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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蜗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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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中国司法届的一大笑话——有感佘祥林冤狱一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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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7 08:05:43 |只看该作者
中国青年报5月17日报道 本报5月13日刊发通讯《山西大同:5年前瞒报矿难数名官员落马》,报道了山西省大同市部分官员因5年前瞒报矿难近日纷纷落马的消息。日前,中国青年报记者又从大同市有关方面获悉,已被双规的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局长高建勋,在其担任大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职务期间,曾炮制一起冤假错案,令民营企业家张志斌被羁押941天,张所拥有的2000多万元资产也被非法贱卖。而张在一审二审法院均被判无罪。

“跟我要200万元没给,就弄得家破人亡”

大同市金鑫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张志斌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讲述了这桩官司的前后经过。

2005年7月20日上午9时左右,张正斌接到一名自称公安局经侦支队工作人员的电话。电话中,这名经侦支队工作人员问他在什么地方,想约他见见。张志斌问什么事,对方称听别人说他销售假冒伪劣润滑油发了财。张志斌说自己从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当即回绝了对方。

后来张志斌了解到,这个人是经侦支队所辖大队的一名大队长。由于不敢得罪公安局,张志斌最终还是与这名大队长见了面。面谈中,这名大队长称他们领导“高支”最近手头有些紧,想跟张志斌“借”200万元。张志斌说,他予以拒绝后,这人撂下话称:“在大同市也不打听打听,我们‘高支’是何等人物,别说你一个小小卖润滑油的,就连那些开煤矿挣了大钱的老板见了‘高支’也得乖乖的,都得给‘高支’几百万元意思意思,否则就别想在大同地面上混。”

张志斌说,他事后得知,这位大队长所说的“高支”,就是时任大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高建勋。

张志斌自觉守法经营,没有理会这一无理要求。然而,就在他拒绝之后一个多月,2005年8月22日上午,该大队长突然带领20多名民警包围他所经营的大同市金鑫石化有限公司,封存公司全部产品,带走公司10多名员工,驱散公司工人,派人进驻该公司。张志斌当天不在公司,侥幸逃脱。

一个月后,张志斌被抓获,曾有媒体报道了这一“全国罕见大案”。2007年,高建勋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这起“特大生产伪劣润滑油案”是其主要功绩之一。

张志斌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就在他被捕后高建勋跟他说,“你总归还是得见我吧,拿200万那么难啊”。张志斌称自己无罪,高称其在检察院有人,至少能判他个无期。张志斌问能否办取保候审,被告知需要交200万元。后高建勋安排张志斌与家人见面,张让家人筹钱,但家里一时拿不出那么多现金,高建勋就让其家人把库存查封的部分润滑油卖得120万元,全部打到高建勋指定的账户上,后因没有凑够200万元,张志斌未能办理取保候审。

一审二审均被判无罪

未能办理取保候审,张志斌终被刑事拘留,罪名是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及虚开增值税发票。

与他一起被刑拘的,还有公司财务人员王一萍、刘丽芳,生产人员张礼、张格,库管人员史丽珍。因帮弟弟办理润滑油公司建设,张志斌的哥哥张志国也被刑事拘留278天。张志斌的姐姐张志兰,因给公安局长拨打电话反映弟弟被超期羁押问题,在看守所中度过161天。张礼、张格被拘291天。宋小亮是公司的名誉法人代表,实际并不参与公司任何事务,被拘141天……据当时媒体报道,此案涉案人数达33人,后刑拘9人,批准逮捕7人。

2006年2月27日,大同市公安局将此案移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同年9月9日,检察院向大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诉,发回公安局补充侦查。2007年6月26日,大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再次将该案移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市检察院指令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向新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4月21日,新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此案“主要定罪证据存在疑问,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导予以证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予确认,判决张志斌等人无罪。

后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二审,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最令张志斌想不通的是,这样一起明显的冤假错案,高建勋不仅未受任何处理,反而先是被有关人士“力排众议”提拔为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局长,后来还成为局党委成员,直至近日才因瞒报矿难被双规。

至今未能领到国家赔偿

经两审法院宣告无罪获得自由后,张志斌多次到大同市公安局,请求大同市公安局解除被查封、扣押的所有财产,并依法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08年9月8日,大同市公安局作出答复,不予解除查封,理由是:“此案已进入司法程序,部分查封、扣押物品由我局代为保管,其余均已依法交职能部门保存管理。是否退还我局不能自行决定,待相关司法机关商定后方可处理。”

张志斌不服,向山西省公安厅提出申诉。2009年4月22日,山西省公安厅向大同市公安局下达了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后者及时给予张志斌等人国家赔偿,并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责令其接到通知后立即开展赔偿工作,并在一个月内将赔偿情况报省厅法制处。

此后,大同市公安局作出赔偿决定,承认对张志斌、张志明等10人的刑事拘留违法,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并赔礼道歉,对张志斌经营的大同市金鑫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合法财产解除扣押。

但张志斌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赔偿决定作出后,大同市公安局只是象征性地返还了他一少部分财产,其余大部分被查封扣押财产未予返还。

张志斌反映,在其被捕期间,他所拥有的多部车辆成为大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公用车辆,“想怎么使用就怎么使用”。仅他事后能够找到的部分车辆违法查询结果,就有72条之多。

张志斌的大量财产在扣押封存期间,也被公安局非法贱卖。

2009年12月底,张志斌等终于等到大同市公安局、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赔偿决定书,各项累计,赔偿金额共计700多万元人民币。对张志斌提出的其所经营公司受此案件影响5年内盈利损失、原有职工5年内工资、其商标的预期收入及公司无形资产损失等共计4764万元的赔偿请求,大同市公安局认为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但时至今日,张志斌等仍未能拿到属于自己的国家赔偿。


大同市公安局法制处工作人员表示,针对张志斌的国家赔偿问题,局里已经给市政府打了报告,但什么时候能够批下这笔钱来还不知道。
人在江湖,江湖却没有关于我的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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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6:22:54 |只看该作者
下面引用由小玲发表的内容:

  
也许


起码他沉冤得雪,能获得国家赔偿,正如你前一帖子所说,还有多少个这样的人期待真相大白天下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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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4:02:46 |只看该作者
下面引用由蜗牛发表的内容: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许他是幸运的~

也许
先相信自己,然后别人才会相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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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4:00:31 |只看该作者
谢洪武28年
如果被害人赵振晌不回来了呢?那又会怎么样?
不知道全国还有多少赵作海现在在期待被害人平安回家啊!
先相信自己,然后别人才会相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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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3:29:09 |只看该作者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许他是幸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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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3:16:17 |只看该作者
河南坐11年冤狱农民赵作海获国家赔偿65万元
祝福一串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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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0:53:26 |只看该作者
佘祥林妻子复活,佘祥林才沉冤得雪;
赵振晌亡者归来,赵作海才洗脱罪名~~

为杨乃武喊冤的今天仍不断有冤假错案发生,中国的司法系统养着的都是酒囊饭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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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0:44:13 |只看该作者
京华时报:勿忘温总理诤言“有法不依,不如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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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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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5月13日09:40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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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作海,因故意杀人罪服刑11年,近日因被杀者安然返乡,得以无罪释放。他开口说出深埋十年可怖的刑讯逼供场景。那些屈打成招的细节,刺痛我们的眼和心。

  想起了古老的窦娥,也是“没来由犯王法,不提防遭刑宪”。赵作海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祖坟被刨。十年间,他不敢抱怨。出狱后,他表示:“打罢了再道歉,也没有啥意思,你原来的疼也不能揭下来。”他还说:“经过这次,我相信法律了。”这带给我们更深的疼痛。他真的相信法律了?还是被执法者带来的深创剧痛给吓怕了?在基层公安机关和拘留所、审讯室中,还有没有赵作海在哀鸣?念及这些,我们不寒而栗。

  去年,温家宝总理在中国政法大学与学生谈话时,言之谆谆,“从每一个老百姓切身的生活来讲,也要靠法律来保护他们自由的权利,保护他们全面发展的权利”“立法必须要做到公,执法必须要做到平”。总理掷地有声,向学法律的大学生一语道破法治精神的核心——“法大于天,法治天下”。

  从这个角度去看赵作海冤案,就知道最深的疼痛,不光是赵作海的,更是属于共和国的——温总理说过,“有法不依,不如无法”,堪称至理。当“大于天”的法律,被无良的执法者滥用,保护不了良民的自由,无所倚恃的百姓,肯定会对政府、对法律、对执法者投以深深的怀疑,如窦娥所哭,“这都是官吏们无心正法,使百姓有口难言”;当本该是“治天下”的法律,受制于那些违法的执法者,惨遭任意蹂躏,所动摇的可能是陷于无序的“天下”,如窦娥所斥,“地也,你不分好歹何为地?天也,你错勘贤愚枉做天!”

  怎样才能揭下法律的疼痛?才能保住“法大于天,法治天下”的朗朗乾坤?怎样才能让人民有安全感,拥有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尊严?

  无他,依法让那些违法的执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如果,陷害、毒打赵作海的公安人员依然逍遥法外,或是换个地方干干,等避过风头东山再起,甚至继续威胁出狱后的赵作海;如果,所谓国家赔偿,与害人者无关,只是国库或地方财政的一笔无端支出;如果,刑讯逼供“成果”,依然是升官之本而非受惩之由——那么,按下葫芦起来瓢,赵作海的出狱,只不过是无良执法者“作品”中的一处小小“败笔”,而已!

  他们如果始终“东方不败”,他们败的会是谁?

  千万不能忘记温总理的诤言,“有法不依,不如无法”。  



[tr][td]
(责任编辑:齐贺[/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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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0:42:42 |只看该作者
对“亡者归来”案不能一赔了之

时间: 2010-05-13 09:21:0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李地耕  发表评论>>
关键词: 赵作海 错案 复活 死者 不明显的  
内容摘要: 河南“赵作海杀人案”在当年的“被害人复活”回家后,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国家赔偿和责任追究机制。据报道,5月8日,在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的主持下,河南省高院召开审委会,并请来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列席,经过认真研究,最终,认定赵作海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

  河南“赵作海杀人案”在当年的“被害人复活”回家后,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国家赔偿和责任追究机制。(5月10日《河南商报》)

  冤案已经发生,不幸中的万幸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核实确定是“亡者归来”后,能够雷厉风行,立即对赵作海一案进行再审,决定“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送达判决书,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河南高院所做的这一切,尽管是亡羊补牢,也总算是给了赵作海一些安抚和心理上的安慰。人们期盼的是赵作海能够尽快地走出厄运和噩梦,尽可能地能够回复正常人生活。

  在冤屈者得以平反昭雪的同时,还要对赵作海给予国家赔偿,已成定局。当前,人们更为关注的是对这一冤案的责任追究能否尽早尽快地实施?能否在法院、公安局、检察院三单位同时认真开展?能否不仅仅是对那些刑讯逼供者追究责任,同时也对那些对办案人员施加压力的领导者直接追究责任?对冤案的责任追究能否真正做到不再是“隔靴挠痒”、轻描淡写、虎头蛇尾的结束?

  据报道,5月8日,在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的主持下,河南省高院召开审委会,并请来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列席,经过认真研究,最终,认定赵作海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

  那么,人们不禁要问,错案还有“明显的”和“不明显的”之分吗?既然高院都这么认定了,那就是说在现实生活中,也还存在着“不明显的”错案。那么,对于“不明显的”错案,公检法司应该如何对待的呢?而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又是怎样对待那些“不明显的”错案呢?

  原本已经“结案”过的赵作海杀人案,似乎早已经成了一个“风平浪静”的故事,然而,11年过去了,随着“死者”的“复活”却又掀起了轩然大波。复活的“死者”惊呆了村民,惊醒了公检法司,而且还将要使一些相关人员去承担责任。为此,人们不禁要问:刑讯逼供何时能够远离公检法?公检法何时能够真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何时能够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何时才能使正义、公正、公平真正洒向人间?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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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0:34:14 |只看该作者
今天的赵作海让我想起当年的佘祥林~~

发这帖子的时候已经有"佘祥林是唯一的一个吗"的感叹~~

看过JW的跟帖感到更大的愤慨和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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