫杀人集团惊天罪行。尔后,杨天勇、杨明才、滕典东、肖力、肖林、左曙光等先后落网。据这伙犯罪嫌疑人交代,从1997年4月至2000年5月,他们共杀害19人(其中警察3人,联防队员3人,现役军人1人,女性2人),杀伤1人。共盗抢机动车20辆。在被杀的三名警察中,有2人就是王俊波和王晓湘。“二王”系杨天勇、杨明才、滕典东杀害,并抢走王俊波所配“七七”式手枪。到了这个时候,杜培武才被一伙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证明他是清白的。但他不仅已度过了26个月的非人时光,而且经历了从无辜民警到死刑罪犯的过程。

  云南省和昆明市主要领导迅速指示,要求有关部门立即解决这一冤案。

  一个无辜者转瞬就会成为一个凶残的“罪犯”?杜培武案引起了各方面的极大关注。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令华指出,杜培武案是典型的刑讯逼供案例,司法部门应从此案中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努力提高司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思想素质,不断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作者: JW    时间: 2009-9-13 07:31:11

两年半前,丘北县农民王树红被疑强奸杀人,因此被羁押达299天。在真凶归案后,重获自由的他已经成为一个浑身是伤的残疾人。

2005年6月23日,接受指定管辖的官渡区人民法院将开庭,公开审理当年办理此案的三名丘北县公安民警,理由是涉嫌刑讯逼供。据悉,由于案情影响重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将派人前来关注审理。

人物:

王树红,现年30岁,丘北县锦屏镇马头山村民委员会磨依村村农民,小学文化。三年前,他体格健壮,随便就能抗起一百多斤的东西,是家里的头号劳动力。而现在,他是七级残疾,胸11、12及腰1、2椎体轻度陈旧性压缩性骨折,腰部呈130度弯曲,无法直立,走路必须拄拐杖,,活动能力严重受限,至少丧失了85%。看上去就象一个憔悴的小老头。



【 事件回放 】


1、电击逼供,农民变身"强奸犯"

.2002年9月4日,王树红到丘北县城办事,下车后途经三鑫花园时,突然被一名男子拦住去路,并被强拉进了丘北县公安局。此人自称是丘北县禁毒大队副教导员,名叫刘自春,而抓王树红的原因是他"杀了人"。王树红回忆说,是在第三天的晚上,

该局另外两名公安李光兴(时为丘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卢梁甲等人也来审讯过他,对他说:"你老实点,小姑娘都说人是你杀的。"他辩解说:"我天天在家种地放牛,怎么可能杀人!"为让他屈服,二人就对他采取了用木棍殴打,电击等手段进行逼供。几次三番后,他被人拉起手在早已准备好的"笔录"上按下了手印。

让王树红遭受冤枉的案件就发生在他失去自由前几天。2002年8月28日,一个名叫朱永琼的年轻女子被人杀害在县城里的安乐旅社中,死前曾遭到强奸。在刚刚立案约一周后,县公安局就从王树红口中取得了这样的供述:当天10时许,王树红来到安乐旅社嫖娼,与朱谈好价钱后一起进入了306房间。由于王拿不出现金,朱不愿意发生性关系。于是,王强行将其扳倒在床上,并用双手分开其双腿,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完事后,朱要40元,王不给,却提出"再来一次"。挣扎中,王骑到对方身上,恰住其脖子,然后用包带勒住脖子,又拿卫生纸和朱身上的一件红色衣服塞在她嘴里。见对方已经不能动弹,王便仓皇逃离了现场。

根据以上有罪供述,2002年9月7日上午9时许,戴着脚镣的王树红被带到丘北县安乐旅社指认作案现场,此时,他已经被打断了胸椎和腰椎。由于害怕再被打,他"非常老实"。于是,案件的前期侦破工作进行得非常顺利,当年10月10日,丘北县检察院批捕王树红。10月11日,在县一中门口召开了公开宣判大会,宣布王"因嫖娼杀人"被逮捕。


2、非常奇怪,关键证据全没有


由于案情性质恶劣并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管辖方面的规定,丘北县检察院向文山州检察院移送起诉。文山州检察院受理后,发现该案存在大量疑点:第一、没有死者身体提取的遗留物(精斑)和王的血液(DNA)对比鉴定;第二、关于作案工具的供述前后矛盾;第三、王是否具有作案时间无法认定,关于此点,磨依村村民写有联名信,证实案发当日王在村里放牛。于是,州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先后两次把《提请逮捕书》退回丘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任何强奸犯罪中,精斑鉴定是最为关键的证据之一,那么,为何本案中没有做这个鉴定呢?迫于压力,2003年4月,丘北县公安局委托云南省公安厅就死者身体提取物(精斑)和王的血液(DNA)作对比鉴定,结论为"两者不属同一人"。这个重要反证引起了文山州检察院高度重视,于是,办案检察官多次前往看守所提审王树红,王反反复复讲述了自己是被屈打成招的情况。  


3、水落石出,真凶归案他无辜


在此期间另一起案子的告破,更证明了王树红的无辜。2003年6月24日,该案作案人名叫王标林交代:当日,由于母亲生病,他想找点钱买药,便打算到了抢劫小姐。为此,他专门买了一根小钢绳,挽成圈揣在口袋里就去了安乐旅社。遇到朱永琼(死者)。在和朱发生了性关系仅一分钟后,他就掏出钢绳,一手拉一头,勒在了对方的脖子上。朱断气后,他翻遍其身上的口袋,都没找到钱。于是,他就装好钢绳,直接下楼去车站坐车回家了。

真凶落网不久后的2003年7月1日,王树红被一部警车从看守所送回了家。此时,他已被无辜羁押达299天,遍体鳞伤从未得到过好好治疗的他已经无法站稳,家人连拖带拉才把他搀进家门。2004年6月4日,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标林死刑。


4、七级残疾,他要索赔6万余


在这之前的4月26日,丘北县人民检察院作出(2004)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确认了本院当年对没有犯罪事实的王树红实施批准逮捕的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条款,按照2003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决定支付赔偿金共16723.07元人民币。还没等检察院支付,王全家就表示:这笔赔偿实在太少,他们拒绝接受。

从恢复自由那一天时,王树红就一刻不停的在做着两件事:一是接受治疗,为此,家人到丘北县公安局索赔,公安称批准逮捕是检察院决定的,不应该又公安来赔;二是向有关部门强烈要求严惩当初在办案过程中殴打,并由此造成冤案的民警。2004年8月19日,县公安局刘自春、李光兴、卢梁甲3人被刑拘。9月2日,三人被正式逮捕。

由于全国媒体前期的持续关注,该案已经得到有关方面高度重视,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将派出专人,对整个审理进行旁听。昨日,在云南治国律师事务所,本报记者同时见到了受害人王树红和他的委托代理律师李斌。由于全身还有很多伤都没治好,他无法自己行走,是在哥哥陪同下来的,看上去反应非常迟钝,听力和口头表达能力都明显还没恢复。代理人李斌介绍说:经鉴定,现在王树红是七级残疾,胸11、12及腰1、2椎体轻度陈旧性压缩性骨折,腰部呈130度弯曲,畸形的非常厉害,活动能力严重受限,至少丧失了85%。

此案由丘北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云南人民检察院指定,移交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由该院负责提出公诉,案由是涉嫌刑讯逼供罪。今日下午,官渡区人民法院将开庭,公开审理此案。与此同时,王树红将委托律师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索赔63502.1元。
作者: JW    时间: 2009-9-13 07:31:37

附: 女检察官“火眼金睛”,纠正王树红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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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2005年07月30日



  6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对一起刑讯逼供案作出一审宣判。丘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副大队长李光兴、禁毒大队原教导员刘自春、刑警大队原民警卢梁甲因犯刑讯逼供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各一年零六个月。

  这是一起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后带出的刑讯逼供案。为查清这两起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云南省三级检察机关的干警付出了诸多辛劳。

  
疑点没逃过她的眼睛


  2003年3月中旬的一天,审查起诉丘北县青年农民王树红涉嫌“抢劫杀人”的案卷摆在了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女检察官陈新丹的办公桌上。

  这是丘北县检察院近日报上来的一起请示案件。案卷材料认定:2002年8月28日,犯罪嫌疑人王树红与卖淫女朱永琼讨价还价时发生争执,王树红强行与朱永琼发生性关系,并用挎包带将其勒死,抢劫财物后逃离现场。

  陈新丹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文山州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案件的岗位上笃守“不放纵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的执法理念,已经承办过50多件案件,无一差错。

  “杀人可能要被判死刑,审查起诉这个关口必须慎之又慎!”接受记者采访时,陈新丹这样说。

  她连续审查了三遍案卷,发现这个案子疑点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没有DNA鉴定结论这一关键性证据;其二,嫌疑人王树红作案的工具,即勒死被害人所使用的挎包(带)没有到案,而且照片也看不出死者是被用挎包带勒死的明显痕迹;其三,嫌疑人王树红作案时所穿的“石林牌”白色胶鞋没有到案,案卷材料称到王树红家中搜查也没有搜到。

  
疑点未查清,案件不能起诉


  发现上述疑点后,陈新丹带领干警火速提讯了王树红。“他们打我,我没有杀人!……”王树红翻供说。根据这些情况,陈新丹怀疑侦查人员有诱供的可能。

  公诉处长唐永国听了陈新丹的汇报后,立即组织全处干警对案件进行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本案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起诉。”

  案情和处理意见向院领导汇报后,检察长孙甸鹤和主管副检察长江玉昌当即召集唐永国和陈新丹开会,分析案情,研究了处理意见:一是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后由丘北县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丘北县公安局补充证据);二是进行内查外调,指派陈新丹负责查清案件疑点。

  随后,陈新丹又带领干警赶到丘北县,分别到该县检察院和公安局,用了20天时间,调查了解他们办理王树红案件的全过程。但是在丘北县公安局,由于当时办案人员已经发生了变动,核实证据很困难,虽然也调取到了一些包括录像在内的有关资料,但都不能回答检察院所提出补充侦查要求的问题。

  一个月后,丘北县公安局再次将案件报到文山州检察院,要求审查起诉。案卷中对检察院提出的主要疑点均未回答。

  “疑点没有查清,本案绝对不能起诉!”文山州检察院再次将案件退回丘北县公安局,提出需要从7个方面补充侦查的意见。

 
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


  就在文山州检察院一面退侦,一面坚决追查疑点时,王树红案件情况出现了陡转。2003年6月28日上午,消息传来:案件的杀人真凶抓到了,不是王树红,是王林标!

  原来,23岁的丘北县农民王林标因涉嫌抢劫被丘北县公安局现场抓获。经过审讯,王林标交代:他在2002年8月的一天(经核对即28日),窜到丘北县城安乐旅社306号房间,在与卖淫女朱永琼发生了性关系后,用事前准备好的钢丝线将其勒死,抢走现金103元。公安机关提取王林标的血液与留在朱永琼身上的精斑送检,确认杀人凶手为王林标。

  王林标的落网,证实文山州检察院发现和追查案件疑点坚持不起诉王树红的决定是完全正确的,丘北县公安局侦办的王树红“抢劫杀人”案是错案冤案成为定局。这时,文山州、丘北县两级检察院催促公安机关赶快放人。2003年7月1日,丘北县公安局释放了被错误关押296天的王树红。

  
检察机关追查刑讯逼供


  在纠正王树红错案的同时,检察机关展开了对这起错案背后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犯罪的追查。

  2003年6月29日,文山州检察院副检察长江玉昌带领渎职侵权检察处处长段伟等干警,赶到丘北县检察院了解办案情况,去公安局调看了审讯王树红的录像,发现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有“诱供”、“刑讯逼供”的行为。

  7月18日,段伟带领干警再次来到丘北县,继续找公安民警了解办案情况。他们找到了审讯王树红时使用的那部旧式电话机;到王树红所在村,找村民了解王树红被抓前后的身体情况;到县看守所找医生和与王树红同监室的人,了解王树红几进几出看守所的身体情况及伤情……通过一系列的调查,检察官获取了重要证据。

  段伟感到此案问题重大,及时将案情向云南省检察院作了汇报。该省检察院对此案非常重视,决定省、州、县三级检察院联合办理此案。2003年7月30日,丘北县检察院“以事立案”,对王树红遭刑讯逼供的案件正式展开了侦查。

  
刑讯逼供者终受法律惩处


  检察机关侦查查明:2002年8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丘北县城安乐旅社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丘北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由当时担任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的刘自春负责,进行侦查。同年9月4日中午,刘自春在丘北县城三鑫花园抓住了一名叫王树红的男子。在对王树红进行第一次讯问后,因王树红不承认杀人。9月6日下午,刘自春安排三个审讯组从当晚8时至9月7日8时轮流对王树红进行审讯。

  在审讯过程中,由于王树红没有作有罪供述,参加第一组审讯的李光兴、卢梁甲便采用手摇电话机电击、木棒殴打等逼供、诱供手段,迫使王树红作出了“有罪”供述。在第二审讯组来接班时,李光兴对刘自春说:“大哥,开了(意思是王树红已经招供了)!”随后,刘自春根据王树红被刑讯逼供后的有罪供述制作了讯问笔录,并于9月7日上午押王树红进行了搜查,并指认作案现场。至此,到2003年7月1日被无罪释放,王树红被无辜关押296天。

    6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对一起刑讯逼供案作出一审宣判。丘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副大队长李光兴、禁毒大队原教导员刘自春、刑警大队原民警卢梁甲因犯刑讯逼供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各一年零六个月。
作者: JW    时间: 2009-9-13 07:32:36

18年前,湖南怀化,一个名叫滕兴善的人因“杀人碎尸”被判处死刑并已枪决,而当年公安机关认定被他“杀害”的“死者”,却至今仍然活着!

   2005年6月初,记者远赴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采访了滕兴善生前的妻子张某等相关当事人。得知滕兴善的儿子滕辉和女儿滕燕,正委托法律代理人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法院“宣判滕兴善无罪,并恢复名誉”,为父亲洗雪沉冤,以慰其在天之灵。



2005年6月12日,记者再次来到张某家,她告诉记者,两天前已正式向湖南省高院提出了申诉。这宗尘封了16年的“杀人碎尸”案,重新浮出水面。人们关注的是,这么一宗冤案是怎么办成“铁案”的?错杀了滕兴善,也就放过了“杀人碎尸”的真凶!


“凶手”滕兴善18年前被枪决


  记者赶赴当年案发地湖南省麻阳县,实地了解当年该案的情况。

  1987年4月下旬,在麻阳县城的锦江河中,相继发现了被肢解的6块女性尸块,当地警方当即立为“4.27特大杀人碎尸案”,并展开侦破。该案惨绝人寰,社会影响极坏,警方破案的压力不小。在对失踪人员的排查中,警方发现曾在麻阳县城当时的“广场旅社”做过服务员的贵州省松桃县女子石小荣(当时18岁)离奇失踪。通过血型对比等调查手段,石小荣最终被警方认定为被害人。

  于是,曾与石小荣有过往来的人员都被列入排查范围。而根据肢解尸体的手法比较专业这一特征来看,公安机关又将疑凶的调查范围首先集中在医生和屠夫两类人身上。由此,当地马兰村农民滕兴善进入了公安人员的视线,理由是:首先,他是个屠夫;其次,有人反映,滕曾经到过广场旅社嫖娼。

  1987年12月6日,当地公安机关将滕兴善收容审查。1988年10月26日滕兴善被检察机关起诉。同年12月13日,滕兴善被一审判处死刑。

  记者看到,在当年的怀化地区(今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案情是这样认定的:“一九八七年四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滕兴善与其有暧昧关系的贵州籍女青年石小荣在其家奸宿后,发现丢失现金,怀疑系石盗走,便追赶石至马兰洲上,将石抓住,石呼救挣扎,被告人将石活活捂死。尔后用刀和小斧头等工具将石的尸体肢解成六块,分别抛入锦江河中灭迹……”

  记者还注意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89)刑一终字第1号的《刑事裁定书》中,对案件作出了这样的终审结论:

  “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滕兴善对杀人、碎尸的犯罪事实是其主动交代的,并能与科学检验、鉴定结论相符,且提取了部分物证证实,其上诉提出‘没有杀人,以前的交代是乱讲的’的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滕兴善杀人、碎尸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为严重,罪该处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三十六条(一)项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1989年1月28日,滕兴善在麻阳被执行枪决。


“被害人”石小荣一直活着现被劳教


  记者看到,滕燕姐弟在为父亲申冤的《刑事申诉书》中这样写到:“当年案卷材料中的被害人石小荣1987年3月在麻阳务工时失踪,以此推论其为死者。实际上石小荣当时被他人拐卖至山东省鱼潭县农民赵洁友为妻,1992年在为赵洁友生育一双儿女后才与贵州省家里的亲属联系上。1993年石小荣返回贵州老家……2002年石小荣在贵州省清镇市与刘某结婚,现生育一女孩,目前居住在贵州省清镇市……”
   
  对于申诉书中所说的石小荣尚在人间的情况,为了慎重起见,记者拨通了远在贵州松桃县石小荣的五姐石桂仙(原名石树珍)的电话——

  记者:“你是否知道当年滕兴善故意杀人案?”

  石桂仙:“知道”。

  记者:“案中‘被杀害’的‘死者’石小荣,与你有亲属关系吗?”

  石桂仙:“就是我家妹妹,我家的六妹。”

  记者:“你家六妹,也就是石小荣,现在是否还活在人世?”

  石桂仙:“当然还活着,她现在被关在劳教所。”

  石桂仙随后向记者回忆了18年来的有关情况。她说,1987年春节的时候,她“六妹”石小荣,来到麻阳县城的广场旅社当服务员,可不久就与家里失去了联系。直到后来麻阳县公安局多次开车找到她贵州老家,说当地发生一起碎尸案,死者可能是石小荣。石小荣的四姐按公安局要求辨认了根据死者骨骼复原的石膏像,觉得很像石小荣。最后,公安机关便认定死者就是石小荣。从此以后,家里人就一直以为石小荣已经不在人世。

  大概是1992年的某一天,石家收到一封来自山东的信,信是石小荣寄来的,只写了“妈妈、五姐”等几个字(石小荣不大识字),寄信地址是在山东省鱼潭县某地。石桂仙清楚地记得当时的情形:“当时我们感到非常的惊奇,我妈妈当场跪在地上,求天拜地,因为六妹明明已经死了,都成了冤鬼了,怎么会来信呢?”于是,石家立刻让石桂仙的丈夫,按照信上的地址去山东找石小荣,但是没有找到。1993年年中,石小荣突然回到了贵州老家。她告诉大家,1987年她被人贩子从麻阳拐卖到了山东……

  石桂仙向记者证实:石小荣与丈夫刘某均因贩毒双双被抓,石小荣现在贵州女子劳教所接受劳动教养。因此,记者暂时无法采访到石小荣。



贵州女子劳教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石小(晓)荣确实在该所接受劳教;目前,石小荣也确实已经委托律师,要求当地法院撤销当年关于她与滕兴善“有暧昧关系”且已被滕“杀害”的错误判决,并提出给予名誉损害赔偿的请求。


滕家兄弟:知道是冤案却无钱申诉


  当年案发地点锦江河,是穿过麻阳县城的一条河流。记者在渡口找来一条渡船,横渡水流湍急的锦江河,来到河对岸的高村乡马兰村。滕兴善的家就在马兰村。此村是个典型的傍水而居的拥挤的山寨村落。邻里间屋挨着屋、户对着户,鸡犬相闻。滕家五兄弟(滕兴善排行老二)中的其他四个,都还居住在这里。滕的父母亲均已去世。

  记者看到,当年滕兴善紧靠着马兰村小学而建的两间平房,如今依然还在,只是年久失修,一堵墙已坍塌了大半。滕的大哥滕兴本告诉记者:房子里面的柜子、床铺等,依然是当年摆放的位置。只是床上堆积的柴草,满布的蜘蛛网,厚厚的灰尘,向人们表明主人已不在了。

  滕家老大滕兴本悲伤地对记者说:“我们全家人一直都坚信他(滕兴善)不会杀人。一是,当时说那个女的到过他家里,但是我们都没有看见过,连他隔壁邻居也从来没有看见过。二是,当时邻村划渡船的船工王明正等人,明明看见那些尸块是从漫水渡那边漂下来的,而漫水渡在马兰洲上游,他们(办案民警)说兴善在马兰洲杀人抛的尸,可江中的尸体哪会朝上游漂呢!肯定搞错了……”

       滕家老三滕兴和带着记者,沿着曲曲弯弯的泥泞山路,深一脚浅一脚地向滕兴善的墓地走去。一边走,一边和记者聊了起来。

  记者:“(滕兴善)人被抓了以后你看见过吗?”

  滕兴和:“就是开庭的时候看见过。他在庭上喊冤,他一直(对家人)说‘人不是我杀的,政府也不会杀我’。”

  记者:“如果现在证明这个案子搞错了,再平反的话,你有什么想法?”

  滕兴和:“唉,什么想法不想法,反正人也死了,也不得活过来了。

       只是,当时办案的那些人,应当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记者:“当年,你父亲、母亲怎么看(滕兴善杀人)这件事情呢?”

  滕兴和:“我们全家人都相信他不会(杀人)。我父母亲哭得要死呢,觉得很冤枉,知道自己儿子不会杀人。我爸爸都因为这事,天天不吃饭,不久就气死了……”

  记者:“这个事情给你们家里造成很大的影响啊?”

  滕兴和:“当然啊,给家里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啊,人家都骂我们是杀人犯家里的,抬不起头。其实以前我爸爸经常教育我们兄弟不要打架、多交朋友……”

  记者:“那你们清明节的时候还会来给他(滕兴善)扫墓吗?”

  滕兴和:“有,去了那边祖坟山拜了以后也会来他这里的。他(滕兴善)不是埋在祖坟山里,因为别人说枪打死的不好,不能埋在祖坟山上的。”

  记者:“你们早就知道那个‘被杀害’的女的还活着,你哥哥(滕兴善)可能是个冤案,为什么不去告呢?

  滕兴和:“是听到别人说了那个女的还活着,没有死。但我们家太穷,没有钱就不敢申诉……”

  滕兴善的墓地在村西头一处陡峭的山腰上,一堆黄土,杂草丛生。站在墓地边上远远望去,马兰村依稀可见……



当年百人签名,强烈要求“枪下留人”



  记者颇费周折找到了当年滕兴善的辩护人之一——今年73岁的滕野。他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当年的《申诉状》(当时打印成“公诉状”)。

  该《申诉状》的日期是1989年1月24日,诉状中列举了该案中存在的重大疑点十多处,并断定:“1、本案被害人80%尚在人间,(被杀者)90%不是石小荣的尸体。2、案中证据能证明的正是滕兴善绝非杀人,也不会杀人,也无条件杀人。办案人员则:一不深入调查,二不认真通盘研究,三求功心切,非法逼供,四草菅人命,目无法纪。3、希望中院冷静,高院认真,实事求是,为时也还不晚。反之,迁就中院,朱笔一点,冤杀者死不瞑目,办案者将依法追究,后果不堪设想——望三思。”(节录自原《申诉书》,基本未作改动——记者注)

  记者看到,该份《申诉状》后面还附有上百名当地党员、干部及村民的签名。湖南高院是1989年1月19日作出终审裁定的,而该份《申诉状》于1989年1月24日由滕野紧急送达湖南省高院,强烈要求“枪下留人”。令人遗憾的是最终无济于事。滕野说:“1月28日,我刚刚从长沙回到麻阳不久,就听说,滕兴善在当天上午已被枪决。有人说,他在刑场还喊冤呢……”

  记者采访了当时在该《申诉状》上签名的马兰村部分村民,他们都说,根据各种情况分析,这是一宗错判的冤案,他们都不相信滕兴善会杀人,“直到他(滕兴善)被枪决了,我们也不相信他(滕兴善)杀了人”。 一位签了名的马兰村村民说:“果然,他(滕兴善)死了没几年,就听到有人说那个被杀了的女子还活着。他真是白白被处死了,死得太冤了!”

  
湖南省高院:已经研究该案


  据接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人士向记者透露,湖南省高法院在接到滕燕、滕辉姐弟俩申诉后的第一时间里,即对该案予以了高度重视。相关人员立即逐级上报。湖南省高院当即连夜召开了有该院主要领导参加的专门会议,研究该案。

    有分析人士向记者预计,湖南省高院料将迅速立案,确定办案单位和办案团队;同时,纪检、检察等部门也料将介入。

  滕燕、滕辉向记者表示:父亲滕兴善当年曾经多次反复表明自己没有杀人,而当时该案的相关定案证据也是漏洞百出,存在严重问题。可父亲最后仍被认定为杀人凶手,最后还被执行枪决。作为儿女,一定会将父亲的冤屈申诉到底,还父亲一个清白。

  
记者手记:比错案更可怕的是冷漠和愚昧


  培根曾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司法错误,往往人妖颠倒、草菅人命。这一“杀人碎尸案”发生戏剧般地变化,使人心里不禁犯嘀咕:究竟还有多少个滕兴善在蒙冤?那么,“杀人碎尸案”的真凶又是谁呢?此案背后没准隐匿着又一宗冤案!

  《十五贯》和《窦娥冤》里的冤案,旨在唤醒人们秉公执法,切勿善恶不分、冤枉无辜之人。然而,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日臻完善的今天,竟然出现一个又一个的冤案,令人惊心!这既是对我国公检法机关执法的一个严峻的考验,也是对一些地方办案的真实性的一个拷问。

  冤案的昭雪,多数情况下有赖于偶然因素。假如那位被司法机关认定被谋杀的石小荣不“复活转世”回到贵州老家,滕兴善“杀人碎尸案”也许会永远得不到洗雪。

  如今,滕兴善被错杀一案,终于进入了司法程序。我们相信,依法为滕兴善平反、为其恢复名誉并进行国家赔偿、追究当年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等,将很快会有结果。

  在对该案长时间的跟踪采访过程中,有两个案件本身以外的问题,一直困扰着记者。


  首先,是一些执法部门和地方基层干部责任感的缺失和对老百姓的冷漠。石小荣已经“被杀害”,这在当地是人人皆知的事情,贵州当地公安机关也早应依法将其户籍作“死亡”注销处理。然而,“被杀害”的石小荣几年后又重新出现,并且经历了到派出所上户口、办身份证、改名“石晓荣”、两次结婚、再次生育一孩、贩毒被劳教等一系列事情,至少要过公安、民政、劳教委、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等多个“关口”。可是,偏偏就没有一个部门、一个干部提出这样一个本该严肃对待的问题:她是一个当年“被杀害”的人,因为她的“被害”,有一个所谓的“凶手”蒙冤被处以死刑!

  如果当年石小荣一“复活”,就有任何一个部门或个人来重视这个简单而又事关重大的问题,及时上报处理,那么,滕兴善一案,完全可以早在10年以前就得以纠正,其所有的亲属就可以少承受十多年的精神折磨。正是这样的冷漠,导致了这起冤案时至今日才迟迟浮出水面。

  其次,是滕兴善部分亲属的无知和愚昧。湖南麻阳是个典型的贫困县,滕家兄弟几乎都没有什么文化。10年前,被滕兴善“杀害”的“死者”石小荣回到贵州老家,知情人马上将这一重要情况告诉了滕家兄弟。但是,滕兴善的家人,在长达十多年的时间里,居然没有人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申诉。滕的大哥滕兴本、弟弟滕兴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解释说:“我们没有钱,也怕跟政府打官司……”我们不忍心责备这些没有多少文化的善良的农民,但是,这样的无知和愚昧,却又实实在在地差点让这起冤案得不到昭雪。

    一起错案可以纠正,而一些“父母官”社会责任感的缺失、对老百姓的冷漠,以及落后地区少数群众的无知和愚昧,又该由谁来纠正和弥补呢?


滕兴善一案大事记

  
    1、1987年4月下旬,湖南麻阳县锦江河中发现被肢解的女尸。同年3月底,贵州籍女子石小荣在麻阳被人拐卖到山东。
    2、警方通过失踪人员排查、血型鉴定等手段(当时未有DNA检测),认定1987年3月在麻阳一旅社打工时失踪的石小荣为该案“被害人”。
    3、1987年12月6日,麻阳县马兰村农民、屠夫滕兴善被警方收审。
    4、1988年9月2日滕兴善被逮捕;同年10月26日,滕被提起公诉;同年12月13日,怀化地区(现改为怀化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滕死刑,滕不服,随即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5、1989年1月19日,湖南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6、1989年1月28日上午,滕兴善在麻阳被执行枪决。
    7,   2005年11月8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滕兴善故意杀人案再审判决:原审被告人滕兴善被宣告无罪。

我们将拭目以待

    1987年4月下旬,湖南麻阳县锦江河中发现被肢解的那具女尸到底是谁?

    该案肢解女尸的凶手到底是谁?

    我们将拭目以待!
作者: JW    时间: 2009-9-13 07:33:45

在中国,做“人”是幸运的,做“人”又是不幸的,幸与不幸都在弹指之间。驾驶宝马的骄妇疯狂地轧向人群,并能轻松地逃脱法律的惩罚,谁又能否定她是幸运的,而宝马车轮下惨痛的人群是不幸的?不过这也仅仅是“和谐中国”的一个小小的不幸,还有一种令所用中国人都毛骨悚然的不幸每时每刻都耸立在“全体”中国公民的面前:当“和谐中国”的公民不得不面对“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吃人“体系”,当“真凶落网日,冤者获救时”的既有套路在一遍又一遍疯狂演绎的时候,谁敢保证这种不幸不会降临到自己头上?








新华网2005年3月16日 报道:今年1月18日,河南荥阳警方抓获一名可疑男子,经审讯该男子交代了曾在河北广平等地奸杀4名妇女的犯罪事实。1月19日 ,河北广平警方将这个名叫王书金的男子押回,之后押解其到石家庄市郊区作案现场指认时,却从受害者同事口中得知,王书金犯下的这桩康某被害案,案发当年已被当地警方侦破,强奸杀人犯聂树斌10年前已被执行了死刑。




“一案两凶”,这并不令人震惊,令人震惊的是当地警方既不作康某被害案已结的说明,也拒不出示该辖区压根儿就没有发生康某被害案或已发案未破等的相关证明,致使王书金一案难以审理终结,王书金供认的杀害康某一案也就成了“悬”案。成了“悬”案当然是为了掩盖“聂树斌10年前已被执行了死刑”的错误事实。郑成月副局长说得好:“我听从上级组织的安排”,一句上级组织的安排,取代了法律,也取代了事实,更使原侦破聂树斌“强奸杀人”一案的石家庄警方、公诉机关、主审法院均没有了任何责任。这当然是为了继续维系“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吃人“体系”。








“一案两凶”还没有了结,又一个冤案又浮出了水面,2005年3月31日 《新京报》报道,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村民佘祥林,因涉嫌杀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曾两次被宣告“死刑”,但因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后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但在3月28日 ,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








3月16日“一案两凶”到3月31日佘祥林冤案浮出水面,正好15天,15天,我们看到了一个青年的无辜丧命,15天,我们又看到了一个“证据不足”的“杀人犯”。是谁使一个青年无辜丧命?是谁使一个“证据不足”的“杀人犯”以莫须有的“罪行”入狱11年?是什么力量在“和谐中国”明目张胆地践踏法律和正义?而支撑和维护这种力量又是一种什么体系?








面对15天内大白天下的这两起案件,2005年04月01日 《中国经济时报》作者刘克军面对号称“正义守护神”的公、检、法、司等部门,提出了强烈质疑:“到底是什么力量使他对生的恐惧远大于对死的畏惧?到底是什么力量使他甘心忍受这比死更残忍与冷酷的‘强奸”罪名与污水?这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样的故事?也许只有执法者知道,只有死者知道了。”“对生的恐惧远大于对死的畏惧”,这是对这种“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吃人“体系”的强烈控诉。








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体系”杀人,这又是多少次犯罪?






针对“一案两凶”,新华网3月16日 透露:事情越清楚,办理此案的警方负责人就越觉得棘手。一位负责人说:“聂树斌一案要是推翻的话,就会牵连从公安局、检察院到法院的一大批人,除了追究责任,还牵涉到国家赔偿问题。难啊,我们现在也感到压力很大……”。聂树斌被冤杀可以,聂树斌一案被推翻不行,这是什么逻辑?不追究责任谁都可以大胆放心的冤杀千个万个的聂树斌,不追究责任谁都可以大胆放心的制造千个万个的佘祥林;国家赔偿难,冤杀聂树斌就不难了?国家赔偿难,还制定《国家赔偿法》干么?怪不得全国人大代表称现行国家赔偿法为“国家不赔法”,“口惠而实不至”。据半月谈报道,今年3月4日到3月10日 ,有13份有关修改国家赔偿制度的联名议案送达全国人大议案委员会。联名提交这13份议案的代表,分别来自北京、江苏、浙江、安徽等10余个省、市代表团,共有500多名,占了本届全国人大代表总人数的近1/5。



压力大?杀人就没有了压力?制造“证据不足”的“杀人犯”就没有了压力?牵连从公安局、检察院到法院的一大批人,就难了,就有压力了,这更证明了体系的可怕,更证明了“把冤案办成铁案”的“体系”是一种吃人的“体系”。在这种吃人的“体系”下,到底有多少聂树斌和佘祥林?我们应当知道,我们也有权利知道。








2005年02月04日光明网报道:广西河池市原县级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原队长黄庄生刑讯逼供,对兰永奎和覃俊虎拳打脚踢。犯罪嫌疑人最终只好按照审讯人员的提示和诱导作出了结伙在东棉坳抢劫、杀人的虚假供述。2000年7月,法院终审分别判处覃俊虎和兰永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就在两名无罪的人白白蹲监狱的时候,真凶却逍遥法外。2000年8月真凶牙韩胜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件才真相大白。2003年6月,法院开庭重审“东棉坳血案”,宣判覃俊虎、兰永奎无罪。同年7月,法院以抢劫和杀人罪判处牙韩胜有期徒刑12年,覃剑有期徒刑11年。同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赔偿兰永奎和覃俊虎78425·80元和97798·32元。








该案透露的自首情节令人深思。牙韩胜在案发后不久,又因为盗窃被捕,在羁押候审期间,竟然与兰永奎被关在同一监舍里长达3个月。兰永奎比牙韩胜年长,这位“大哥”经常在牙韩胜被别人欺负的时候护着他,还经常向他讲起自己的冤情,让牙韩胜既感动,又愧疚,但他始终不敢说出真相。2000年8月,牙韩胜盗窃刑满释放,但“东棉坳血案”的沉重十字架一直压在他的身上。他十分清楚,自己和覃剑都是经常犯事的人,难免要栽进“局子”,就算自己将真相隐瞒,但是难保覃剑进“局子”后不供认。加上对兰永奎的感激和愧疚,他终于决定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牙韩胜一个杀人犯,尚知道感激和愧疚,人性尚存,对照牙韩胜,我不知道有些执法机关的良心何在?








执法机关的执法犯法,刑讯逼供,对生命的漠视,对人性、对法律、对公理的践踏,已超出道德和人性的底线。当我们的执法机关在道德和人性的底线之外,在把“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吃人“体系”内,把“真凶落网日,冤者获救时”的既有套路在一遍又一遍疯狂演绎的时候,他大概没有想到这种不幸会降临倒自己头上。




2005年02月28日工人日报天讯在线报道;李久明,二级警督,1965年1月出生,中员。1988年调入河北省冀东监狱,1998年起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2002年7月12日 ,因一起入室杀人案受到牵连,后被捕入狱。在审讯过程中,因一些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迫使他屈打成招,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4年7月,一名抢劫杀人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供认,7·12入室杀人案为自己所为,才使这起案件真相大白。2005年1月,7名参与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受到法律追究。在对二级警督李久明的审讯过程中,执法者面对自己的同事,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人性。李久明在看守所里写下的《控告书》中写到:(7月21日 下午)第一次对我刑讯逼供时,南堡分局局长王建军对我说,案子是你做的,铁证如山,不说就让你脱三层皮,别想活着出去。副局长杨策说:你不说就整死你。李久明写到:他们将电线系在我的脚趾、手指上实施电刑。我喊冤枉,他们就用布堵住我的嘴,并说要电我的下身。李久明说:“2002年8月26日 晚8时,王建军开始第二次刑讯逼供。王建军、杨策等人把我从看守所带到一间提讯室,让我戴着手铐、脚镣,在提讯椅上坐了7天8夜,不让我睡觉,一闭眼就打耳光。”李久明回忆道:“在这7天8夜里,王建军、杨策等人每次都是酒后刑讯逼供,采用的手段是灌凉水、灌芥末油、灌辣椒水、用打火机烧、打耳光等。他们买来10瓶芥末油和一包辣椒面,用芥末油和辣椒面兑上水灌我;把芥末油抹在我的眼睛上、鼻子里;把水瓶放在头上让我顶着,掉下来就灌凉水。一次,他们往我肚子里灌了一箱矿泉水,灌得我解大便也全是水。”他说:“在生不如死的情况下,我只好被迫承认。因我并未实施犯罪行为,只好在审讯人员的诱导下不断修改笔录。”







李久明以令人毛骨悚然的事实,又一次让我们了解了中国的法律,让我们了解了“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吃人“体系”。由于这个“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吃人“体系”继续存在,这个体系到底制造了多少死不瞑目的冤魂,我们可能永远也无法知晓,不过在中国政府的网站上随便走走,一个又一个莫须有的“死刑犯”便跳了出来。







2005年01月30日中国维权服务网报道:河南安阳县公安局办错案29万元让“死刑犯”闭嘴。虽然这个“死刑犯”的内幕还有待进一步揭晓,但是公安局29万元让“死刑犯”闭嘴,却慷慨得很,执法机关慷慨的背后到底掩盖了什么?在执法者眼里,闭嘴当然比赔偿重要,闭嘴才能维护体系,放心犯法,而不用承担责任。








2004年03月05日中新社报道:大学生“死刑犯”八年申诉错案纠正无罪释放。一起刑讯逼供的冤案,使一位贫困大学生遭受牢狱之灾并面对死亡的威胁。8年申诉,近20位律师的辩护,省高院终于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自行纠正了这一错案。2月19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分别收到曾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孙万刚送来的匾额,上面写着:“实践三个代表,纠正冤假错案”。8年来,这个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的原云南省财贸学院的贫困大学生,不服判决,全家人倾家荡产,先后聘请近20位律师为其辩护,终于在2004年2月10日 ,被关押了8年后获无罪释放。请记住,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孙万刚送给执法机关的匾额:“实践三个代表,纠正冤假错案”。看来三个代表,比法律重要,民主国家没有三个代表,所以也没有这么多冤假错案可以纠正。








新华网无锡频道2004年4月17日 消息:错案责任追究成空话温州中院错判死刑8年未纠:浙江温州市中级法院判处一名所谓的“毒贩”死刑,但令人震惊的是,此案竟无任何物证、人证,拿来当证据的口供又是侦查人员严重刑讯逼供、伪造签名等违法行为的产物。尽管死刑判决书漏洞百出,浙江省高院也在五年内两次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定案”,但喊冤者关押了八年仍未得到公正裁决。这起蹊跷的死刑案被称为“四无”案:一无证人证词(只有被告人口供);二无任何物证(无海洛因物证,无犯罪工具物证如烫金机滚筒,也无赃款物证);三无有关书证(如证明被告人贩毒行为的车票、住宿发票等);四无鉴定结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惩治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释,毒品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毒品犯罪的一项“必不可少”的证据内容。而此案无物证,因此更无鉴定结论。温州中院于2000年4月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作出判决,仍认定董文列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其贩毒数量仍是“18900克”,判决结果却改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董文列等人再次表示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再次经过慎重研究,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作出刑事裁定,认为董文列等人参与贩毒的事实不成立,又发回重审。更令人吃惊的是,作为定罪依据的所有被告人证供,居然都是互相矛盾,不能互相印证,甚至每两人之间的证供都不能互相印证。没有事实,没有证据,有什么要紧,只要有“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决心,就是28年未纠又能怎样?




新华社南宁2003年6月28日 电: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一起抢劫、故意杀人案中分别被错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两名被告人,经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8日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人虽然放了,但背后的故事却没有了结。2001年06月28日 红网报道:杜培武原是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的民警,因被怀疑是一起恶性枪杀警察案件的凶手,在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于1998年4月22日 ,被昆明市公安局刑侦部门关押审讯。19998年8月2日,昆明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了杜培武。1999年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杜培武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被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了一个震惊全国的杀人劫车特大团伙案抓捕真凶后,意外地洗清了杜培武的冤情。7月,杜培武终于被无罪释放。至此,杜培武已整整被关押了26个月。




《江南时报》2003年9月23日 报道,一个名叫马进孝的人与临夏州公安局缉毒支队原支队长丁永年合谋,为了完成禁毒任务,竟然导演“破获”“假毒品案”的消息至今仍未尘埃落定。更让人吃惊的是,作为此案一重要嫌疑人的马进孝,又向公安机关抖出了另一惊天假毒品案的始末:他还曾伙同他人,制造了另一起冤案。当然这又是一个“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吃人“体系”的受害者,“真凶落网日,冤者获救时”的既有套路的又一种演绎。




这种演绎实在太多太多,我已经没有足够的勇气再详细介绍。但这也足以证明吃人“体系”的可怕。中国人坚信苍天有眼,但是,从聂树斌到佘祥林,从兰永奎到李久明,从孙万刚到杜培武,从河南安阳29万元让闭嘴的“死刑犯”,到温州中院错判死刑8年未纠的董文列,我们看不到“苍天”,更看不到“有眼”;在公正的上帝面前,我们可以相信苍天有眼;但是,当“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可怕“体系”已经形成,当“真凶落网日,冤者获救时”的既有套路在一遍又一遍疯狂演绎的时候,可怕的“体系”取代“苍天”已经成为必然,真凶落网成为挽救“上帝”却纯属偶然,这时候谁还敢相信苍天有眼。面对吃人的“体系”,面对“真凶落网日,冤者获救时”的既有套路一遍又一遍的疯狂演绎,谁敢保证这种不幸不会降临倒自己的头上。
作者: JW    时间: 2009-9-13 07:50:56

更多关注可到这里:

http://view.news.qq.com/zt/2009/gjpeichang/
作者: 意悠心轻    时间: 2009-9-13 22:35:48

  我倒,这案是怎么查的!白白冤死一个人!
作者: 蜗牛    时间: 2010-5-13 10:34:14

今天的赵作海让我想起当年的佘祥林~~

发这帖子的时候已经有"佘祥林是唯一的一个吗"的感叹~~

看过JW的跟帖感到更大的愤慨和唏嘘~
作者: 蜗牛    时间: 2010-5-13 10:42:42

对“亡者归来”案不能一赔了之

时间: 2010-05-13 09:21:0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李地耕  发表评论>>
关键词: 赵作海 错案 复活 死者 不明显的  
内容摘要: 河南“赵作海杀人案”在当年的“被害人复活”回家后,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国家赔偿和责任追究机制。据报道,5月8日,在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的主持下,河南省高院召开审委会,并请来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列席,经过认真研究,最终,认定赵作海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

  河南“赵作海杀人案”在当年的“被害人复活”回家后,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国家赔偿和责任追究机制。(5月10日《河南商报》)

  冤案已经发生,不幸中的万幸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核实确定是“亡者归来”后,能够雷厉风行,立即对赵作海一案进行再审,决定“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送达判决书,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河南高院所做的这一切,尽管是亡羊补牢,也总算是给了赵作海一些安抚和心理上的安慰。人们期盼的是赵作海能够尽快地走出厄运和噩梦,尽可能地能够回复正常人生活。

  在冤屈者得以平反昭雪的同时,还要对赵作海给予国家赔偿,已成定局。当前,人们更为关注的是对这一冤案的责任追究能否尽早尽快地实施?能否在法院、公安局、检察院三单位同时认真开展?能否不仅仅是对那些刑讯逼供者追究责任,同时也对那些对办案人员施加压力的领导者直接追究责任?对冤案的责任追究能否真正做到不再是“隔靴挠痒”、轻描淡写、虎头蛇尾的结束?

  据报道,5月8日,在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的主持下,河南省高院召开审委会,并请来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列席,经过认真研究,最终,认定赵作海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

  那么,人们不禁要问,错案还有“明显的”和“不明显的”之分吗?既然高院都这么认定了,那就是说在现实生活中,也还存在着“不明显的”错案。那么,对于“不明显的”错案,公检法司应该如何对待的呢?而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又是怎样对待那些“不明显的”错案呢?

  原本已经“结案”过的赵作海杀人案,似乎早已经成了一个“风平浪静”的故事,然而,11年过去了,随着“死者”的“复活”却又掀起了轩然大波。复活的“死者”惊呆了村民,惊醒了公检法司,而且还将要使一些相关人员去承担责任。为此,人们不禁要问:刑讯逼供何时能够远离公检法?公检法何时能够真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何时能够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何时才能使正义、公正、公平真正洒向人间?

  (责任编辑:李志强)
作者: 蜗牛    时间: 2010-5-13 10:44:13

京华时报:勿忘温总理诤言“有法不依,不如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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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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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5月13日09:40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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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作海,因故意杀人罪服刑11年,近日因被杀者安然返乡,得以无罪释放。他开口说出深埋十年可怖的刑讯逼供场景。那些屈打成招的细节,刺痛我们的眼和心。

  想起了古老的窦娥,也是“没来由犯王法,不提防遭刑宪”。赵作海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祖坟被刨。十年间,他不敢抱怨。出狱后,他表示:“打罢了再道歉,也没有啥意思,你原来的疼也不能揭下来。”他还说:“经过这次,我相信法律了。”这带给我们更深的疼痛。他真的相信法律了?还是被执法者带来的深创剧痛给吓怕了?在基层公安机关和拘留所、审讯室中,还有没有赵作海在哀鸣?念及这些,我们不寒而栗。

  去年,温家宝总理在中国政法大学与学生谈话时,言之谆谆,“从每一个老百姓切身的生活来讲,也要靠法律来保护他们自由的权利,保护他们全面发展的权利”“立法必须要做到公,执法必须要做到平”。总理掷地有声,向学法律的大学生一语道破法治精神的核心——“法大于天,法治天下”。

  从这个角度去看赵作海冤案,就知道最深的疼痛,不光是赵作海的,更是属于共和国的——温总理说过,“有法不依,不如无法”,堪称至理。当“大于天”的法律,被无良的执法者滥用,保护不了良民的自由,无所倚恃的百姓,肯定会对政府、对法律、对执法者投以深深的怀疑,如窦娥所哭,“这都是官吏们无心正法,使百姓有口难言”;当本该是“治天下”的法律,受制于那些违法的执法者,惨遭任意蹂躏,所动摇的可能是陷于无序的“天下”,如窦娥所斥,“地也,你不分好歹何为地?天也,你错勘贤愚枉做天!”

  怎样才能揭下法律的疼痛?才能保住“法大于天,法治天下”的朗朗乾坤?怎样才能让人民有安全感,拥有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尊严?

  无他,依法让那些违法的执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如果,陷害、毒打赵作海的公安人员依然逍遥法外,或是换个地方干干,等避过风头东山再起,甚至继续威胁出狱后的赵作海;如果,所谓国家赔偿,与害人者无关,只是国库或地方财政的一笔无端支出;如果,刑讯逼供“成果”,依然是升官之本而非受惩之由——那么,按下葫芦起来瓢,赵作海的出狱,只不过是无良执法者“作品”中的一处小小“败笔”,而已!

  他们如果始终“东方不败”,他们败的会是谁?

  千万不能忘记温总理的诤言,“有法不依,不如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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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齐贺[/TD][/TR]

作者: 蜗牛    时间: 2010-5-13 10:53:26

佘祥林妻子复活,佘祥林才沉冤得雪;
赵振晌亡者归来,赵作海才洗脱罪名~~

为杨乃武喊冤的今天仍不断有冤假错案发生,中国的司法系统养着的都是酒囊饭袋吗?
作者: 忘忧草    时间: 2010-5-13 13:16:17

河南坐11年冤狱农民赵作海获国家赔偿65万元
作者: 蜗牛    时间: 2010-5-13 13:29:09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许他是幸运的~
作者: 小玲    时间: 2010-5-13 14:00:31

谢洪武28年
如果被害人赵振晌不回来了呢?那又会怎么样?
不知道全国还有多少赵作海现在在期待被害人平安回家啊!
作者: 小玲    时间: 2010-5-13 14:02:46

下面引用由蜗牛发表的内容: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许他是幸运的~

也许
作者: 蜗牛    时间: 2010-5-13 16:22:54

下面引用由小玲发表的内容:

  
也许


起码他沉冤得雪,能获得国家赔偿,正如你前一帖子所说,还有多少个这样的人期待真相大白天下的一天~~
作者: 忘于江湖    时间: 2010-5-17 08:05:43

中国青年报5月17日报道 本报5月13日刊发通讯《山西大同:5年前瞒报矿难数名官员落马》,报道了山西省大同市部分官员因5年前瞒报矿难近日纷纷落马的消息。日前,中国青年报记者又从大同市有关方面获悉,已被双规的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局长高建勋,在其担任大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职务期间,曾炮制一起冤假错案,令民营企业家张志斌被羁押941天,张所拥有的2000多万元资产也被非法贱卖。而张在一审二审法院均被判无罪。

“跟我要200万元没给,就弄得家破人亡”

大同市金鑫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张志斌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讲述了这桩官司的前后经过。

2005年7月20日上午9时左右,张正斌接到一名自称公安局经侦支队工作人员的电话。电话中,这名经侦支队工作人员问他在什么地方,想约他见见。张志斌问什么事,对方称听别人说他销售假冒伪劣润滑油发了财。张志斌说自己从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当即回绝了对方。

后来张志斌了解到,这个人是经侦支队所辖大队的一名大队长。由于不敢得罪公安局,张志斌最终还是与这名大队长见了面。面谈中,这名大队长称他们领导“高支”最近手头有些紧,想跟张志斌“借”200万元。张志斌说,他予以拒绝后,这人撂下话称:“在大同市也不打听打听,我们‘高支’是何等人物,别说你一个小小卖润滑油的,就连那些开煤矿挣了大钱的老板见了‘高支’也得乖乖的,都得给‘高支’几百万元意思意思,否则就别想在大同地面上混。”

张志斌说,他事后得知,这位大队长所说的“高支”,就是时任大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高建勋。

张志斌自觉守法经营,没有理会这一无理要求。然而,就在他拒绝之后一个多月,2005年8月22日上午,该大队长突然带领20多名民警包围他所经营的大同市金鑫石化有限公司,封存公司全部产品,带走公司10多名员工,驱散公司工人,派人进驻该公司。张志斌当天不在公司,侥幸逃脱。

一个月后,张志斌被抓获,曾有媒体报道了这一“全国罕见大案”。2007年,高建勋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这起“特大生产伪劣润滑油案”是其主要功绩之一。

张志斌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就在他被捕后高建勋跟他说,“你总归还是得见我吧,拿200万那么难啊”。张志斌称自己无罪,高称其在检察院有人,至少能判他个无期。张志斌问能否办取保候审,被告知需要交200万元。后高建勋安排张志斌与家人见面,张让家人筹钱,但家里一时拿不出那么多现金,高建勋就让其家人把库存查封的部分润滑油卖得120万元,全部打到高建勋指定的账户上,后因没有凑够200万元,张志斌未能办理取保候审。

一审二审均被判无罪

未能办理取保候审,张志斌终被刑事拘留,罪名是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及虚开增值税发票。

与他一起被刑拘的,还有公司财务人员王一萍、刘丽芳,生产人员张礼、张格,库管人员史丽珍。因帮弟弟办理润滑油公司建设,张志斌的哥哥张志国也被刑事拘留278天。张志斌的姐姐张志兰,因给公安局长拨打电话反映弟弟被超期羁押问题,在看守所中度过161天。张礼、张格被拘291天。宋小亮是公司的名誉法人代表,实际并不参与公司任何事务,被拘141天……据当时媒体报道,此案涉案人数达33人,后刑拘9人,批准逮捕7人。

2006年2月27日,大同市公安局将此案移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同年9月9日,检察院向大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诉,发回公安局补充侦查。2007年6月26日,大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再次将该案移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市检察院指令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向新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4月21日,新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此案“主要定罪证据存在疑问,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导予以证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予确认,判决张志斌等人无罪。

后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二审,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最令张志斌想不通的是,这样一起明显的冤假错案,高建勋不仅未受任何处理,反而先是被有关人士“力排众议”提拔为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局长,后来还成为局党委成员,直至近日才因瞒报矿难被双规。

至今未能领到国家赔偿

经两审法院宣告无罪获得自由后,张志斌多次到大同市公安局,请求大同市公安局解除被查封、扣押的所有财产,并依法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08年9月8日,大同市公安局作出答复,不予解除查封,理由是:“此案已进入司法程序,部分查封、扣押物品由我局代为保管,其余均已依法交职能部门保存管理。是否退还我局不能自行决定,待相关司法机关商定后方可处理。”

张志斌不服,向山西省公安厅提出申诉。2009年4月22日,山西省公安厅向大同市公安局下达了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后者及时给予张志斌等人国家赔偿,并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责令其接到通知后立即开展赔偿工作,并在一个月内将赔偿情况报省厅法制处。

此后,大同市公安局作出赔偿决定,承认对张志斌、张志明等10人的刑事拘留违法,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并赔礼道歉,对张志斌经营的大同市金鑫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合法财产解除扣押。

但张志斌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赔偿决定作出后,大同市公安局只是象征性地返还了他一少部分财产,其余大部分被查封扣押财产未予返还。

张志斌反映,在其被捕期间,他所拥有的多部车辆成为大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公用车辆,“想怎么使用就怎么使用”。仅他事后能够找到的部分车辆违法查询结果,就有72条之多。

张志斌的大量财产在扣押封存期间,也被公安局非法贱卖。

2009年12月底,张志斌等终于等到大同市公安局、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赔偿决定书,各项累计,赔偿金额共计700多万元人民币。对张志斌提出的其所经营公司受此案件影响5年内盈利损失、原有职工5年内工资、其商标的预期收入及公司无形资产损失等共计4764万元的赔偿请求,大同市公安局认为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但时至今日,张志斌等仍未能拿到属于自己的国家赔偿。


大同市公安局法制处工作人员表示,针对张志斌的国家赔偿问题,局里已经给市政府打了报告,但什么时候能够批下这笔钱来还不知道。
作者: 忘于江湖    时间: 2010-5-17 08:07:16

正义网5月16日报道 富源县法官杨德会因涉嫌嫖宿幼女、强奸等罪名被当地检方提起公诉,但因受害女生的年龄有争议,一审竟被判无罪。对此,受害人及其亲属们都表示难以接受,于是再次向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求。据了解,此案将于明日在马龙县法院民庭进行二审。

受害人小雯

遭受侵害 事发4月家属才知

受害者之一小雯,目前就读于富源县一所镇属一中的初中一年级,家在富源县城北的一个社区居委会。昨日下午记者找到她家时,由于她外出办事,记者只见到她的父亲余先生和她的哥哥小余。

“法官知法犯法,干出了强奸幼女的丑事还被判无罪,你说谁能接受这样的结果?我们说什么也不会答应!”余先生是失地农民,记者进屋还未落座,59岁的他就开始怒不可遏地诉说女儿的不幸。

哥哥小余说,小雯的事情发生后,一开始当地警方始终没有让她告诉家人。事发约4个月后,他们于去年6月中旬收到检察院寄来的《富源县检察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并对小雯动之以“家法”才知道真相。原来,小雯此前遭胁迫与富源县法院一位名叫杨德会的法官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小雯曾被警方带往县人民医院做过处女膜、骨龄等多项检测鉴定,但这一切他们都被蒙在鼓里。因此,他们对警方的办案程序也怀有种种质疑。

昨晚20时许,记者见到了小雯。 “错就错在我交了那个女人!”小雯说,去年2月中旬,她认识了无业年轻女人杨丽萍,此人对她非常热情。

2月28日19时左右,小雯打电话给杨丽萍,杨丽萍说她与李心爱一起在网吧上网,让小雯去找她们玩。小雯到至尊网吧后,见杨丽萍正在打电话。接完电话后,杨丽萍让小雯和她们出去玩。因天色已晚,小雯便以第二天要上学,想早点回家为由表示谢绝。

经杨丽萍再三劝说,小雯跟着杨、李两人来到当地的烟草巷。这时,杨丽萍又接了第二次电话。听到电话里有一个男人说要找两个小姑娘去睡觉,小雯才猛然感觉到自己可能有危险,随即转身就跑。可刚跑出四五米远,就被杨丽萍和李心爱追了回来。为了让小雯听话,杨、李二人当即对其进行殴打、谩骂,并恶狠狠地警告:“如果你不去和他们睡觉,你的下场将和和凤凤一样,我们会将你打个半死!”

在杨丽萍和李心爱的挟持下,小雯跟着杨、李二人来到富法路一家旅馆。房门一开,床上坐着两个成年男人,其中一人看了小雯一眼,表示她太小,让杨丽萍换人,李心爱则与另一名男子去了另一间房里。杨丽萍随即带着小雯走出旅馆。刚出旅馆大门,杨丽萍又接了第三次电话,说了一声“好,我们马上过来”便挂了,然后对小雯说,天太晚了,不要回家了,“我带你去朋友家睡,到我朋友家你不要乱说话,我会帮你说。”

杨丽萍当即拦下一辆三轮电摩托,带着小雯径直赶到富源县法院住宿区2栋3单元601室。后来才知道,住在这间房里的主人名叫杨德会,当时他是该法院行政庭的法官。杨德会一见面就问杨丽萍,小雯是干什么的。杨丽萍谎称小雯在富源县一中读初二,今年17岁。杨德会随后从衣兜里掏出两百元,递给杨丽萍,杨丽萍接过钱就走了。

小雯说,杨丽萍走后,她几次起身欲开门离去,都被杨德会拉了回来,并把门反锁了。“我出了钱,你还想走,等办了事明天再走。”杨德会说完就上前强脱小雯的裤子。小雯死死拉着裤子,杨德会脱了几次都没脱成。

为了拖延时间,小雯谎称要打电话给杨丽萍,其实是打给哥哥的,希望他来救自己,遗憾的是小余关机了,接着她又打了家里的电话,家里电话欠费打不通。小雯又接着打杨丽萍的电话,杨丽萍要她在杨德会家呆到次日天明,她会准时在早上6点来接她上学,接着就不由分说挂了电话。

小雯频频拨打电话,很快引起杨德会的怀疑,他抢回小雯手中的电话。就这样,在杨德会的软磨硬泡下,小雯与杨德会发生了性关系。

小雯说,事发后,由于惧怕自己的名声受到损害,不能继续入学,她一直没敢对家人说起这件事。直到去年3月份,杨德会的恶行被另外一名受害人举报,警方才频频来学校找她了解情况。即便到了这时,小雯仍按照警方要求,始终未将此事向包括父母在内的任何一人说起过。去年6月中旬,家里收到检察院寄来的告知书,哥哥动手打她,追问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她才被迫道出事情原委。

受害人凤凤

事发不久家属报案 法官被抓

昨日下午,记者找到本案另一名受害人凤凤的家。由于凤凤外出走亲戚,记者没能与她见面。

“民事赔偿经马龙法院调解已得到部分解决。一审判决中,杨德会被判了无罪,我们不服,现在我们已对杨德会的刑事责任递交了抗诉申请……”凤凤的父母向记者出示了女儿的户口本、照片及日记等。从这些材料中可以看出,凤凤出生于1995年2月7日,而她被人胁迫到杨德会家里后“出事”的时间是2009年 2月28日,那时,凤凤刚满14岁零21天。

这些资料显示,2009年2月26日20时许,客居在富源县城亲戚家时,3名不曾认识的女子约她到溜冰场玩玩。凤凤原本不同意,但被3女子半推半就地拉倒富源城外,此时,早已有两女三男等在那里了。经过商量后,他们强行用摩托车把凤凤拖到一个偏僻的村庄里。凤凤和另外的5名女子在草堆呆了半个多小时后,她被安排在一名叫露露的家里。直到次日她才得以离开,回到富源县城已是14时了。

此时,除了两名女孩始终跟随着凤凤外,另外的男女都分头走了,监视凤凤的其中一名女孩打了几分钟电话后,一名陌生男子随后出现在她的面前,接着强迫她到当地的宝盛宾馆里,强行交给跟随凤凤的女孩200元,便将凤凤拖到309房间里。该男子问她愿不愿意与他发生性关系,凤凤回答不愿意。随行的两名女子当即动手打凤凤的脸部,扯她的头发,逼迫她与这名男子发生性关系。后来,她才知道这两名女子是杨丽萍和李心爱。

2月28日11时许,凤凤在县城一家牛肉馆吃面条,正好遇上杨丽萍和李心爱两人,她再次遭到人身限制,于当日16时许被带到杨德会住所,被迫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杨德会实际上是被我家告发的!”凤凤的父母说,事发后,杨德会还强求凤凤于次日到附近的学校约上两名小女生供他玩乐,经历了一夜折磨,凤凤当时不敢不答应。直到次日,被打得鼻口流血、满脸青紫的她得以从杨的魔爪中脱身。回到家里后,凤凤成天躲着哭,到了事发第三天,她才忍不住向家里的大妈说了真话。

孩子的遭遇令父母及其他亲人痛心不已,他们当即赶到杨德会的住所,但杨的房门紧锁着。万般无奈之下,他们选择了报警。在父母的鼓励下,凤凤勇敢地站出来向警方指认杨德会的犯罪事实。很快,警方在杨的住所将其抓获归案。

检方指控

杨德会杨丽萍犯罪事实

杨德会,现年45岁,大学文化,富源人,现住富源县中安镇东门社区太和街49号。因本案于2009年3月14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 10日被逮捕后拘押于在富源县看守所。

富源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杨德会犯有强奸罪、嫖宿幼女罪,杨丽萍犯强奸罪、介绍卖淫罪,并向富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指定管辖申请,曲靖中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马龙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同年12月8日,富源县法院将本案移送到马龙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马龙县人民法院于当年12月15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本案受害人凤凤向该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马龙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对本案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公诉机关向马龙县法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据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1、2009年2月27日,杨丽萍伙同李心爱(另案处理)将凤凤带到富源县宝盛酒店309房间,采取殴打的方式,迫使凤凤与一名叫何丙权的男子发生了性关系;

2、20009年2月28日,杨丽萍伙同李心爱胁迫凤凤到杨德会的住处,杨德会在凤凤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凤凤发生了性关系;

3、2009年2月28日晚上,杨丽萍介绍小雯到杨德会家中,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杨德会在知道小雯可能为幼女的情况下仍进行嫖宿;

4、2008年1月份至同年2月份期间,杨丽萍多次介绍婷婷、露露、凤凤等人向何丙权、杨德会、程刚、田顺民、刘海翔等人卖淫,从中获得介绍费。

一审判决

当事法官不构成强奸罪

2010年3月29日,杨德会一案经马龙县法院不公开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书中载明:本案中被告人杨丽萍主观上为获取钱财而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凤凤与杨德会等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迫卖淫的犯罪特征,构成强迫卖淫罪;杨丽萍长期、多次从事介绍她人从事卖淫并从中收取费用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成立,应当对杨丽萍数罪并罚。

判决书称,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杨德会对被害人凤凤实施过暴力、威胁等手段;而关于杨德会是否知道杨丽萍与李心爱威胁凤凤的事实,杨丽萍、李心爱、凤凤的相关陈述不一致,不能确定,其行为并不完全符合强奸犯罪应当具备的特征,不构成强奸罪。

另外,根据鉴定机关2009年5月对被害人小雯所作的骨龄鉴定,结论为其年龄在14周岁与16周岁之间;公安机关出具的小雯户口证明,记载小雯的出生日期为1995年9月28日,该证据与骨龄鉴定结论不一致,不能得出“案件发生时,被害人小雯属于未满14周岁幼女”的唯一结论,对于公诉机关“杨德会犯嫖宿幼女罪”的指控,证据不足。

民事部分,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由杨德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凤凤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22000元;杨丽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凤凤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000元。该赔偿款均已全部履行。

综上,判决杨丽萍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杨德会无罪。

各方说法

检察院:“感到判轻了,我们才抗诉”

记者以受害人亲属的身份前往富源县检察院公诉科等部门了解情况,随后被该院一名主管该案的科长告知,杨德会涉嫌强奸小雯一案,该院已起诉到法院,后来此案由马龙县人民法院审理,由于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决太轻,他们才专程赶到小雯家所住社区,进一步对小雯的年龄进行核实。

该科长还在电话中说,下周一(5月17日)15时,该案的二审将在马龙县法院民庭进行审理,可由于此案不公开开庭审理,小雯的家属只能届时到该院看看,是否参加听庭。

记者追问杨德会到底是不是已经无罪释放回家,该科长说:“如果一审中他被判无罪释放回家,经过二审认定他有罪,一样可以把他重新收监。”

法院:“当事法官去年已被开除”

在富源县人民法院,该院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说:“杨德会已经不在我们单位工作了。我们也不知道他被调到哪里去了。他究竟住在哪里,我们也不知道。”记者反复追问杨是不是被处理了,对方才表示:“是的。”被问及杨德会究竟因为什么事情、在什么时候受到处理,对方表示“不知情”。

当记者表明身份后,该工作人员联系了法院办公室的胡主任,胡主任向记者透露,杨德会大约40多岁,未婚,原来是该院行政庭的法官,后因涉嫌嫖娼已于去年被开除工职。随后他说:“我们法院系统对新闻记者采访有明确的规定,我们有专门的新闻发言人。你们要了解情况,最好先到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打证明,这样我们才能安排接受采访。”

居委会:

小雯家曾被要求“私了”


记者还从小雯所在社区居委会主任余泽华口中得到证实,小雯受害一案,检察院最近反复派人来了解情况,由于该案在一审中,犯罪嫌疑人亲戚多次打电话给小雯家属提出“出钱私了”,并扬言,不接受私了,很难惹得起杨法官。小雯的家属受到诸多干扰后,放弃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后来经过检察院反复来社区做工作后,余泽华已经和小雯的哥哥亲自到富源县检察院,专程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向他们表示,由于家属在一审放弃了诉求,现在只能等到杨德会一案终审后,方可主张自己的诉求。因此,检察院没有接收他们的诉状。

杨德会所住的宿舍门扉紧闭,他的邻居告诉记者,此人从去年出事后就没有来居住了。“这个家伙真的不应该做出这种禽兽不如的事,我们相信法律自有公道!”(生活新报)

(本文来源:正义网 )
作者: 刀口十三郎    时间: 2010-6-3 06:22:13

新京报6月3日报道 昨日,记者从河南商丘市公安局了解到,经过30天的缜密侦查,当年导致赵作海被判刑的杀人碎尸案成功告破,该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及涉嫌包庇人员全部到案。

DNA鉴定确定死者身份

1999年5月8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发现一具无头、膝盖以下部分缺失的男性尸体。柘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认为死者是该村1997年失踪的村民赵振裳,并认定赵作海为犯罪嫌疑人。在刑讯逼供下,赵作海在公安机关做了9次有罪供述,最后被追究刑事责任。今年4月30日,失踪多年的赵振裳回到柘城县家中。5月9日,赵作海被宣布无罪释放。

导致赵作海被判刑的无头尸体的身份及案件侦破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河南省公安厅组织全省刑侦、技术和审讯专家到一线指导破案。经DNA鉴定,死者身份确定为1998年9月12日晚外出后失踪的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十字河村东五组村民高宗志。

三人外逃露作案嫌疑

经进一步侦查,专案组认定柘城县老王集尹楼村人李海金、商丘睢阳区张庄村人杨明福、商丘睢阳区张庄村人张祥良有重大作案嫌疑。三人在媒体报道赵作海无罪释放后,分头潜逃外地。

专案组立即展开追捕。5月14日,犯罪嫌疑人杨明福在商丘市区被抓获;5月22日,犯罪嫌疑人李海金在天津被抓获;5月24日,犯罪嫌疑人张祥良在辽宁省沈阳市被抓获。

经审讯和调查证实,李海金因与受害人高宗志在山东菏泽做月饼生意期间产生矛盾,便怀恨在心,预谋将其杀死。1998年9月12日晚,李海金指使杨明福、刘院喜(此人于2006年5月24日因抢劫杀人被判处死刑)先到李海金所在的手巾李村村边等候,李海金、张祥良将高宗志约至离李海金家不远的本村西地,几人将高杀害、肢解并抛尸。为掩盖尸体不被发现,四人在作案后又将三块石磙推入扔放尸体躯干的机井内。

指认现场发现死者头颅

在此次案件的审理中,专家组侦查人员对涉案人员审讯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于5月26日押解3名犯罪嫌疑人依次对作案、抛尸、埋尸现场进行了现场指认,3人指认相同。5月27日,公安机关在指认现场发现了被害人头颅,案件顺利告破。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依法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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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定为河南错案警示日

将反思赵作海案,并成为一种制度

昨日,河南省高院召开会议,将今年赵作海无罪释放的5月9日定为“错案警示日”。以后,每年这一天,该省的各级法院都要组织干警围绕这起案件反思,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说,赵作海案件被舆论媒体持续关注报道后,在社会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包括法院在内的政法机关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受到了严重损害。他认为赵作海案件的主要责任还是在法院,是法院的纵容导致了公安机关刑讯逼供。


从即日起,河南省法院系统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赵作海案件教训大讨论活动。今后,凡是案件事实不清的不能定案,凡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不能定案。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要先上庭里审判长联席会研究,再上审委会研究;对下级法院提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上级法院一般要直接宣告无罪,不能多次发回重审。
作者: 笨笨    时间: 2010-7-13 17:28:24

女医师因"投机倒把"入狱3年 28年后改判无罪
核心提示:1982年,湖南东安县的医师欧利英被错误指控犯投机倒把罪,入狱3年。同时,东安县卫生局给予其行政开除公职的处分。2008年,湖南永州市中院做出欧利英无罪的判决。但东安县卫生局仍坚称当初开除欧利英无错。
华龙网7月13日电 28年前,身为东安县医师的欧利英,因错判投机倒把罪被投进了监狱。为维护一生的清白和法律的尊严,欧利英走上了艰辛的申诉之路。2008年1月28日,湖南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对欧利英无罪的判决。随后,欧利英根据法院的判决,向东安县卫生局递交了申诉书,要求恢复名誉和公职。然而,永州市东安县卫生局却坚称,开除欧利英并无过错,因此拒绝了欧利英的要求。

7月12日,本报法律顾问团专家叶翔锋律师指出,随着我国《刑法》的修订,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等罪名被取消,一些老百姓认为,因这些罪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罪名取消后可以直接平反,实为对法律的误解。那么,欧利英该如何自证清白呢?

英镑风波 使她陷入囹圄

欧利英原是郴州市宜章县人,26岁的时候,她进入永州市东安县茶源卫生院当了一名医生。

欧利英称,不料天有不测风云,在医院工作的时候,她莫名奇妙地陷入了一场官司,她被错误指控为非法收买英镑、股票,进行招摇撞骗,谎称是中央钞票回收小组成员和冒充中央高干亲属。

几乎与此同时,东安县卫生局在法院都未判决的情况下,给欧利英严厉的“处罚”:自参加工作以来,欧利英同志不认真学习,放松世界观改造,资产阶级思想严重。自1981年以来与唐祥智、汪家仁等一伙、以上访为名流窜在外,冒充“中央钞票回收小组成员”和高干家属,以“及时兑换钞票,为四化争贡献”的名义,到处招摇撞骗,套购英镑、股票,贩卖鸦片等进行投机倒把,造成严重后果。问题揭露后,欧利用各种手段,掩盖事实真相,态度极不老实。为了纯洁卫生队伍,经研究决定,给予其行政开除公职的处分,并建议政法机关惩办。

欧利英回忆,她没有想到自己在医院勤勤恳恳地工作,竟然被指控擅离职守,牟取暴利。资金被扣留后,东安县司法机关迅速介入,立案侦查。1982年9月19日,东安县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和招摇撞骗罪,判处欧利英有期徒刑3年。欧利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1982年9月29日,湖南省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后以(82)零陵刑终字第120号判决,认定被告人欧利英投机倒把罪和招摇撞骗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这是欧利英始料不及的,于是她再次提出上诉,希望中院明查是非,给予翻案。然而欧利英的希望再一次破灭。

判决后,欧利英被迫作为“犯人”押送至监狱服刑改造。

四处伸冤 法院终还其清白

欧利英回忆,进到湖南省长沙监狱的第一个夜晚,她泪流满面。当晚,欧利英就找来笔和纸,为自己申冤。

欧利英称,所幸在监狱的日子里,狱友们对欧利英十分照顾。由于欧利英当过20多年的医生,自己的这项技能,使得她不用去从事很重的活儿。在监狱里她施展着自己的技能,为自己的狱友服务,有时候欧利英还抽空给病友们讲医学知识,她的医术监狱里有目共睹,甚至有狱警生病了都找欧利英治病。

闲下来的时候,欧利英抓紧学习法律,不断酝酿撰写申诉状,寒来暑往从不停歇。出狱后,欧利英首要的工作还是申诉,她坚信自己是无罪的,有生之年一定要讨个清白。于是,欧利英再次走上漫漫的依法申诉之路。

欧利英有一位律师朋友,在得知欧利英的困境后,主动帮她联系辩护事宜。欧利英在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见到了为其洗清罪名的律师团队。律师们看了欧利英的材料后,当天就受理了此案。

两位律师仔细认真分析了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并对欧利英进行了全面周到的调查了解,结合我国1979年《刑法》,他们发现欧利英案存在的疑点很多。在抓住问题的关键之后,律师们经过几天几夜的苦思冥想,终于写出了第一份《刑事申诉状》,递交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该案控、辩双方焦点有二,即一是欧利英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机倒把罪;二是欧利英的行为是否构成招摇撞骗罪。

关于焦点一,依照1979年颁布的《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投机倒把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管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欧利英手持报纸和英镑向有关部门汇报(备案)。欧利英本人也是受害者,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犯罪。原判对欧利英以投机倒把定罪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关于焦点二,依照1979年《刑法》第166条之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活动,以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欧利英,没有冒充“高干亲属”招摇撞骗的理由与本案事实相符,应予确认。原判以招摇撞骗对欧利英定罪量刑,证据不足,应予纠正。故欧利英再审申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2008年1月28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197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改判欧利英无罪。

欲恢复名誉

卫生局坚称开除无错

7月1日,《法制周报》记者在东安县见到了为清白奔走多年的欧利英。

欧利英告诉记者,法院再审宣判了她无罪,但是她却一直没能如愿证明自己的清白。

2008年8月25日,东安县卫生局经再次复议认为,欧利英到处招摇撞骗,套购英镑、股票,贩卖鸦片等进行投机倒把,造成了严重后果。

原处分决定认定欧利英犯投机倒把,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县卫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维持原给予欧利英开除公职的处分不变。

到底是根据法院的原判决文书,还是卫生局依纪依规开除欧利英?卫生局出具的文件显示——给予欧利英行政开除公职的处分,并建议政法机关惩办,可见卫生局的开除决定在法院判决之前。

那么,卫生局又是依据什么事实和什么纪律规定开除欧利英的呢?卫生局负责领导表示,开除欧利英的公职,是根据1982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来处理的。卫生局是在法院判决之前,已作出判断,因此,欧利英可以通过诉讼途径、严格依法按政策解决。但是,欧利英作为卫生局下属卫生院的医师,能否比照企业员工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予以开除?当记者质疑该问题时,卫生局负责人沉默了。随后,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因为当时的社会环境与形势,行政部门有些工作可能有些欠缺,看到欧利英被抓起来了,可能是几个领导一碰头,找几个职工代表开个会,就决定把欧利英给开除了。

最后,东安县政府一位未透露姓名的领导,一语道破了矛盾的关键:对于她(欧利英)这个事情要恢复公职和名誉,补发工资、养老保险,进行赔偿卫生局负担不起,她这个事最少要四十万,卫生局负担不起。她(欧利英)现在70多岁了,做不了事情了,给她平反会在老百姓中产生连锁反应。不能因为投机倒把罪取消了,就重新恢复欧利英的待遇。

对此,本报法律顾问团专家叶翔锋律师指出,随着我国《刑法》的修订,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等罪名被取消。但是,一些老百姓甚至政府官员认为,因这些罪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罪名取消后可以直接平反,这实为对法律的误解。

叶翔锋律师表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因此在《刑法》修订前,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以流氓罪、投机倒把罪判罪量刑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而欧利英是因为再审改判原投机倒把罪不成立而改判无罪,而非因取消罪名而直接平反,这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那么,面对奔走多年难证清白的欧利英,东安县卫生局是否能妥善处理欧利英所面临的困境呢?本报记者将拭目以待。

背景资料

“投机倒把”一词产生于计划经济色彩浓重的七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统配价,同时企业超计划自销产品并按市场价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价格双轨制”。当时,市场价格往往比国家统配价高一两倍。当时,有背景的倒爷们凭借手中权力,通过计划或走后门,搞到平价的紧俏产品,通过层层转手加码,最后以较高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在这一历史背景下,197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笼统地规定了投机倒把罪。1997年《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2009年8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删去法律中“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 规定,并作出修改。(资料来源于网络)
作者: 刀口十三郎    时间: 2010-7-21 21:57:42

新华网7月21日电  1984年,由于当事人的误认和办案人员的不负责任,年仅23岁的河南小伙子魏清安被误判为强奸犯。5月3日,被执行枪决。
随后的6月,真凶落网,并主动交待了犯罪经过。这惊动了有关部门。之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派人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对魏清安一案进行复查,如今回顾26年前的洗冤实录,仍让人心情复杂
1983年1月25日下午,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干沟村村民刘某被强奸;
1983年3月5日,警方安排被害人辨认作案者,初为人父的魏清安被误认;
1984年5月3日,魏清安被核准死刑,当日被执行枪决;
1984年6月,真凶田玉修落网,主动供述了强奸刘某的犯罪事实。随后,当地公、检、法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了历时八个月的复查;
1986年3月26日,河南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关于魏清安一案的复查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即开始调卷审查;
1986年七八月份,中央政法委和“两高”派出工作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赴河南对魏清安案件进行最后复查;
1987年1月2日,“两高”联合发出关于魏清安案件的批复,认为原以强奸、抢劫罪判处魏清安死刑,实属冤杀,应予平反。
正是初夏时节,记者从郑州驱车一路向西,寻找一个26年前因“强奸罪”而被处决的人 魏清安。
除了魏清安这个早已不在人世的名字,我们并不知道他的家人。
汽车来到魏清安生前居住的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干沟村村口时,我们就开始打听:“知道一个叫魏清安的人吗?”“知道,被杀20多年了。”住在马路边的一户人家,两个看起来60多岁的老人用手指着斜对面的一栋房子,“魏清安的父亲就住在那个房子里”。
如同每个农村家庭一样,魏家居住在一个面积不大的小院子里,一栋朝南的平顶房子稍大,紧挨着朝西方向的房子略小,显得非常破旧。
魏清安的父亲魏有捞迎了出来。老人个子不高,虽已75岁,但身体很硬朗。
在杂乱无章的客厅里坐下,当地朋友用河南话介绍说:“这是外地来的记者,想了解魏清安的案件。”“都20多年了 ”老人刚一开口,便哽咽得说不出话来,坐在一旁的老伴也跟着伤心落泪。
一晃过去了将近30年,第一次有记者前来调查魏清安冤案,我们的提问尽管小心翼翼,却不可避免地勾起了老人无限的伤感。
刑场上大声喊冤
1983年1月25日,正值春节前夕,中原大地寒气袭人。
那天下午,邻居魏天续(音)家正在盖房子,从本村请了很多人帮忙,魏清安也在其中,他与几个年轻人轮班拉土。
由于妻子临盆在即,魏清安不放心,趁拉土换班的间隙,不断地来回跑。下午5点,魏清安又一次回到家,他看了看妻子,便躺在床上睡着了。大约20分钟左右,村里兽医魏玉民来家里给猪打针,魏有捞叫儿子起来帮忙。魏玉民打完针离开时,太阳已经下山。
就在下午5点左右,与干沟村相邻的西南岭村发生了一起拦路强奸、抢劫案,女青年刘某被一名20多岁的陌生男子强暴,并被抢走了手表和手提包。
案件很快在附近村里传开了,人们议论纷纷,作出各种猜测。
案发一个多月后的3月5日,干沟村的所有年轻人被通知去开会。魏有捞说,当时村里干部只是说年轻人都去开会,具体开什么会不知道。事后大家才明白,原来所谓的开会,其实是警方为了让被害人辨认作案者而故意安排的。
魏清安也被通知去“开会”。他就这样离开了自己的家,留下一个刚满月的女儿,再也没有回来 被害人刘某看了一眼魏清安,对现场的警察说:“看长相像是他,个子好像低了点。”
审讯时,魏清安不止一次地申辩说:“肯定认错人了,我脸上有一块疤,还有一个红痣,案发那天我的左手受伤了,包着纱布,当时喉咙疼得厉害,说话的声音不一样 ”
魏清安的所有辩解都是徒劳的。至于他是在什么情况下承认强奸、抢劫刘某的,至今仍不为人知。唯一的线索是,魏清安被处决后,家人从看守所取回他盖的被子,拆洗时,发现被子里面缝了一个魏清安手写的纸条:“爸、妈,我对不起你们,我没有作案,他们非让我交代,打得受不了,我只好按照他们的要求说 ”
魏有捞还记得,当时有好几个警察到家里搜查,最后搜到一个提包,说作案时抢走的就是这个包。“我跟他们说,这是我开会发的奖品,上面印的还有字,怎么成了抢来的包呢”?
魏清安被抓走后,魏有捞去找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我跟他们说,绝对不可能是清安做的,他当天一直都在给邻居盖房子拉土,很多人都可以证明,他根本没有时间去作案!”
案件到了法院,魏有捞从邻近的偃师县请了律师,但法院不让参加辩护。魏有捞没办法见到身陷囹圄的儿子,只好反复向审判长交涉:“这可是人命关天哪,不能随便判,能不能判个死缓,人不杀,先挂着,如果确实是他做的,我连尸体都不收,俺一家人丢不起这个脸。”
魏清安到底是怎么判决的,家人不仅没有得到任何消息,而且从未看到判决书。
《法治周末》记者经过调查获悉,魏清安强奸、抢劫一案,由河南省巩县(现为巩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巩县法院以强奸、抢劫罪,一审判处魏清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1984年5月3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魏清安当日被执行枪决。
据有关人士证实,判决书下达后,魏清安拒绝签字,要求法院出示他作案时穿的衣服、鞋子等证据。在当天行刑时,魏清安大声喊冤:“这个案子天长地久,总有一天会弄清楚的 ”
魏清安在刑场喊冤后,现场负责人下令暂停执行,紧急请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管领导。这位领导提出,从被害人阴道内提取的分泌物,经化验与魏清安血型一致,说明判决不可能错误。
最终,时年23岁的魏清安被处决。魏有捞被通知去收尸时,才知道儿子已经被处决了。
真凶在一个多月后落网
魏清安临刑前的预言很快变成了现实 1984年6月,洛阳市公安局抓获了一名叫田玉修的盗窃犯(当时的法律尚无嫌疑人称谓),在被判处死刑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进行死刑复核,眼看就要拉去刑场了,田玉修向洛阳市公安局主动供述了他强奸、抢劫刘某的犯罪事实。
当洛阳市公安局向案发地巩县公安机关查证时,两地警方不禁大吃一惊 强奸、抢劫刘某的罪犯魏清安已经在半年前被处决,现在突然冒出一个田玉修,难道魏清安被冤杀?
案件迅速上报到河南省公、检、法高层,省委有关领导获悉此事后感到极度震惊,省委政法委决定成立由省检察院牵头,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派人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对魏清安一案进行复查。
现已退休的王绳祖首先接受了《法治周末》的采访。当年,他是河南省检察院刑事检察处处长,案件的复查工作基本上由他负责。除此外,当时的调查组成员还包括:时任省检察院检察员王连珠、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刘怀珍、省公安厅处长葛中玉等。
对于调查组来说,深入此案的第一道关口是对魏清安和田玉修两人口供的甄别。在几乎所有的关于作案过程的审讯笔录中,魏清安的供述很详细,甚至连细节的描述都与案发现场完全吻合;而田玉修的供述却显得很粗,有些地方与受害人的说法不一致。
到底相信谁的供述呢?在一个口供还是主要证据,且口供处于案件的核心地位的刑事司法年代,要想排除口供是非常困难的。
河南省高院有关领导据此提出质疑,如果不是魏清安作案,为什么他交代的作案情节能够如此细致,与现场完全吻合?如果是田玉修作案,为什么他交代的作案过程含糊不清,不少细节与现场存在出入?
这当然是一个问题。省检察院主要领导和参与调查的王绳祖、王连珠两位检察官在事前阅卷时已经发现,魏清安的供述表面上看起来很详细,与受害人的证言和现场勘查高度一致,但魏清安的供述极不稳定,在11次审讯中,五次作了有罪供述,另外六次又推翻了供述。其中,有三次笔录记载,魏清安从审讯一开始就拒不承认,最后两次则完全不承认作案,要求公安机关拿出他犯罪的证据。
作为检察官,他们从内心里隐约作出判断,这可能是案件侦查机关逼供、诱供、指供的结果。但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这种主观推测只会引起更加尖锐的矛盾。所以,他们必须寻找证据。
从关键物证上打开突破口
案件发生在傍晚时分。受害人刘某正骑着自行车往家走,冷不防被一个同样骑自行车的陌生男子撞倒在地,自行车受损,两人争执起来。男子表示帮她修理自行车。恰在此时,过来一位外村人问路。
待那人走远后,男子凶相毕露,将刘某拖至附近一间废弃的水泵房强奸,然后抢走了她的手表和手提包等物,骑上自行车逃之夭夭。
时任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赵文隆与王绳祖等人一起,先后两次来到案发地点实地察看,发现水泵房位于野外,是一间没有门窗、四面透风的破房子。赵文隆提出,重点查找罪犯作案时所骑的自行车、所穿的大衣、皮鞋的下落、被抢手表的去向、魏清安有没有作案时间等事实。同时要查清魏清安是在什么样的情况和环境下供述的,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调查组发现,在自行车、大衣、皮鞋、手表的来历和去向上,魏、田两人的供述差异较大。于是,调查组决定从本案的几个关键物证上打开突破口,对魏清案和田玉修分别供述的物证下落逐一追查,以判断两人供述的真假。
第一个物证:自行车。魏清安供述说,他当天作案时所骑的自行车是从邻居李秀荣家借来的,后来又说是从另一个邻居魏田胥那里借来的,是魏田胥的亲戚放在他家的自行车。而自行车到底是什么牌子,魏清安表示记不得了。
调查组找到了李秀荣和魏田胥,两人均证实,魏清安没有向他们借过自行车,以前的办案人员未向他们了解这一细节。
调查组提审田玉修,他供述说,作案那天骑的是一辆“双喜牌”28型自行车,该车是他作案前不久从洛阳市郊区铁路护路队偷来的。当天强奸、抢劫刘某后,他骑着这辆车逃到附近的偃师县城,顺手丢弃在一个理发店的外墙边。
理发店的员工向调查组证实,当时确实有一辆被丢弃的自行车,被居委会的工作人员送到了公安局。调查组带着田玉修,在公安局院内的一大堆自行车中辨认,他当即认出了作案时使用的那辆“双喜牌”28型自行车。
为了进一步确认田玉修口供的真实性,调查组将当初现场勘验提取的自行车车胎痕迹证据与该车花纹比较,二者完全一致,证明案发现场遗留的自行车痕迹就是田玉修所骑的这辆自行车。而魏清安关于此车的来历等口供系编造。
第二个物证:手表。魏清案供述:他将刘某强奸后,又抢走了她佩戴的手表,然后将其卖到洛阳,至于卖给了什么人,已经记不清楚。
田玉修的供述则非常详细。在实施强奸行为后,田玉修将刘某的手表抢走,一直戴在手上。田玉修乃吃喝嫖赌、杀人越货之徒,罪恶累累,他一路流窜到郑州,又去嫖娼,最后却没钱“埋单”,被卖淫女扭送到郑州市大同路治保会,那块抢来的手表被治保会没收。
调查组循线找到治保会工作人员,追查手表的下落,从治保会一路追到派出所,再到辖区公安分局,发现这里有很多收缴来的赃物手表。调查组带着受害人前往辨认。
受害人刘某说,手表是几年前姐姐结婚时姐夫送给她的礼物,“广州”牌,曾到镇上一家修表店维修过。面对公安分局库房内历次办案收来的各种牌子的手表,刘某认出了她的“广州”牌手表。
带着手表,调查组在刘某的引导下,找到了那家手表维修店。修表师傅拿过手表说,他有个习惯,凡是他维修过的手表,都要在手表后盖内部做一个三角形记号。师傅将手表后盖打开后,发现果然有个三角形记号。
上述情节表明,魏清安供述查无实据,而田玉修所言完全真实。
第三个物证:大衣。受害人刘某证实,当时强奸她的男子身穿大衣。魏清安的口供称,那天他去自家田里浇水,由于天气很冷,他从邻居魏镇豹那里借了一件大衣,作案时穿的就是那件大衣。
调查组来到魏镇豹家里,证实这是一个虚假的供述,因为魏镇豹根本没有借给魏清安大衣,况且案发那天魏清安在帮邻居拉土盖房子,怎么会去自家田里浇水呢 这个细节表明,原办案人员是多么的轻率,否则,稍加核实就能发现问题。本是洛阳偃师县人,平时住在巩县回郭镇柏玉村,与魏清安所在的干沟村相邻。有一天,他路过附近的一个村,两个农民正在打架,其中的许某将大衣脱下来,让田玉修给他拿着。就在两个农民打得不可开交时,品行卑劣的田玉修趁机带着大衣跑了。在郑州嫖娼时,大衣和手表一样,都被大同路派出所暂扣。
好在时间不久,调查组让大衣的原主人许某从大同路派出所收缴的一批大衣中辨认,他很容易找到了自己的大衣;再让田玉修辨认,他确认这件大衣就是当时作案时所穿的大衣。
第四个物证:皮鞋。由于案发现场是庄稼地,遗留的足迹表明,作案者脚穿皮鞋,且鞋底钉有铁掌。魏清安供称,他作案时穿的是一双三接头的皮鞋,鞋底钉了四个铁掌。同时,魏清安还画了一副鞋底花纹图,与案发现场提取的足迹花纹一模一样。
作者: 忘于江湖    时间: 2010-11-10 07:50:28

浙江男子蒙冤被判死刑 入狱后遇见真凶
2010-11-09 03:34:00 来源: 南海网(海口)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近期网上流传着一个关于浙江高院制造第二起赵作海案的帖子,称浙江慈溪长河镇垫桥村民吴大全因蒙冤入狱,并未杀人的吴大全在狱中撞见真凶,但浙江高院为隐瞒冤案仍以窝藏罪继续关押吴大全数年。此案主审法官杨灵方所受处罚仅是被扣点2分,这一处罚与迟到3次相同。

南海网11月9日报道  如果蒙冤入狱后,吴大全未在狱中撞见真凶,那么,并未杀人的他,将要在高墙内消耗掉至少20年的时光。

幸运的是,二审被判死缓的他,在狱中撞见元凶。真凶主动坦白,真相得以大白于天下。

浙江高院

确认网帖爆料

10月底,一则题为《浙江高院制造第二个赵作海案》的帖子,出现在国内一些知名网上社区、微博上。

网帖称,当时浙江高院主审此案的法官名叫杨灵方,现任高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冤案发生以后,主审法官杨灵方受到的处罚只是被扣点2分,而这一处罚与浙江高院规定迟到3次,以及提审犯人时抽烟,所受到的处罚完全相同。

知情人透露,浙江高院相关领导发现帖子后,专门要求浙江省公安厅“缉拿发帖人”,理由是帖子“泄露了国家秘密”。随后,在许多网站,帖子皆莫名其妙地“打不开了”。奇怪的是,浙江省有关部门既没有出来“澄清”,也没有“承认”。浙江高院是否“制造了死刑冤案”,一时成为一个悬案。

10月27日,记者赶赴浙江,对此事展开调查。

“确有此事。”浙江高院宣传科张兴平告诉记者,“但主审法官杨灵方因公外出不在办公室,所以不能接受采访。”张兴平转述杨灵方的话说:“案件已经得到妥善处理,没有留下任何后遗症。”

一审死刑

棺材都准备好了

2006年9月3日,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垫桥村。吴大全和史毕幺买好了次日去广州的火车票。随后,吴大全和朋友告别。当晚“有点喝高了的”吴大全回到出租屋时,已是凌晨时分。

那天晚上,垫桥村桥头商店的店主沈秀云被人砍死在店内。

睡梦中的吴大全被史毕幺的电话叫了起来,出去后,史毕幺说自己杀人了,“把桥头商店的老太婆砍死了”。史毕幺告诉他,9月3日晚,他和陈全(真名班春全)吃饭的时候喝了点酒,借着酒劲儿,预谋抢劫。

第二天一早,吴大全到史毕幺同在垫桥村打工的二叔史文学家取了300块钱。随后和史毕幺到余姚搭上了去广州的火车。

在火车上,史毕幺向吴大全详细讲述了他的作案过程,并告诉吴大全,砍沈秀云的刀被他扔到了小桥旁边的水井里。

2006年9月7日,慈溪市警方将史毕幺和吴大全抓捕归案。归案后,史毕幺由于是未成年人,被另案处理。

2007年2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吴大全有期徒刑12年和死刑,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蹊跷的是,吴大全从未承认过“杀人”。开庭时,他大声喊:“我没有杀人。”但法官未给他申辩的机会。

宁波中院在判决书中说:“吴大全虽未准备犯罪工具,也没有直接致人死亡,但其积极实施抢劫,又指使未成年同伙将被害人杀死灭口,犯罪性质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只有初中文化的吴大全,以为判处死刑后,立马就拉出去枪毙,所以,他已经做好了赴死的准备。而远在贵州老家的母亲,也为儿子准备好了棺材和寿衣。

冤案得以昭雪“实属巧合”

在律师帮助下,吴大全上诉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吴大全死缓。

2007年8月17日,吴大全被送到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在经历“屈打成招”,一审丢命,二审保命之后,吴大全竟然在监狱里碰到了班春全。此时,班春全已因为另外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判处死缓。

“你自首吧!”这是吴大全见到班春全后说的第一句话。

2009年10月14日,浙江高院下发“再审决定书”。两周后,高院下发裁定书,撤销关于吴大全死刑和死缓的一、二审判决书,发回宁波中院重审。


吴大全死刑冤案在浙江省公检法系统引起很大震动,但有关部门下发内部通知,不准接受媒体采访。按照网帖说法,吴大全冤案发生后,浙江高院为避免吴大全释放后向新闻界申冤,竟然以其他罪名继续关押吴大全。

吴大全的死罪没了,“活罪难免”。2009年12月,慈溪市公安局以窝藏罪对吴大全立案侦查,今年1月20日,慈溪市检察院以窝藏罪对吴大全提起公诉。3月12日,慈溪市法院以窝藏罪判处吴大全有期徒刑4年零4个月。

8月10日,吴大全假释出狱,被法院安排到慈溪市振成机械有限公司“打工”。一个死刑冤案,将以这种方式了结。 (据11月7日《新周报》)

(本文来源:南海网 )
作者: 小玲    时间: 2010-11-10 11:16:45

都有这么巧的事。
作者: 蜗牛    时间: 2010-11-10 21:18:40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
作者: 忘于江湖    时间: 2010-12-2 08:41:39

27年前以流氓罪被判死缓

保外就医时流氓罪从《刑法》里删除

27年前,18岁的他因为和朋友抢了一顶帽子并打了一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了死缓。

20年前,身患重病的他被保外就医,在北京治疗期间娶妻生子。

13年前,当年判处他死缓的法律依据“流氓罪”从刑法条文中永久删除。

6年前,监狱警察来到他家将其带走,重新投入监狱服刑。由于超时未归,他的刑期被顺延。他将因流氓罪在监狱里服刑至2020年。他将成为中国最后的“流氓”。

犯案 一顶帽子付出死缓代价

本文的主人公叫牛玉强,1965年出生于北京。

翻开1984年4月28日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泛黄的判决书上用铅字记载了牛玉强和他的朋友们所犯下的“罪行”。

判决书所显示牛玉强的犯罪事实,第一起是1983年5月的一天(原文没有具体时间),牛玉强和几个朋友在北京某地抢了一个路人的一顶帽子;第二起则是牛玉强和朋友与另外几个人打了一架,至于打架到底造成了对方什么样的伤害,当时的判决书上并没有法医伤害鉴定。

就是根据这两起犯罪,牛玉强被以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984年底,年轻的牛玉强怀揣着法院的判决书被押送到新疆石河子监狱,开始了他的监狱生活。

服刑 6年后保外就医回到北京

1986年4月,牛玉强因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被新疆自治区高级法院改判为无期徒刑;1990年又被改判为有期徒刑18年。

由于长期生活在条件艰苦的戈壁地区,加之超强度的体力劳动,牛玉强患上了严重的肺部疾病,并最终转化为空洞型肺结核。1990年10月,新疆监狱方面作出决定,由牛玉强的父亲具保,对牛玉强给予保外就医的决定。

当年11月1日,牛玉强回到了已经离开6年之久的北京,随即住进了医院。1991年夏季,由新疆监狱方面组成的保外就医考察组来到了牛玉强的家中,见到了在病床上输液的牛玉强。经过评估他的病情,考察组作出了续保一年的决定。

巧合 新婚之日“流氓罪”被删除

转眼间,又是一年的时间过去了,病情仍未见明显好转的牛玉强和家人等待着监狱方面再次来人考察。但奇怪的是,监狱方面没有再派人到北京来。

在此期间,每个月的月初,牛玉强都要在老父亲的陪伴下来到北京市朝阳区某派出所,向管片民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活动。

1996年,身体已经明显好转的牛玉强经人介绍认识了来自河北的年轻姑娘朱某。在第一次见面的时候,牛玉强就把自己的真实情况全部告诉了这个与自己年纪相仿的姑娘,而此举也获得了朱某的认可。

1997年夏季,牛玉强与朱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在亲朋好友的祝福下举办了一个简单的仪式。巧合的是,就在牛玉强新婚之喜的1997年7月1日,经过第四次修改之后的新刑法正式实施,当年被用来判决牛玉强的流氓罪从刑法中永久地删除。

度日 夫妻感情很好从没吵过嘴

2010年11月4日,牛玉强的妻子朱某向记者讲述了牛玉强和她一起度过的八年时光。“他是个老实人,从来不高声说话,更不敢与任何人发生任何冲突。”在朱某的眼中,丈夫牛玉强根本就不是什么十恶不赦的罪犯,只是因为年轻时不懂事,才会惹下这场牢狱之灾。

据朱某介绍,牛玉强一直没有找工作,一个原因是他身体不好,从事不了体力劳动。另外一个原因就是,根据保外就医的条例规定,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不得从事与治疗无关的其他活动。

这样一来,家里所有的经济收入就全部依靠朱某在外面打工的微薄收入,一家人可以用捉襟见肘来形容。“但是我们夫妻俩的感情特别好,从来没有吵过一句嘴。”

变故 监狱警察来家中抓“逃犯”

然而,就在牛玉强一家三口过着属于他们的简单而又快乐的生活时,谁都料想不到的事情终于发生了。

2004年夏季的一天,两名新疆警察来到了牛玉强的家,告诉他监狱曾经多次来信或是给北京警方发函要求他返回监狱,甚至两度在网络上通缉牛玉强,但是他迟迟没有返回,已经被列为逃犯,所以特地前来抓捕他。牛玉强和妻子当时就傻了,自己明明就在家里待着,并且每月都要到派出所汇报思想,怎么就成了逃犯呢?

牛玉强的妻子匆忙来到派出所,找到了管片民警询问情况。当管片民警打开电脑时才发现,监狱方面确实曾经于1999年和2001年两次通缉了牛玉强。

第二天早上,牛玉强在和妻儿挥泪告别后,被一副冰冷的手铐铐住了双手,继续为那顶帽子和一场打架引起的流氓罪服刑去了。

从1990年他被保外就医,到2004年被重新收监,他已经在监狱大墙外面待了14年的时光。

等待 刑期顺延2020年释放

送走丈夫的朱某开始了艰难的生活。她一面照顾病中的婆婆,一面还要抚养儿子。不过在她的心里有一个坚定的信念,那就是等待丈夫早日归来,无事一身轻地开始幸福的家庭生活。

2004年底,就在朱某充满希望等待着丈夫归来的日子里,一份来自新疆石河子监狱的资料邮寄到了她的手中。根据资料显示,由于牛玉强保外就医迟迟不归,所以经过研究决定对其刑期顺延,由原来的2008年4月28日释放日期顺延到2020年4月28日。牛玉强将是最后一个在我国监狱里服刑的流氓罪犯,他将成为中国最后一个“流氓”。

这对于还满怀希望等待的朱某来说,等于是一个晴天霹雳。因为根据这纸通知,她和丈夫重逢的时间还需要再等16个春秋。

进展 律师免费代理为12年讨说法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有专业刑法律师指出,在牛玉强的案件中,监狱方面负有一定的责任。如果查实,一些人可能会涉嫌职务犯罪,而牛玉强的那12年则应该被计算进入刑期。

最后,该律师表示,愿意免费为牛玉强代理,为其那监狱外面的12年(保外就医2年)讨一个“说法”。

据《法制晚报》

妻子质疑 丈夫未逃 监狱推卸责任

按照朱某的看法,她认为自己的丈夫从保外就医结束到被抓回监狱的12个年头,都应该被计算在执行的刑期里。“我丈夫14年来一直在家,哪里都没有去过。现在为什么所有的责任都要牛玉强一人来承担呢?”

监狱回复 延期未归 顺延刑期合法

2006年4月5日,新疆石河子监狱正式给朱某邮寄回来一份书面的答复。在这份书面的答复中,监狱方面首先列举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外就医的犯人延期未归刑期是否顺延的一个文件。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凡是在保外就医期满延期未归的,其延期的时间都不计算在执行的刑期内。

同时,监狱方面还在该书面材料中透露,监狱方面从1992年开始一直到1997年间,一直在用书信的形式通知北京警方将牛玉强“协捕”并遣返回监狱。随后监狱又从1998年到2002年期间,以“挂号信”的形式提请北京警方抓捕牛玉强返监,但牛玉强始终未返回。无奈之下,监狱只好在1999年和2001年两次上网通缉牛玉强,最终派人在2004年将牛玉强抓获。

警方说法 只能派人协助抓捕 不了解通缉情况

为什么北京警方会对来自新疆监狱的信函置之不理呢?当年主要负责牛玉强家片区的李姓民警给出了“我是后调到该警务区的,对通缉的情况不了解”的说法。

负责监管牛玉强的派出所朱姓所长则认为,抓捕牛玉强的工作应该是由监狱来执行的:“像牛玉强这个案子,应该是由监狱作为主办单位,他们牵头派人到北京来抓,我们作为辖区派出所只是派人协助抓捕。”

当被问到网上两次通缉牛玉强,并且牛玉强每月都要来派出所报到,其间为何不对牛玉强实施抓捕时,朱所长也表示,自己是刚刚到这个所来的,对于此前的情况不了解。
作者: 忘于江湖    时间: 2010-12-6 22: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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